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成本36條
要核算開發產品的成本,必須明確開發產品成本的種類和內容。房地產開發成本都有哪36項?
一、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1.政府地價及市政配套費
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開發費,向政府部門交納的大市政配套費、交納的契稅、土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
2.合作款項
補償合作方地價、合作項目建房轉入分給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應稅金等。
3.紅線外市政設施費
紅線外道路、水、電、氣、通訊等建造費、管線鋪設費、接口補償費。
4.拆遷補償費
有關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二、開發前期準備費(前期工程費)
指在取得土地開發權之后、項目開發前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勘察設計費
(1) 勘測丈量費:包括初勘、詳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質、文物和地基勘察費,沉降觀測費,日照測試費、撥地釘樁驗線費、復線費、定線費、施工放線費、建筑面積丈量費等。
(2) 規劃設計費:
規劃費:方案招標費、規劃設計模型制作費、方案評審費、效果圖設計費、總體規劃設計費。
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修改設計費、環境景觀設計費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費、制圖、曬圖、趕圖費、樣品制作費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費:包括材料及施工費
6.報批報建增容費
(1) 報批報建費:包括安檢費、質檢費、標底編制費、交易中心手續費、人防報建費、消防配套設施費、散裝水泥集資費、白蟻防治費、墻改基金、建筑面積丈量費、路口開設費等、規劃管理費、新材料基金(或墻改專項基金)、教師住宅基金(或中小學教師住宅補貼費)、拆遷管理費、招投標管理費等。
項目整體性報批報建費:項目報建時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交納的報批費。
(2) 增容費:包括水、電、煤氣增容費
7.“三通一平”費
(1) 臨時道路: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道路的設計、建造費用。
(2) 臨時用電: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用電規劃設計費、臨時管線鋪設、改造、遷移、臨時變壓器安裝及拆除費用。
(3) 臨時用水: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給排水設施的設計、建造、管線鋪設、改造、遷移等費用。
(4) 場地平整:基礎開挖前的場地平整、場地清運、舊房拆除等費用。
8.臨時設施費
(1) 臨時圍墻:包括圍墻、圍欄設計、建造、裝飾費用。
(2) 臨時辦公室:租金、建造及裝飾費用。
(3) 臨時場地占用費:含施工用臨時占道費、臨時借用空地租費。
(4) 臨時圍板:包括設計、建造、裝飾費用。
三、主體建筑工程費(建安工程費)
指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主體內列入土建預算內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
9.基礎造價
包括土石方、樁基、護壁(坡)工程費,基礎處理費、樁基咨詢及檢測費、降水。
10.結構及粗裝修造價
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獨立柱基和條基等淺基礎)、砌體、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運輸、腳手架、超高補貼、散水、沉降縫、伸縮縫、底層花園砌體(高層建筑的裙樓有架空層,原則上架空層結構列入裙樓、有轉換層結構并入塔樓)。
11.門窗工程
主要包括單元門、入戶門、戶內門、外墻門窗、防火門的費用。
12.公共部位精裝修費
主要包括大堂、電梯廳、樓梯間、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精裝修費用。
