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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責任獎懲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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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城小學安全責任獎懲和追究制度

  為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強化責任意識,特制定本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1、教師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員傷亡的,對該授課教師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并報中心學校核準;對于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中心學校、縣局、報司法機關給予處理,主管責任人、總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由上級處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學校相關規定,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對教室隱患不排查,不報告,造成相關事故的,追究該班主任和檢查人員責任,主管責任人、總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由上級處理。

  3、檢查小組檢查出隱患,相關落實人不落實,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辦理人直接責任和班主任連帶責任,主管責任人、總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由上級處理。

  4、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責任: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5、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相關人不聽從學校指揮,撤離職守,不顧學生安全的,由上級做出相應處理。

  6、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情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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