21世紀建筑材料的迅猛發展,傳統建筑材料受到多方面的挑戰,各種各樣的結構框架材料,都影響到了遠離城市的鄉村,在新建農宅中,已很少見到傳統形式的住房,能見到的只是些“古宅”。這些年,由于建筑業的發展,農村與城市的聯系也極為密切,城市的建筑發展改變了多年遺留下來的傳統建筑風格,取而代之的是磚混結構的“方盒子”組合的“新宅”,這樣的民居失去了建筑的精神和文化性。
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隨之也帶來了外來文化,在西方國際主義設計運動為主流的形式下,為形式而形式的思想潮流下,給中國的傳統建筑的形式帶來了毀滅性破壞,這些雖然符合當今建筑的步伐,但是在文化方面并無創新,相反它抹殺另外傳統民居在高度發達的建筑技術的沖擊下,已漸漸被遺忘。
一、中國傳統民居概述
1、中國傳統民居的歷史
中國傳統民居的歷史非常悠久,從先秦發展到本世紀楚,其基本特點始終是以木構架為結構主體,以單體建筑為構成單元。盡管隨著歷史的推移,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地區具有不同的風格特點,但總體而言,住宅的這種格調變化沒有太大的突破,從而形成不同于西方傳統住宅的獨特體系,傳統民居的具有濃厚的中國傳統文化特色,顯露出中國的思想內涵。
2、中國傳統民居建筑的分類及布局
中國地域遼闊,粗略統計民居形式不下四十余種。概約地劃分為七大類,即:庭院式民居、窯洞式民居、
干闌式民居、氈房和帳房、藏族民居(如圖二)、維吾爾族民居及其他特殊類型民居。庭院式民居這種應用最為普遍,是漢族、回族、滿族、白族、納西族,甚至包括部分蒙古族長期采用的民居形式,有著悠久的歷史。所謂庭院式民居即是以單間組成的條狀單幢住房為基本單位(一般為三間一幢),周回布置,組成院落,成為一種室內室外共同使用的居住生活空間形態。由于氣候、傳統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庭院式民居在具體表現上又可分成三種,即合院式、廳井式、組群式。
3、傳統民居存在的意義;
建筑文化不是封閉的,而是繼承、創造、延續的產物,就傳統民居的可持續發展而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只有不斷的從老祖宗給我們留下來的非常寶貴的現實遺產中,不斷發掘它對今天發展的積極一面,并且把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部分作為今天設計的源泉。只有這樣才能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設計道路來。在繼承優秀建筑文化傳統時候必須了解和研究傳統文化的內涵。只有這樣,才能使幸存的“勉強”空間得到根本的改善,使歷史的文脈得以繼續發展。
二、本土傳統民居的可繼承性研究
1、強地域性的可繼承
例如下沉式四合院就是強地域性的體現。在平坦的塬面上,人們無沖溝可借利用,而木材資源又非常匱乏,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創造了最具特點的潛掩于地下的窯洞村落。這種以下沉式四合院組成的村落,不受地形限制,只需保持戶與戶之間相隔一定的距離,就可成排、成行或呈散點式布置。這種村落在地上看不到房舍,走進村莊,方看到家家戶戶掩于地下,構成了黃土高原最為獨特的地下村莊,如洛陽邙山區的冢頭村、三門峽市宜村鄉、靈寶市的西章村等。
民間的能工技匠因地制宜巧妙利用地形,為下沉式窯洞村落設計出各種不同的入口布置方式,從平面布置上分有直進型、曲尺型、回轉型三種。下沉式窯洞村落具有獨特的景觀:由地面下到院落,再經由院落進到窯洞而形成的收放有序的空間序列。處于地面,人的視野十分開闊,步入坡道視野受到約束,再進到院落便又有豁然開朗的感覺,整個空間充滿了明暗、虛實、節奏的對比變化。下沉式院落的空間感也十分強烈,院落內不僅設有照壁,而且種植果木花卉,加之還用磚石等材料裝飾窯洞洞口,從而使小環境變得幽靜宜人。①
2、強生態性的可繼承
西遞、宏村這兩個傳統的古村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持著那些在上個世紀已經消失或改變了的鄉村的面貌。其街道的風格,古建筑和裝飾物,以及供水系統完備的民居都是非常獨特的文化遺存(如圖四)。宏村是一座“牛形村”,整個村莊從高處看,宛若一頭斜臥山前溪邊的青牛。這種別出心裁的村落水系設計,不僅為村民生產、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提供了方便,而且調節了氣溫和環境。西遞、宏村的村落體現了天人合一的中國傳統哲學思想和對大自然的向往與尊重。那些典雅的明、清民居建筑群與大自然緊密相融,創造出一個既合乎科學,又富有情趣的生活居住環境,是中國傳統民居的精髓。西遞、宏村獨特的水系是實用與美學相結合的水利工程典范,尤其是宏村的牛形水系,深刻體現了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卓越智慧,是強地域性的體現。②
3、強景觀性的可繼承
四川古建筑無論是處在丘陵、山地,還是處在平原、河谷,對環境都十分重視,建筑與環境達到了相互諧和與共融(如圖五)。建筑以環境為依托,以環境為背景,根據自然條件將建筑融入環境之中,體現了中國傳統的“天人合一”環境觀,體現了“道法自然”的道家精神,反映了濃厚的環境意識。無論城市、鄉鎮,或是寺觀、住宅,其選址都十分注重環境。布局自由、靈活多
變。川內大部地區氣候多雨、炎熱,因此建筑空間處理開敞、流通,庭院、天井密如蜂房;又多設敞口廳、花罩隔斷,內外空間交融,空間層次豐富。庭院常種樹木花草,形成有院必有園的格局,具有“苔痕上階綠,階前柳色青”的詩情畫意。川西“一”字型、“L”型民居則用竹林、樹木為界面,在房前圍合室外空間,形成院壩。這種以室外空間為中心的布置原則,其實是一種景觀意識的反映。③4、強倫理性的可繼承
理解住宅是歷史上最早出現、也是最基本、最大量的類型、中國民居反映了封建法制、倫理道德的內容,又是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因而糟粕與精華并存,需繼承掌握不同地區民居的特色。一般民居,除了顯現它的有用和美觀之外,還有著一種社會倫理的性質。就我們漢族的情形來說吧,一家民居,大部分為幾個房屋,在名稱上也有爭芳(或正廳),有偏房,有前房,有后房。
有的還有附帶房室,如廚房、用人房以及倉庫等。在那些正式的房間里,誰住正房,誰住偏房誰在后房,……大都有一定的講究,不能隨意紊亂的。有的還有一定禁忌,如女兒的閨房,不但外人,就是家人和兄弟等也不能隨便進入。外來客人的接待和留住,也有一定的房室。這種住宅上的安排,倫理色彩是相當濃厚的。這種居室的倫理意義安排,少數民族也有相似的情形。誰住正房(或正堂),誰住偏房或樓房的上下,各民族雖然不盡相同,但都按照自己民族的倫理邏輯加以安排,決不容許錯亂??傊?人們可以從民居內部布局方式的安排,清楚地看到這些居民乃至于這個民族的家族倫理觀念和準則。中國建筑文化是禮與樂相統一的文化,是禮與樂(首先是訴諸情感的藝術與審美)的統一,是內在的令人精神意志肅整的倫理、發人深思的自然哲學與外在的令人心靈愉悅的情感形式的和諧,是天理與人欲的同時滿足。
三、現代本土民居的設計
1、城市住宅的設計開發
1.1現在城市設計的弊端
社會發展至今,人們越來越關注居住的環境質量。單一的物質功能已不能滿足人們的整體追求,品質低下、居住擁擠、單調枯燥的住宅環境已為人們所厭倦。另外大多的住宅都沒有自己的地方特色,沒有注重對傳統民居的繼承和發展。古和今的脫節是現代城市住宅的特點之一。從市場對住房的需求來看。人們更向往功能型和舒適型住宅。而視覺景觀環境質量是功能型和舒適型住宅在心理、精神需求方面的重要體現。城市樓層住宅由于用地限制,又遠離自然,以及因防盜、通風、管理等一系列因素導致了現有的居住模式一一封閉、不便及視覺環境不佳?,F代住宅體現以人為本的現代社會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要求,提升城市住宅的環境品味。營造健康文明的住區環境。
