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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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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樹立良好學風,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造有利于學生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學生和我校在籍職業高中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紀的概念指:1、學生實施《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所不允許或禁止的行為;2、學生實施校紀校規(學校各項管理規定)所禁止的行為;3、學生實施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章(如學籍管理規定)所不允許的行為。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為準繩以及以人為本、教育為主、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同時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事后教育、引導、轉化工作。

  第五條 學生違紀,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只適用高中學生)。

  第六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認錯并及時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現者。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認錯態度不好,拒不交代違紀事實或隱瞞、偽造重要情節者。

  (二)同時違反多項紀律者。

  (三)屢次違反紀律者。

  (四)對檢舉、揭發的人實行恐嚇、威脅、打擊報復者。

  第二章 分則

  對違反紀律、犯有錯誤的學生,按下列種類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初中學生學校依據《安徽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處理,高中學生學校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 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者,作如下處理:

  1.組織策劃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動手,但煽風點火、語言挑釁或以其他方式組織他人打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2)策劃者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

  2.打架者:(1)打架未傷及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2)因毆打造成他人身心傷害但程度較輕者,除自理本人和賠償他人醫藥費、營養費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因毆打他人造成身心傷害程度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賠償他人醫藥費用、營養費外,視其情況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以上處分;(4)凡打架動用器械嚴重傷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3.其他參與者:(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從校外請人到校滋擾或打架鬧事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處理;(3)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造成調查困難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者加重一級處分;(4)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現場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聚眾斗毆者:(1)通過打電話等方式聚眾滋事、打群架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2)應邀參與滋事并動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3)其他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4)如犯有紋身、組織幫派、為非作歹、橫行霸道者,加重一級處分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

  5.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給予以下處分:(1)在教工處置打架及其他過程中辱罵管理人員和老師者,視其違紀事實加重一級處分;(2)毆打管理人員和老師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偷盜、敲詐勒索、詐騙財物者,除退賠財物外,給予以下處理:

  1.初次作案價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2.初次作案價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敲詐勒索、騙取他人財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

  4.作案兩次及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

  5.有威脅或采取暴力行為者加重處分,直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6.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竊詐者雖未竊詐得財物但已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處分。

  7.對于冒領他人財物者,類同偷竊情況處理。

  8.對于拾撿他人有價證券、磁卡后擅自消費使用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男女同學交往舉止不當、有傷風化,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深化異性交往、排斥異己而發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騷擾異性等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與異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對學生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根據考勤記載,一學期無故曠課(含實習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曠課一天按每天7學時計;早操或課間操2次折合1學時計,早自習2次折合1學時計,晚自習按2學時計;遲到、早退3次折合曠課1學時計)給予相應處分。

  1.曠課累計達15學時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曠課累計達30學時以上,給予記過處分。

  3.曠課累計達45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曠課累計達60學時或兩學期累計達90學時者視其情節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理。

  6.組織或帶頭集體曠課(曠操)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校紀處分。

  1.在校內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擾亂學校和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的處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在宿舍區及其它公共場所吸煙,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對參與賭博者的處理:(1)在校園內外參與賭博性質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2)勾結校外人員賭博,加重一級處分;(3)賭博的策劃者或屢次參與賭博者,加重一級處分,(4)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賭具者,與參與者同樣處理。

  4.在上課時間曠課或違反作息時間進入網吧、游藝廳,或進入營業性舞廳等青少年不宜的娛樂場所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對翻越圍墻的處理:(1)初次的給予警告處分;(2)多次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對蓄意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除按價賠償外,視其性質,給予相應的校紀處分。

  7.違反住宿生管理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校紀處分。

  8.其他學校認為必須以校紀處分的行為。

  第三章 違紀學生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學生違紀應重在教育預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級要建立學生違紀信息報告制度與網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法律法規、校規為準繩,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材料充分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五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由班主任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違紀事實和本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政保處;政保處應按照分級負責處理的辦法及時作出處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政保處決定簽發;記過處分由政保處主任報分管校長擬處;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分管校長、校長審簽,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理應注意時效性,處理結論通常在違紀事實搞清楚后的一周內作出,一些重大違紀事件應從速處理。有關書面處理應及時在相應范圍內公布,并與違紀學生及家長見面,處分結果留政保處存檔。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如對所處分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的通知三日內,向學校政保處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及時復查核實,申訴書所述和原定案事實有重大出入的,學校應在十天內給予復議,并將復議情況及時轉告有關部門和申訴人,申訴和復議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八條 違紀學生在記過及以上處分期間內,操行為“中”,由學校認定為“非文明學生”,在未撤銷處分的以后各學期內不得被評為“綜合素質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

  第十九條 學生因違紀等原因自行轉學的,一律不退學費;因受校紀處分被勒令退學和開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學費。

  第二十條 違紀學生,自處分以后,要嚴格遵守校規校紀,深刻反思錯誤,每月向政保處書面匯報思想,思想匯報單上班主任必須履行審核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撤銷處分要履行本人申請、班委提議,召開學生座談會征求意見,班主任簽署意見報政保處審批(記過以上處分由校長室審批)等手續程序。從申請撤銷處分至撤銷處分原則上須經過政保處一個月左右的考察時間。

  第二十二條 撤銷處分的期限視處分等級、改正錯誤的態度、進步表現而定。原則上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在三個月后;記過處分在六個月后;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銷處分,但必須附上詳細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對第四學期仍未撤銷處分的記過以上違紀學生暫緩推薦就業;對畢業時仍未撤銷處分的違紀學生作結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由政保處負責解釋。

篇2: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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