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科地產業主更名程序管理細則
1、更名原則
1.1正式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購房客戶具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可以提出一次更名要求。
1.2直系親屬(夫妻、父母、子女)之間可以更名,但需要提供能證明更名雙方以上關系的戶口薄等合法性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免交更名費。
1.3非直系親屬(包括兄弟姐妹)之間更名客戶須承擔兩仟元的更名費。
1.4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
★該客戶有逾期款項未繳納;
★超過規定日期尚未辦理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手續。
★有其他違反《認購書》約定的行為。
1.5正式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的客戶申請更名的,屬直系親屬的,申請人應交納壹仟元手續費;屬非直系親屬的,申請人須承擔合同總額2%(或不低于伍仟元)的更名違約金。若更名涉及稅費問題,公司應與客戶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因客戶更名而發生的所有稅費均由客戶承擔。
2、更名辦理程序
a)客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銷售退/換房(更名)審批表》(直系親屬須提供能證明更名雙方以上關系的戶口薄等合法性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b)營銷公司銷售主管對申請更名客戶的房號、申請人合法性、已付款金額、合同簽定等情況進行核實,審查后反饋意見,報營銷公司經理。
c)營銷公司經理批準。
d)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e)營銷公司銷售主管在銷售管理系統作更名操作(不可刪改存檔的原記錄)。
f)更換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日期及約定條款不做更改)。
g)變更資料交銷售支持科存檔。
h)更換收款收據。
i)如有減免違約金之情況的,須請示營銷公司領導和公司分管領導,并給予審批意見。
篇2:學??倓仗幬飿I主任、生活指導工作職責
學??倓仗幬飿I主任、生活指導職責
物業主任職責
1、在總務處的領導下,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全面執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學校各項工作計劃,協調物業、食堂、政教處、團委、各年級部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間的關系。重大問題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
2、主持物業管理的全面工作;
3、負責組織制定、實施物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工作目標;
4、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考核制度;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生活指導職責
1、建立和核實學生基本信息;
2、掌握學生思想動態,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實施“星級宿舍評比辦法”;
4、負責實施對各年級部學生公寓區操行量化考核;
5、指導寢室長工作;
6、指導各年級部公寓文化建設;
7、做好安全、衛生、紀律的檢查工作;
8、日常工作處理規范、能形成閉環;
9、能與總務處定期交流、溝通;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北京市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2013〕
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關于業主委員會申請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管理意見
朝房安〔20**〕81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范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變更和資金的劃轉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變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的審批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朝陽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變更存儲銀行申請表;
2.業主大會同意變更事項的決議;
3.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關于業主大會表決事項的確認意見;
4.業主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小區產權清冊及相關情況說明;
5.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6.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銀行開戶許可證;
8.業主委員會授權經辦人的委托書;
9.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經辦人的預留印鑒。
第六條 提交的材料齊全,經區房管局核定管轄范圍無誤,符合劃轉條件的,區房管局與業主大會新選定的開戶銀行及業主委員會簽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第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協議書簽訂后,業主委員會可辦理銀行開戶手續。銀行開戶手續辦好后,由區房管局制作可以劃轉專項維修資金書面通知書。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經辦人持區房管局出具的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朝陽管理部完成資金劃轉手續。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將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到新的開戶銀行后,使用每筆資金必須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報區房管局,由區房管局書面告知開戶銀行業主委員會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若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或者換屆需再次改變存儲銀行的,業主委員會均須按本意見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由朝陽區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
朝陽區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