1.2結合傳統民居可繼承性提出解決弊端的方法
優秀的城市設計,應該有清晰自然的歷史發展脈絡,有昨天與今天天衣無縫的銜接方法,它不泥古,也不用先去無情的拆毀真古董然后再去臆造似是而非的假古董,不會只摘取某些古代建筑片斷和零亂的符號去拼接“古都風貌”。當然也不會簡單地模仿外部世界的現成樣式,以炫耀的方式偽裝“新潮時尚”。
城市的形態可能會在某些時段中變化較快,但必然有穩定的內在的文化力量,在始終決定著城市的形態保持文化記憶的延續性,增加城市與生活其間的人們的親合度,使外在形式不致在歷史與現實之間、中國民族特色與世界其他民族的特色之間銜接得過于突兀乖張,以至整體形象缺乏“文化之手”的整合力,張揚零亂,而從根本上破壞并阻滯了城市的正常生長。中國悠久漫長的建筑史的精神內涵,是人工和自然的因地、因時、因材制宜的完美應和。特別是中國民居所映射出的鮮明的地域特色,和人工建筑與自然生態的親和性,是建筑樣態的典范。一個好的城市就是一部好的大書,切割、肢解、涂鴉,進而毀棄,都是極不負責任的。④
2、鄉土住宅的設計開發
2.1現在鄉土住宅的設計弊端
農村與城市的聯系也極為密切,城市的建筑發展改變了多年遺留下來的傳統建筑風格,取而代之的是磚混結構的“方盒子”組合的“新宅”,在盲目的崇拜中很多鄉土民居失去了建筑的精神和文化性。中國的地方傳統建筑的形式沒有得到合理的繼承和發展。
2.2結合傳統民居可繼承性提出解決弊端的方法
中國歷史文化傳統悠久,人們對傳統很重視。民間的民居也留下許多因地制宜、純樸典雅,有著強烈地域風土特點的傳統作法值得挖掘學習和借鑒。貝聿明的香山飯店設計吸取了中國江南園林建筑的處理手法,把建筑空間、室內空間與自然融為一體,典雅樸素。它不取宮廷氣派,而要中國傳統的詩情畫意。在中國現代化的過程中,人們的生活方式已經改變,新的環境建設項目要以解決現代功能要求為主,若用古代形式去套則很難成功。要認識到傳統不是一種固定的形式,是一種精神,對傳統要實質地運用,體現傳統精神,各民族精神不同的傳統樣式。
四、總結
從古民居建筑布局的研究中可以窺見中國民居建筑的民俗文化特色。中國民居建筑文化是多民族文化的結合,但仍以漢文化為主體,是漢文化為主吸收了多民族文化的成分。大家知道湖光山色與層樓疊院和諧共處,
自然景觀與人文內涵交相輝映,是宏村區別于其他民居建筑布局的特色,成為當今世界歷史文化遺產一大奇跡。吉林民居發展了自己的建筑布局特點,其最具自己特色的代表是滿族的“城鎮大型住宅”;族建筑平面布置是前后長兩端窄的矩形;蒙古族則采用農村地主大院的傳統方式,其境內眾多的建筑布局的形成和發展與它當時的人文、經濟狀況是相契合的。古民居為古城傳統民居的保護和繼承提供理論依據,同時對現代建筑的發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鑒作用,并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總之古民居建筑,內容很豐富,建筑構造上也有些特殊手法,同時也可以看出各民族各地人們為了生活需要,而發揮了巨大的智慧和創造性。它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如氣候、材料資源等,都是決定建筑形式變化的基本因素。另一方面也受經濟條件的一定限制,若是經濟力量強,則房屋構造裝修也隨之而講究,如經濟條件改變,則建筑標準也隨之變化。
傳統民居的精神和文化應當被繼承和發展,也應賦于傳統民居以生氣使之富有生命力,使其成為真正安全舒適,適應環境及使用方便的各類建筑空間環境,建筑文化不是封閉的,而是繼承,創造,延續的產物,我們在建筑創作上應該借鑒民族的傳統文化,吸取外來的精華。今后對于新的住宅建筑,也不能在各地統一使用一種固定的標準設計。應結合當地的固有經驗,繼承民族的,傳統的,鄉土的做法是很必要的。
注釋:
①轉引自侯繼堯,中國窯洞P17,河南科技出版社出版,1999年
②摘自世界文化遺產網
③中國土木建筑百科辭典,中國建筑出版社出版,北京,1999年
④該文發表于1999年9月召開的國際城市地下空間協會第八屆年會。
篇2: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2013年)
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11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年12月1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
(2000年12月28日哈爾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4月12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根據20**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11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環境,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的居民居住環境保護。
本條例所稱居民居住區是指以一幢或者數幢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等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動的區域;住宅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綜合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部分商業服務、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第三條 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居民居住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或者答復。
對在保護居民居住環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檢舉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環境行為有功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居民居住環境污染,使城市發展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環境功能區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對不適合在居民居住區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遷出。
第七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開辦餐飲、服務、文化娛樂等商業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第八條 居民居住區內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設施應當經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事先向環保部門申報;環保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到現場核查,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向居民居住區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排污登記實行免費年審制度,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年審手續。