13.戶內精裝修費
主要包括廚房、衛生間、廳房、陽臺、露臺的精裝修費用。
四、主體安裝工程費(建安工程費)
14.室內水暖氣電管線設備費
(1) 室內給排水系統費(自來水/排水/直飲水/熱水);
(2) 室內采暖系統費(地板熱/電熱膜/分戶燃氣爐/管道系統/暖氣片);
(3) 室內燃氣系統費;
(4) 室內電氣工程費:包括樓棟及單元配電箱、電表箱、戶配電箱、管線敷設、燈具、開關插座、含弱電工程管盒預埋
15.室內設備及其安裝費
(1) 通風空調系統費:包括空調設備及安裝費用、空調管道、通風系統費用;
(2) 電梯及其安裝費;
(3) 發電機及其安裝費:包括發電機供貨、安裝、機房降噪費;
(4) 消防系統費:包括水消防、電消防、氣體滅火、防排煙工程費;
(5) 人防設備及安裝費:包括密閉門、氣體過濾裝置等。
16.弱電系統費
(1) 居家防盜系統費用:包括陽臺及室內紅外探測防盜、門磁、緊急按扭等;
(2) 對講系統費用:包括可視及非可視對講系統費用;
(3) 三表遠傳系統費用:包括水、電、氣遠程抄表系統費用;
(4) 有線電視費用:包括有線電視、衛星電視主體內外布線及終端插座費用;
(5) 電話系統費用:包括主體內外布線及終端插座費用;
(6) 寬帶網:包括主體內外布線及終端插座費用。
五、社區管網工程費(基礎設施費)
17.室外給排水系統費
(1) 室外給水系統費:主要包括小區內給水管道、檢查井、水泵房設備、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費用;
(2) 雨污水系統費用
18.室外采暖系統費
主要包括管道系統、熱交換站、鍋爐房費用
19.室外燃氣系統費
主要包括管道系統、調壓站。
20.室外電氣及高低壓設備費
(1) 高低壓配電設備及安裝:包括紅線到配電房的高壓線、高壓柜、變壓器、低壓柜及箱式變壓設備費用;
(2) 室外強電管道及電纜敷設:室外強電總平線路部分費用;
(3) 室外弱電管道埋設:包括用于電視、電話、寬帶網、智能化布線的管道預埋、檢查井等費用
21.室外智能化系統費
(1) 停車管理系統費用:包括露天停車場管理系統、地下室或架空層停車場管理系統的費用;
(2) 小區閉路監控系統費用:包括攝像頭、顯示屏及電氣系統安裝等費用;
(3) 周界紅外防越系統費用:紅外對掃等;
(4) 小區門禁系統費用;
(5) 電子巡更系統費用;
(6) 電子公告屏費用
六、園林環境工程費(基礎設施費)
指項目所發生的園林環境造價,主要包括:
22.綠化建設費
包括公共綠化、組團宅間綠化、一樓私家花園、小區周邊綠化支出;
23.建筑小品
雕塑、水景、環廊、假山等;
24.道路、廣場建造費
道路廣場鋪設、開設路口工程及補償費等;
25.圍墻建造費
包括永久性圍墻、圍欄及大門;
26.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電氣工程,如路燈、草坪燈;
27.室外背景音樂
28.室外零星設施
兒童游樂設施、各種指示牌、標識牌、示意圖、垃圾桶、座椅、陽傘等。
七、配套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
指房屋開發過程中,根據有關法規,產權及收益權不屬于開發商,開發商不能有償轉讓也不能轉作自留固定資產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29.在開發小區內發生的不會產生經營收入的不可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包括居委會、派出所、崗亭、兒童樂園、自行車棚等;
30.在開發小區內發生的根據法規或經營慣例,其經營收入歸于經營者或業委會的可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郵局、圖書館、閱覽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等設施的支出;
31.開發小區內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大配套設施項目不能有償轉讓和取得經營收益權時,發生的沒有投資來源的費用;
32.對于產權、收入歸屬情況較為復雜的地下室、車位等設施,應根據當地政府法規、開發商的銷售承諾等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攤入本成本項目。如開發商通過補交地價或人防工程費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認可,取得了該配套設施的產權,則應作為經營性項目獨立核算。
該成本項目下按各項配套設施設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如:
