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2376

  市醫院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一、為促進各部門、各科室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效能,合理利用并盡可能延長各類實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切實管理好醫院的財產,根據有關法規制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財產損失的概念及分類。財產損失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各類財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或提前報廢等不能完成其預定的目標任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財產損失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正常損失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理損耗以及由于科技進步所引起的不可預見的技術淘汰而導致的經濟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資產毀損、滅失、丟失、變質、失效等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本制度所指的財產損失及賠償就是指非正常損失情況的責任賠償。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都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故意破壞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各類資產被盜需報告保衛科或公安機關,并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造成資產損失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視其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財產損失數額的確定。

  流動資產(指貨幣資金、因公借(匯)款項、藥品、衛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損失按全額計算;低值易耗品損失根據原值和新舊度確定;固定資產按凈值(凈值=原投資總額-已提折舊,按會計核算口徑計算)計算。

  無論是流動資產損失還是固定資產損失,若有保險賠償或殘價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類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流動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1、現金:現金流動性最強,需由專職人員管理?,F金經管員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規定保管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經管現金的人員全額賠償。

  若發現貪污、挪用或長期占用現金不還者,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掛號處方等有價票據視為現金管理。

  2、因公借、匯款項損失。因各種采購(訂購)業務需要借、匯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請匯人)負責辦妥相關手續,所購物資發到我院并經驗收入庫,方可憑對方出具的有效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批準后核銷所借款項。借、匯款項發生損失(如被騙、對方因故不能發貨等),借款人需承擔賠償責任。

  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3、藥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損失。對于藥品、衛生耗材、后勤物資等應加強對進、銷、存整個環節的管理。對盤盈、盤虧的藥品及衛生材料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屬正常損失的由經管人員寫出書面報告,科主任簽署意見后報財務科審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進行核銷。正常損失主要指政策性調價損失、規定的損耗率以內的損失。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藥品或材料物資過期失效、霉損變質等非正常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非正常損失的審批程序為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分管院領導組織相關部門人員確定賠償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損失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提交院黨政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賠償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動性較大、價值低,容易損耗,在日常管理中極易被忽視。丟失、損壞的機率較高,是資產管理的難點。各部門、各科室或個人對因使用不當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毀損的,責任人必須要作出合理的賠償。賠償數額按造成損失所負責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舊程度確定。具體賠償比例由分管院領導組織設備科、財務科等相關人員確定,但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實際損失價值的50%。

  (三)固定資產損失賠償規定及審批程序:

  我院固定資產約占醫院資產總額的79%,是醫院賴于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條件。固定資產損失按以下規定賠償:

  1、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20%-50%,科主任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若因工作人員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造成設備器械損壞的,視情節賠償,賠償比例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圖書丟失、毀壞者,經管人員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最低賠償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資產的正常報廢或非正常損耗報廢,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設備科或其他資產管理科室會同財務科討論確認。零星的或數額較小的報院領導批準處理;成批的或數額較大的需經衛生主管部門、財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核銷。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一律上交財務科入帳。

  五、財產損失賠償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責任人本人6個月的"應發工資"總額(指工資表上的"應發合計"數)。

  六、本制度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E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一、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1、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2、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3、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4、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5、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6、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各處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處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7、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8、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二、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三、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四、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五、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六、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后修理的原則。班級有關設施損壞賠償金額參見《E中學財產賠償標準》。

  七、賠償途徑

  1、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2、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并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3、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并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4、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5、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并當場開具www.zonexcapitaltr.com由財務處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款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務處。

  6、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7、 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期末崗位獎或月崗位工資中強行扣除賠償,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和月崗中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分。

  8、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9、 各處室公物損壞,須先繳賠償金后修理,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準可先修理后支付賠償金。

  10、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等)及寢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辦公室,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篇3:(一中)財產賠償制度

>  一中(學校)財產賠償制度

  (一)教育師生養成愛護公物的良好習慣。各班要建立愛護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記簿。

  (二)以班級、科室為單位,專人負責管理。學校定期檢查評比,將檢查結果公布于眾,并作為教職工評優條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寫亂畫,課桌凳要責任到人,一旦損壞,照價賠償。

  (四)一切公共財物若有損壞或丟失,要查清原因。如屬人為損壞,除照價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五)財產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職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失,要照價賠償或酌情罰款。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