第十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到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開發、改造居民居住區時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將住宅樓和商業經營用房實施分開規劃建設。
不具備分開規劃建設條件的,新建商住綜合樓應當規劃建設商業經營用房的專用煙道。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居民居住區內推廣清潔能源和潔凈煤技術產品的使用,逐步控制原煤散燒。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十三條 在居民居住區,應當逐步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已建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造入網,或者使用清潔能源。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區或者其他建筑供熱鍋爐,應當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潔凈煤技術產品。
第十四條 居民居住區內的鍋爐及其配套除塵器的更新應當經環保部門對鍋爐除塵方式及除塵效率審查批準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居民居住區內的鍋爐及其除塵設施應當及時維修,除塵器應當配備密閉收灰裝置,及時除灰,保證正常有效運行。
鍋爐司爐人員應當經過環保知識培訓,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第十六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的飲食服務業應當設置處置油煙的裝置或者設施,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濃度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應當安裝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水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其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第十七條 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設置鍋爐房、水泵房、換熱站和機房、變壓器房等。
在居民居住區內設置的鍋爐房、水泵房、換熱站和中央空調等,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采取隔聲、減振、防輻射等措施。
第十八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樓內煙道排放飲食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油煙;
(二)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分裝、存放、銷售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露天燒烤食品。
第十九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禁止開辦空車配貨場點、露天加工場點,以及產生惡臭、有毒有害物質的修理、加工、噴漆、電鍍、化工、農藥等項目;在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娛樂、機動車維修、海鮮市場,以及產生噪聲、振動、惡臭污染的印刷等項目;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開辦餐飲、歌舞娛樂、洗浴、洗車、機動車維修、海鮮市場、印刷等項目;在既有住宅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娛樂、機動車維修、海鮮市場、印刷等項目。
已經開辦的,應當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振動項目的,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工具等所處的位置應當與住宅樓層有一層以上的間隔。
在住宅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振動項目的,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棚頂、墻壁應當采取隔聲、減振等防治措施。
產生的噪聲、振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下列活動應當停止使用音響或者產生噪聲的設備:
(一)文化娛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進行裝修或者其他室內娛樂活動;
(三)露天娛樂等活動;
(四)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搶險、搶修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的特殊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設在居民居住區的營運車輛調度室、站點,使用電鈴和廣播器材調度車輛、報站,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影響他人。
學校使用廣播器材,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附近居民。
禁止在室外使用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居民居住區開辦污染環境的廢品收購站及從事污染環境的廢品貯存、處置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居民居住區內的其他房屋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告知購房者本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