a.游泳池:土建、設備、設施;
b.業主會所:設計、裝修費、資產購置、單體會所結構;
c.幼兒園:建造成本及配套資產購置;
d.學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資產購置;
e.球場;
f.設備用房:配電房、水泵房土建及裝修費;
g.車站建造費:土建、設備、各項設施。
八、開發間接費
開發間接費核算與項目開發直接相關、但不能明確屬于特定開發環節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
33.工程管理費
(1) 工程監理費:支付給聘請的項目或工程監理單位的費用;
(2) 預結算編審費:支付給造價咨詢公司的預結算的編制、審核費用;
(3) 行政管理費:直接從事項目開發的部門的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等人工費以及直接從事項目開發的部門的行政費
(4) 施工合同外獎金:趕工獎、進度獎
(5) 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主管部門的質監費;
(6) 安全監督費:建設主管部門的安監費;
(7) 工程保險費。
34.營銷設施建造費
(1) 廣告設施及發布費:車站廣告、路牌廣告;
(2) 銷售環境改造費:會所、推出銷售樓盤(含示范單位)周圍等銷售區域銷售期間的現場設計、工程、裝飾費;臨時銷售通道的設計、工程、裝飾等費用;
(3) 售樓處裝修、裝飾費:設計、工程、裝飾等;
(4) 樣板間:包括樣板間設計、裝修、家具、飾品以及保潔、保安、維修費。主體外搭設的樣板間還包括建造費用;主體內樣板間銷售后回收的設計、裝修、家具、家私等費用,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單列或單獨記錄,考核時從總費用中扣除;
(5) 其他。
35.資本化借款費用
包括直接用于項目開發所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36.物業管理完善費
包括按規定應由開發商承擔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以及小區入住前投入的物業管理費用。
篇2:房地產設計與成本管理培訓學習心得
房地產設計與成本管理培訓學習心得
受公司領導的指派于20**年9月25日至28日到廣州參加了《房地產設計與成本管理細節執行力》培訓學習,雖然只有兩天的學習時間,但倍感受益。
第一天學習的主要內容是《房地產成本管理》。
房地產成本管理體系解讀:簡要介紹了房地產的幾個季節。春天:前幾年房地產最火熱的時代,排隊購房,
深夜開盤,炒房熱,靠的是政策的優越;秋涼,現在房地產降溫的過度時期,三級市場洗牌,購房者的觀望,投資者的資金壓力等。嚴冬:房地產嚴冬季節是否會來臨?怎樣面對?是保持原價還是降價,降多少等,如果兩三年不買房,房地產企業只剩下5%,怎樣看待?怎樣決策?房地產企業還會面臨什么?消費者觀望、行業間的強強聯合、資本市場的競爭、行業洗牌-轉立家電業?,F在的萬科正在向制造業學習,我們的對策之一要加強成本管理,將成本管理細節深化,投入增加了,收入降低了、利潤壓縮了,必須向成本管理要效益,成本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是未來企業的生命線。
成本管理主要集中在:項目策劃、設計管理、采購管理、工程管理之上,建立成本管理體系與實施作業過程成本控制。合約、合同的管理尤為重要,采購供方的選擇和現場的管理都與成本有關聯,動態管理的糾偏,責任體系的建立都是實現成本控制的手段和措施。
怎樣做好工程管理是成本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設計變更和簽證是成本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設計變更具體在變更投入是否合理,有的直接影響銷售,變更要考慮盈利,銷售好又快,變更的成本盈利就在其中,反之就是成本虧損,對設計變更要慎重考慮。
選擇什么樣的資源,選擇什么樣的乙方,怎樣的品牌定位,這些都是公司基于市場狀況而定的,還有公司的經營計劃的制定,目標的要求都是很大關系,都要考慮進去。
一、成本管理分三個方面:目標成本、動態成本、責任成本。
1、目標成本:整個項目需有明確的目標,花多少錢、建多少棟樓,定格什么樣的層次水平,服務對象是哪個階層,尤其是資金管理目標的建立、怎樣使用資金合理分配和安排資金的細化分析、注意市場的變化和材料價格的變化作出分析,關鍵是控制點的確定,有控制點就有主要的目標。
