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篇2:小學學生申訴制度及程序
中心小學學生申訴制度及程序
學生申訴制度是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學?;蛐绕渌蓡T侵害時,或者對學校處理、處分不服,向學?;蛑鞴懿块T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從而使權益受到學校依法保護的一種制度。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學生的申訴權利在學校管理中具體化、規范化。為進一步發揚民主,體現人性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申訴的范圍
學生申訴制度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保護的法定的申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學生對班主任、任課教師、年級部、德育處等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不服的。
(2)學生對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做出有關個人或集體的獎勵決定,認為與事實不符或獎勵不當的。
(3)學生認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有違職業道德,采取體罰或變相體罰以及其它侮辱學生人格,導致身心傷害的。
(4)學生認為學校的管理、規章制度、教學設施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
(5)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例如,學校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強迫其購買與教學無關的東西,學生有權申訴。
(6)學?;蚪處熐址笇W生的知識產權,例如,強行將學生參加學科競賽和體育比賽獲得的個人獎品等收歸學?;蚪處熕?,學生有權提出申訴。
(7)學?;蚪處熐址笇W生受教育的權利,例如,擅自停開國家規定的課程,無正當理由不準學生上課,強迫學生轉學或退學等,學生有權申訴。
(8)學?;蚪處煂W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不公正,學生有權提出申訴。
(9)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
二、學生的申訴程序
學生的申訴程序與教師申訴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學生的特定身份和所處的地位,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缺乏勇氣提出申訴,通過合法渠道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學校應盡可能簡化學生的申訴程序,并認真處理申訴的案件。
(1)申訴應當允許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訴人可以是學生本人,也可以是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2)申訴受理人員可以是學校任課教師、班主任、學校管理人員。申訴受理人負責向申訴學生說明申訴程序,并幫助學生完成申訴。
(3)就“學生申訴的范圍”中 1、2、4、8項內容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可以通過申訴受理人員向學校年級部提出申訴。
(4)就“學生申訴的范圍”中 3、5、6、7項內容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可以通過申訴受理人員向學校德育處提出申訴。
(5)對學校年級部、德育處申訴處理結果不服的,申訴人可通過申訴受理人向學校申訴受理委員會提出復議。
(6)申訴受理人判定申訴事項為較大申訴事項或申訴事項需年級部、德育處回避的,申訴受理人可引導申訴人直接向學校申訴受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7)學校對學生申訴的受理應認真對待,不可采取應付的態度,更不能阻礙、壓制甚至剝奪學生的申訴權利。接到學生申訴,應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學生本人或監護人。
(8)對學生申訴的處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權責統一,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申訴人或申訴監護人。
三、學生申訴注意事項
(1)學生進行申訴必須言之有據,反映情況必須客觀真實。
(2)學生與老師進行商討的過程中必須謙虛禮貌,不可無理取鬧,更不允許對老師進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擊;
(3) 當受理申訴領導小組做出最后裁定后,學生應接受該裁定結果。
(4)申訴學生保有其他法律權利。
篇3: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