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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學對違紀舞弊考生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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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中學對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罰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成績的20%。

  1、開考鈴響前,考試結束鈴響后繼續答題的。

  2、不寫姓名、班級的。

  3、用規定以外的筆或其他顏色或用兩種筆答題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在考場內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正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試無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2、夾帶的。

  3、傳接答案的。

  4、交換答案的。

  5、抄襲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的。

  7、在閱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8、將傳呼機、移動電話和電子記事本等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并使用的。

  一次考試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試無效,給予記過處分;一次考試中有兩次或多次發生上述情形的,給予開除學籍,留校查看處分;一學年多次考試中,多次出現上述情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嚴重擾亂考場秩序、威脅、謾罵、侮辱監考人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篇2:(中學)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中學(學校)考試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第一條考生在試卷或答題卡規定位置上,寫錯或涂錯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2分;不涂寫姓名、考號的,每次扣原始成績5分。

  第二條考生有下列違章違紀行為,屬一、二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30%;屬三、四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40%;屬五、六種情形之一的扣該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

  3、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4、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5、攜帶傳呼機和其他無線通訊工具及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場;

  6、在試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不改。

  第三條考生在兩科以上考試中有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參加補考。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2、夾帶;

  3、接傳答案;

  4、交換答卷;

  5、偷看、抄襲他人答卷;

  6、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7、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

  8、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試場;

  9、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11、利用現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為。

  第五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試取資格,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1、擾亂報名站(點)、試場、評卷場所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

  4、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換答卷、涂改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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