2、動態成本:怎樣控制成本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體系,主要落實到每個點面去,要管理好每個點面,怎樣檢查、核算你的錢花到哪里去,花去的錢是否有好的成品實現,這些只有通過計算才能看得出來。成本與財務接軌的問題,怎樣去結算成本,分期分批的界面在哪里,成本的盈利在哪里,怎樣體現出來,都是動態成本管理的工作。
3、責任成本:責任成本體系是通過確定責任主體和評價部分,通過經濟指標的設定執行和考核來保證目標成本的實現,責任成本體系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全員成本管理意識及水平,加強不同專業、不同流程之間的合作和溝通,形成分工負責,有機協調的成本管理體系,體現結果與過程并重的原則。
責任成本的分解方式:
根據成本的科目對各項目費用的責任部門及主要職責予以說明,包括控制內容,控制要點和手段,形成成本控制的指引。
根據合同分類,將目標成本分解成
1、合同控制清單:將合同簽訂、履行的責任落實到合同責任部門,以各部門成本責任的完成來保證目標成本的完成。
2、設計:開發設計部門落實成本目標。
3、招標:采購部門負責在招標中落實成本目標。
4、簽約:簽約部門負責將成本目標落實到合同。
5、履約:項目部、工程部在建造實施中實現目標。
6、最后是建立成本管理架構的確定:
a、投資管控型
b、戰略管控型
c、運營管控型
d、職能管控型
e、矩陣式管控型
f、項目管理型。
二、確定考核成本的可行性:
實施方案設計是這方面的重點,設計圖出來后要把資金框死在這個范圍內,設計主體圖紙出來后要概算出成本的范圍,投資回報率的計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環節。
三、目標的調整可行性:
目標成本的調整是有條件的,整體規劃的調整、產品定位的調整,開發計劃的調整都是要考慮進去,只能有限制的調整,不能隨意調整,不能無限制的調整,會影響整體規劃和總目標的實現。
"三大紀律":結果導向:保證目標成本的順利實施。過程導向:開發過程中全方位方案優化管理。效率導向:實施過程中圖紙管理。
"八項注意":注意現場布局管理、注意招標環節、注意合同制定和執行、注意簽證變更、注意配套管理、注意現場管理措施、注意組織協調關系、注意成品質量。
第二天主講的內容是《房地產工程設計管理》,由資深講師謝麗萍主講。
一、房地產開發的設計管理:
是企業管理核心資源,核心資源包括資本資源、土地資源、政策資源、產業整合。我們的能力:政策把控、資金供應、成本控制,獲力能力。我們的機構:管理結構、管理層級、運作模式、管理團隊。我們的機制:決策機制、預警機制、激勵機制、淘汰機制。要認真解讀基地密碼,放眼世界,面對未來,開動腦筋,運用聰明才智,大膽地創新,作好土地規劃,充分利用好土地資源。
二、項目開發設計管理:
要做好研究,基地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獲利模式的研究工作,確定目標。設計費用和設計工期要求合理利用,設計合同是決定設計質量和設計深度的關鍵,必須慎重的考慮和思考。設計限額不要拿結構說事,樓盤的主體結構是關鍵的關鍵,關系重大,不能隨意變更或更改,要通過精確計算對照相應的規范和規程來確定,只能跟蹤設計。室內裝飾和使用功能,室外園林可用限額的力度緊一點。消防是原則的重要一環,只要能基本通過就行。符合性、功能性,完整性的評審要綜合起來。要用施工處理卡的辦法來解決不影響成本、不影響結構的一些問題。
三、設計成本內控責任分析:設計管理、成本管理。
1、設計管理分概念設計、施工圖設計。概念設計的主要內容:項目定位的開發檔次、戶型比例。關鍵指標是總建筑面積和可售面積。施工圖設計的主要內容:成本拆分-土建、裝修、園林、設備等成本是多少。限額設計包括結構、裝修、園林的設計,限額在什么范圍之內要具體明確。
2、成本管理分成本規劃、資金籌劃。成本規劃的主要內容:概念設計階段進行成本估算,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成本測算書及甲供材料清單。資金籌劃的主要內容:資金投入、總量、峰值,資金缺口、資金平衡、資金回收節點和速度。
四、設計文件評審控制:
1、原則性評審包括:
a、符合宗地規劃指標;
b、符合強制性規范、節能、環保。
2、符合性評審包括:
a、有效性:滿足設計任務指標、滿足設計深度、滿足作業指導書要求;
b、完整體:藍圖等圖紙、電子文件、計算書、預留專業間的信息接口。
3、綜合性評審包括:
a、投資控制:限額設計指標、方便工程發包;
b、缺陷防范:功能缺陷、專業交叉出錯。
4、設計上功能缺陷防治:主要以示圖來說明。
a、公共空間:防墜落、防攀爬,尺度適中,流線便捷。
b、私人空間:門窗開啟不便或打架??蛷d、餐廳、主臥露梁、露柱。臥室沒有衣柜位置,廚房操作流線不合理,衛生間排水排氣影響使用功能,衛生間私密性差,生活陽臺水電、煤氣管線雜亂無章影響使用。
c、陽臺防攀爬、鄰里之間防攀爬等。
