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學院建設工程程序化管理及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建設工程的管理,保證學校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陜西省高等院?;üこ陶袠斯芾磙k法》、陜西省《關于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利用學校資金及校內各單位自籌資金開支的新建工程、擴建工程、裝修工程、維修工程、綠化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所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
第四條 凡擬進行建設工程項目,除緊急搶修工程外,都必須事先立項并獲批準。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由學校工程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告必須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目的、用途、投資計劃、資金來源及建設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六條 立項報告的受理與審批
(一)修繕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由后勤管理處受理,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校黨委討論決定。
(二)基建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由基建處受理,工程造價在100萬以下的項目,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提交黨委討論。需要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及時上報。
(三)學校建設總體規劃和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請教代會審議后由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準擅自在校內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公用房。立項未獲批準的項目不準施工,違者應令停工。
第三章 設計、報建與招標
第八條 工程項目立項被批準后,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做出項目設計。項目設計應結合立項報告的有關內容和實際用途進行,所有工程項目都應該按照節儉、實用的原則進行,不得搞超標準設計。項目設計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第九條 工程項目確定后,需向省、市、區有關部門報建的,由學校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預算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遵照《陜西省高等院?;üこ陶袠斯芾磙k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具體工程項目的招標方式,由學校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活動開始前3天,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向監察處報送招標文件,招標結束5日內,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將招標結果(主要應說明招標過程及結果,并有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送監察處備案。實行議標的工程項目,議標前3天應向監察處報送有關材料,議標須有監察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招標與標底制作必須分離,標底編制過程在監察處監督下實行全封閉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學?;?、后勤、計財、監察、審計部門及學校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人員與投標人或承建單位有直接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向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泄漏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投標人或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確定后,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除載明常規性內容條款外,并須載明工程質量等級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費用及“將工程決算款3%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半年或一年后再付”的條款和“工程預決算必須經審計部門審計并以審計結果為準”、“決算審計審減額超過5%,超過部分審計費由施工方承擔;審減額超過10%,全部審計費由施工方承擔”等有關事項。合同簽字前須經監察、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能生效。合同書分送學校監察處、審計處、計財處。
第四章 施工管理、變更、簽證與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防止因施工造成對地下管線的損壞。
第十五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課時間不得在教學區進行噪聲和振動危害較嚴重的施工。
第十六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質量具體負責。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應聘請監理或指派專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規范對工程進行現場監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代表學校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驗收規范、質量驗收標準和強制性標準,重要設備、購配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沒有按規定進行實驗、檢驗和復試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需要分部、分項驗收和隱蔽工程,未進行驗收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條 對工程項目中按市場價采購的數額較大的材料,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事先應指派專人(2人以上)進行材料質量及市場價格調查,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告須由調查人、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并蓋公章,在工程竣工后進行決算審計時同其它資料一起報審。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中的變更凡涉及主體結構和大的使用功能調整的,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其它需要變更的事項,由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征求主管校領導同意后出具變更通知單。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過程的簽證,必須由監理單位、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共同簽署意見。沒有實施工程監理的項目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和主管校領導簽字。
工程變更和簽證增加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的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批;50萬元以上的提交校黨委研究。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工程的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拔付。計財處根據學校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的借款單,分期拔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工程進度款的拔付額不能超過形象進度的75%,工程峻工前拔付工程款不能超過工程總造價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決算審計結束、扣除質量保證金后結算。