工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納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條 穿越居民居住區的鐵路,因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六條 建設經過居民居住區的高架路、輕軌道路、快速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既有的高架路、快速路,對居民居住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高架路、輕軌道路、快速路兩側建設住宅樓等噪聲敏感建設項目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留有相應間距;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封閉、遮擋、噴淋等相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對居民居住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條 在居民居住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清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居住區內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者廢機油、廢油脂。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環境影響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拒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使用除塵、消音、凈化等環保設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重新安裝使用,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領取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未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或者年審手續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燃煤鍋爐或者已建的燃煤鍋爐逾期未進行改造入網或者未使用清潔能源;
(二)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區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潔凈煤技術產品。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司爐人員違反操作規程;
(二)隨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樓內煙道排放飲食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油煙;
(三)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物質;
(四)分裝、存放、銷售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物質;
(五)露天燒烤食品;
(六)鍋爐房、水泵房、換熱站和中央空調等,未按照要求采取隔聲、減振、防輻射等措施;
(七)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或者廢機油、廢油脂。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開辦禁止開辦的項目的,環保部門可以依法查封財物、場所、設施或者扣押財物;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搬遷;環保部門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服務業,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裝修,使用音響或者產生噪聲設備的;
(二)在居民居住區開辦污染環境的廢品收購站及從事污染環境的廢品貯存、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露天娛樂等活動,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進行室內娛樂活動、居民住宅裝修,使用音響或者產生噪聲設備的;在室外使用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居住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塵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發、改造居民居住區時未按照環境保護要求分開規劃建設的;
(二)對居民居住區、商住綜合樓和住宅樓內禁止開辦的項目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違法辦理審批的;
(四)對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居民居住區生活垃圾管理和水環境保護,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6.04
【實施日期】20**.07.01
第一條 為保護居民居住環境,防治污染,保障居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寧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居住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居住環境區保護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居民居住區環境污染。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衛生等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從事產生煙塵、油煙、有害氣體、異味、污水、噪聲、振動等飲食娛樂服務的企業,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
第六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易產生污染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污染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環境污染排放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禁止在居民居住區內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性活動:
(一)開辦產生振動、噪聲、惡臭等污染的修理業、加工業;
(二)開辦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產企業;
(三)屠宰加工或影響居民生活的畜禽飼養;
(四)污染嚴重,影響居民居住環境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在居民居住區內的商業經營活動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以上禁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