通過兩天緊張系統的學習,房地產設計與成本管理是企業管理方面的學問,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在激勵地市場競爭中,要想我們的企業立足于不敗之地,必須加強設計與成本管理,尤其是新樓盤的開發要注重項目前期規劃工作,要做好成本管理核算,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火熱的開發之中去,樹立品牌,向標桿企業學習,要大膽地向成本管理要盈利、要效益。
篇3:降低房地產及物業管理消費中業主維權成本
降低房地產及物業管理消費中業主維權成本
序言:朝陽法院最近集中、批量的對欠交物業管理費且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業主實施強制執行,這種挑選性執法行動,特別是動用司法強力的程度和執法效率的后果,是否利于構建社會(不同利益團體間的)和諧,相信各位有自己的看法。我個人的觀點是:不能再靠外部強力來維持社會平衡。強力只是維持法律、規則的工具。因為如果司法強力和行政權力屢屢介入民事活動,則今天能以“為民做主”為由幫助業主,明天也能以“為民做主”為由強制拆遷。因此,要靠制度設計和實際操作技巧,使得弱勢和強勢利益團體之間達到平衡,這才能實現永久的和諧。
房地產的買賣活動,買受人在購買了其專有的部分以外,還同時購買了共有的部分,按公攤面積算這部分的價值大概在30%左右。因為公共面積上其實還含有公共設備設施,因此從實際價值上計算,大概占總合同價款的60%左右!而這部分財產的權利,單個業主如何維護呢?
物業管理活動,則更純粹是單個業主(房屋買受人)共同歸集資金聘請專業商業公司用于對物業的維護、保養,以及對居民的服務,使物業在安全、穩定、舒適的情況下運行,保障使用人的居住環境,保障物業的價值。物業管理活動幾乎全部是在公共區域內進行,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活動,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費,100%的用于該項活動,而物業管理企業在這個領域內的侵權,則表現在不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進行工作,但仍然向所有的合同簽約人(全體業主)按合同價格收取費用。
業主拒交銀行按揭款項或者拒交物業管理費,大多是因為其不認可發展商在公共設施建設中的承諾不兌現和公共區域的物業管理質量導致的。其實是一種主動的抗辯行為,就是有些人所稱為“先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活動。盡管我也認為欠交銀行按揭款的對抗主體是銀行而不是發展商,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對抗主體不是物業管理企業而是業主大會,也正因為如此必將導致業主欠費案件大多以敗訴告終。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一個和諧社會,必須有足夠有效、經濟、可操作的權利救濟渠道,特別是個體對一個侵害包括其自身權益份額在內的侵權活動的維權渠道。否則,當維權成本遠遠高于侵權者獲得的利益時,權利被侵害則成必然。人大立法違法與否,只能指望那些人的素質,而公民中的專家則無法對立法決議提出任何違憲指控,盡管這些立法可能實際上侵害了憲法(全民)利益,有該公民的十三13億分之一的份額。這種抗辯,已經實際上不是利益團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而我國治國從軍隊主導、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專家立法的歷史沿革,都是建立在國民是阿斗、國民是羊群的基礎上。而國民是公民,則應該是我國依法治國的基礎。當國家財產屬于皇帝或某個利益集團的時候,國民是臣民,沒有立法權利;當國家財產屬于全民的時候,國民是公民,不但有立法權利,也應該有質疑代議制民主制度下產生的法律的合法性的權利。即單個公民有權對侵害全民利益的行為(包括立法活動)主張救濟的權利。而這個權利,我們現在還沒有依法建立起來。
但是今天,我們有機會在物權層面討論社區“公民”(共有財產的擁有者)如何以單個身份,去抗辯那些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包括具體行為和業主大會、業委會、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社區制度等)的途徑和辦法。從而嘗試在局部領域內實現公民的公益性權利(違憲審查、公益訴訟等)。
而當前法律規定的業主大會,似乎是“完美”的民主制度架構,似乎是法定、唯一的業主維護公共權利的途徑,可好看不中用!