第五章 驗收與決算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依據國家竣工驗收的規定,向學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偻瓿山ㄔO工程計劃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谟型暾募夹g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塾泄こ淌褂玫闹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
?、苡锌辈?、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意見的質量合格文件;
?、萦惺┕挝缓炇鸬墓こ瘫P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十日內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審查合格后,組織竣工驗收。小型改建、裝修、維修、綠化和基礎設施工程,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印制驗收報告單,組成由學校主管校領導、監察處、審計處、后勤管理處、項目使用或管理單位、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等單位的負責人參加的驗收小組,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樓房類和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檢部門進行驗收;省上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按《陜西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工程,驗收人須在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督情況的說明及本人簽名。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要追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工程項目驗收人員的責任。
凡驗收不合格的地方,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返工整改,重新驗收直至合格。重大質量事故問題,由學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決算審計,并以審計報告的結論為準進行決算。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由學校審計處審計;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報省教育紀工委審計。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項目驗收報告向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交正規的工程項目決算書,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向審計部門提供下列資料供作決算使用:
(一)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書;
(二)學校主管領導簽字的變更報告;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審計部門作出《××工程項目決算審計報告》,對工程決算進行最后認定,同時必須注明所審核的工程項目決算書中工程量是否真實、決算是否合理,還要分析投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
《決算審計報告》需送校長、主管副校長、紀委書記、監察處、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計財處。計財處以主管副校長審批簽字的《決算審計報告》為依據,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同施工單位結算。
第六章 執法監察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監察處、審計處對投資1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執法監察。重點是通過對工程的立項、審批、報建、預算、招標議標、標底編制、施工管理、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決算等各個重要環節的監督,防止和糾正工程建設中違法違紀和損害國家、學校利益行為的發生,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凡回避監督的,視為建設工程中的不正之風,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校范圍內所發生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有管理權的主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理外,還應視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基建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中,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或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是黨員的,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準擅自開工的;基層單位擅自在校內建房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工程規模、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標準、變更建設工程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發包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不負責導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要求、唆使或者串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督的;采購、強令使用不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配件和設備的;強行指定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搞串標、假招標、肢解工程發包等不正當活動的;招(議)標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議)標活動、事后不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違反規定,在工程招(議)標過程中應回避而不回避給工程招(議)標工作或學校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議)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七)違反規定,限制、排斥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程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
(八)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另行發包的。
(九)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建設工程活動和正當的招(議)標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工程項目的承包、代理、監理等單位的;為親友承包工程項目或者生產、供應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
(十)接到關于工程項目承包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監理業務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承包單位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一)違反工程項目造價管理規定,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克扣、挪用工程項目款項,降低工程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工程項目造價、超標準、超規模、高估冒算、揮霍浪費以及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
(十二)按規定應當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程項目而不實施監督管理的;不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實施監督管理,降低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對有關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