我們必須了解,業主大會,作為權利人集體要求改變現狀時所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等先天特征,必然使其決策具有最大的參與性和穩定性,決策者們也將為這種決策承擔后果。從而我們看到在這個領域內是有效的和有利的。
但是,當業主大會,作為權利人集體要求維持現狀時,其民主、低效率、高成本的先天特征,就使得維持現狀的成本奇高,對相對較小的從內部或外來侵權行為,用業主大會的方式來維權,就是“拳頭打跳蚤”。這些逐步改變現狀的侵權過程是緩慢的、相對微小的,但是持久的,是致命的(清靜明湖小區電梯中的地毯,已經跑到了另外一個項目的電梯中了,因為有字在上面)。也就是說對物業的管理保養不善,對物業的壽命和價值將有致命的影響。待多年后造成嚴重后果,業主大會再來維權,損失就是無法挽回的了!如果業主們不想改變現狀,僅僅是想維持現狀,有了低成本的救濟手段,業主大會存不存在也無妨。
比如,本來物業管理企業應該維持并保障物業管理合同中其應盡的物業管理、養護責任和義務??墒俏飿I管理企業在公共管理活動中的懈怠、不作為,甚至在賬目上做手腳時。這難道也要業主大會決議才能救濟?!
比如,物業管理企業、發展商對社區局部進行改造,在單個業主沒有訴訟主體的愚蠢法律制度下,非要業主大會決議才能訴訟和救濟?有人可能說:還有國家的行政管理嘛。恰恰是這種沒有人民監督的行政體制,導致了物業公司可以用金錢搞定政府,可以“符合行政審批程序”的理由不經權利人同意就大膽的侵權!
比如,當物業管理企業侵害共有物業管理權利時,業委會拒不履行訴訟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對物業管理公司是權利,對業主大會是責任),單個業主如何能保障最終通過訴訟業委會而起動維護共有財產的物業管理權利呢?!難道也非要召開業主大會,改選或罷免業委會才能解決?!如果業委會拒不召開業主大會呢?“召集業主大會”的權利在業委會是《條理》的規定。且那如果新的一屆業委會還不訴訟呢?......。
更有甚者,業委會未經法定程序的業主大會,就私下決定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這種情況下業委會對業主大會的侵權行為是相當惡劣和嚴重的,此時業主大會成員(業主)往往因業委會是鄰居而不好意思,盡管這種合同自始無效,可單個業主用不履行這個無效合同的“低成本”辦法卻被法院判決無效,難道非要和業委會發生直面訴訟?這種人際關系上的高成本,實事上導致業委會違法、侵權的肆無忌憚。一個侵權行為,無論如何它都是侵權行為才對??偛荒芤虮磺謾嗳酥鲃又鲝埐趴赡軜嫵汕謾?,而侵權人或者第三人因侵權實事形成的“理由”向被侵權人主張權利時,被侵權人抗辯就無效,侵權就不是侵權。這類從簽訂程序上違法但實體、形式似乎并不違法甚至還可能有“為民”的外衣的合同,實際上是公權利人濫用權利的問題,需要我們從物權的層面嘗試解決它,從而解決國家權利被濫用的社會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我代理的朱明锳女士欠交物業管理費案件所遇到的情形,那個管委會私下簽署的合同連合同形式上、主體上都不合法)。
說來更可笑,最近發生的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訴訟發展商公共物權的案件,以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被終審駁回起訴。我無奈的告訴大家,從我對法律的理解,法院的判決是十分正確的。這個判決結果,和法院無關,而和愚蠢的法律本身有關。這就又扯回到國家的立法體制和違憲審查問題中去了。
《物業管理條理》因其出臺時上位法《物權法》的缺失,使得其不得不留下歷史的遺憾: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也就是說,《條理》僅僅是賦予業主們“物業管理”的權利。而公共物權的權屬,就只能等待《物權法》的出臺了。畢竟我們國家從49年以后逐步實現的完全沒有私有財產的“理想”社會,又逐步回歸到有私有財產且保護私有財產的現實、理性的社會,但被成百上千的個人購買的城市多層公寓類住宅的共有財產權利的歸屬和行使問題,無論是對舊中國的司法體制還是對新中國的司法體制,都是一個從來未涉及的領域。我們暫且需要等待《物權法》賦予業主大會共有財產物權主體的法律地位。否則,也就只能是“全體業主共同”行使(實際上是無法行使)權利了。
我不是個跟法律較勁的人,我的價值觀和世界觀不允許我用畢生的精力去為了一個立法條款而奮斗。說到底,我還需要活命。因此,如何利用現有法律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我的價值觀。當然,法律本身的問題我必須清楚,能說就說,能改就改,至少絕對不去撞,自討沒趣。畢竟法律的鋼性我是無奈的接受的,我不想拿起武器當反政府武裝。其實,任何人的一生,都會對法律有這樣或者那樣的不滿,而努力大多是為了后代。而后代,仍然有他們那個年代發生的問題和需要修改的法律。因此,以“法律不完善”作為借口,至少是理想化的考慮問題,而沒有在現有法律下解決糾紛的能力的表現。
因此首先我主張,建議立法使得單個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份額的訴訟中,和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侵權活動的訴訟中,還有業主對業委會決議、行為的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
而在立法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之前。至少我們能夠用合同的辦法,部分實現這些“少數人”的權利。即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單個業主可以依本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提起民事訴訟,且舉證責任倒置”;《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中約定在一定條件下,一定數量的“業主可以在確定的監督程序下行召開罷免業委會某個或者全部委員和補選、改選業委會的業主大會,如果能夠依法的程序和形式產生會議決議,決議有效”,“單個業主可以依本《規則》對業委會的決議和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且舉證責任倒置”。
從事發前的監督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必要的,也是目前被廣泛認可和考慮的。
從低成本、有效的事發之后的救濟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權行為的發生,更是侵權者害怕的。所謂“防不勝防”就是這個道理。而事后救濟并不僅僅是為了實現事后救濟本身,而是通過不特定人群個體和低成本的救濟手段的設計,使得侵權人在侵權時無法對特定人群行賄以實施其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永遠有追索力(從知道被侵權之日起2年)。
有效的事前監督和低成本、不特定人群的事后救濟的制度設計,才是構建穩定制度架構和公平權利博弈的基礎,才是構建和諧的制度保障,才是對民事侵權活動的最大“震懾”和“威脅”。而僅僅靠“法律”條文來保障公民權利,不設計低成本的權利救濟手段,實際上是遺留在立法者潛意識中的“法律工具論”在起作用,“違法必糾”,“違法必有人為受害人做主”等思維在作祟。
因此,我們不但要告訴公民社會,民事活動要權利人自己主張而不再是公訴,同時也要為社會設計一套利于權利人主張權利,對侵權人有震懾力的低成本的救濟途徑,而不僅僅是法律規定的高處罰條款。否則,法律規定的高處罰則條款不會對侵權人構成任何威脅──被侵權人無能力、無渠道使用這些法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