(十三)不按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經驗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見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對實際發生工程量應當核減而不核減的。
(十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人員具有貪污、受賄、挪用和違反財經紀律,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接受禮品不交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合并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進行施工的,除責令停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紀律責任外,還應責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或者積極清繳全部違法違紀獲得的財物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的;
(三)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經辦人員依法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
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經批評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建設工程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故意違法違紀的;
(二)利用職權指示、暗示、默許或者強令下屬人員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拒不糾正錯誤或者阻止他人交代、舉報、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增大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開展校內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督的意見(試行)》(安專紀發[1997]第6號)、《關于對校內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程序化管理的暫行規定》(安專紀發[1998]第3號)兩個文件同時廢止。
篇2:物業參觀學習感想:服務需要標準化程序化
物業參觀學習感想:服務需要標準化 程序化
20**年1月10日公司組織學習考察團飛赴深圳參觀學習全國知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樓盤。短短三天的參觀學習,卻給我留下了深深的回憶與思考:
20多年來深圳物業管理與深圳特區,深圳房地產一起走過了一段風雨不平路,締造了全國物業管理發展史上諸多奇跡,也誕生了如福田物業、中海物業、祥祺物業、佳兆物業、富春東方等一大批極具特色的“品牌管家”。深圳物管行業一直發揮特區企業敢拼、敢想、敢做的優勢,以品牌化的思路,專業化的管理理念以及市場化的經營模式,在全國物管行業中保持著強勁的競爭力,并繼續引領全國物業管理行業不斷向前發展。
通過參觀三家公司的幾個樓盤,深深地領悟到他們之所以優秀是因為他們的管理做的非常標準、程序化,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服務態度熱情:客服人員熱情服務,文明禮貌、語言規范、服飾得體、談吐文雅;
2、服務設備完好: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衛生設備、通訊設備等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3、服務項目齊全:除了做好物業綜合服務外,努力拓展服務深度與廣度;
4、服務方式靈活:除了做到規范管理外,還設身處地為業主著想,努力為業主提供各種靈活服務方式,盡可能為業主提供方便;
5、服務程序規范:具備一套完整的電話接聽程序、設備操作程序、裝修審批程序等;
6、服務標準統一:制定禮儀服務標準、清潔服務標準、維修標準、綠化標準等;
7、服務制度健全:制定并健全一套規范、系統科學的服務制度;
通過這次參觀學習及以前對深圳物業的了解,深刻體會到深圳物業在業界競爭有力的措施值得我們借鑒與學習,我個人認為企業的發展要做到以下幾點:
品牌:物業管理企業核心競爭力
目前物管行業已經邁向了品牌化發展道路,并且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大浪淘沙,只有品牌企業才能夠獲得更加持久的發展,所以品牌已經成為致力于長久發展的物管企業最為核心的競爭力。
專業:不斷探索發展空間
市場經濟促使社會分工細化,過去一度依附于房地產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已逐步獨立出來,走上專業化發展道路。深圳許多物管企業將電梯、保潔、綠化等工種分別獨立于物業管理公司之外,成立新的公司或者獨立承接業務,開拓社區經濟,充分利用社區資源,拓寬傳統物業管理概念,賦予其新的意義和發展空間,將物業管理做的更加專業化。
服務:不斷創新服務內涵
深圳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已由基本的房屋修繕、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安全護衛等逐步拓展到機電維修、停車場管理、家政服務、社區文化以及環境設計、招商引資等領域。除了不斷拓展新領域,服務模式也不斷出新,如“酒店式管理”、“個性化管理”、“一拖N管理”、“氛圍管理”、“深藍服務模式”等,一方面形成了自己鮮明獨特的管理,顯示了自己管理實力,同時也為整個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人才:持續發展原動力
許多物業管理企業都已建立了一整套有效的人才激勵培訓機制,把員工培訓放在企業發展戰略高度來對待,為每位員工設計一份職業規劃。這些激勵的措施主要有:榮譽激勵、物質激勵、升職激勵和提供學習深造機會的激勵等。
市場:加速企業市場化進程
深圳物管行業在全國率先進行了市場化探索和改革,市場化程度也在加速前進。我們更應該加緊市場化運作步伐并加強自己市場化運作的能力,不斷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務素質。
我們應學習借鑒深圳成功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經驗,苦練內功,塑造并傳播我們公司的企業品牌,以品質推動發展,用“質量經營”提升物管服務,努力建立服務導向型公司,樹蘇州物業服務新品牌!
篇3:AN學院建設工程程序化管理及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AN學院建設工程程序化管理及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建設工程的管理,保證學校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陜西省高等院?;üこ陶袠斯芾磙k法》、陜西省《關于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利用學校資金及校內各單位自籌資金開支的新建工程、擴建工程、裝修工程、維修工程、綠化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所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
第四條 凡擬進行建設工程項目,除緊急搶修工程外,都必須事先立項并獲批準。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由學校工程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告必須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目的、用途、投資計劃、資金來源及建設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六條 立項報告的受理與審批
(一)修繕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由后勤管理處受理,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校黨委討論決定。
(二)基建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告由基建處受理,工程造價在100萬以下的項目,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提交黨委討論。需要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及時上報。
(三)學校建設總體規劃和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請教代會審議后由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不準擅自在校內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公用房。立項未獲批準的項目不準施工,違者應令停工。
第三章 設計、報建與招標
第八條 工程項目立項被批準后,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應做出項目設計。項目設計應結合立項報告的有關內容和實際用途進行,所有工程項目都應該按照節儉、實用的原則進行,不得搞超標準設計。項目設計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第九條 工程項目確定后,需向省、市、區有關部門報建的,由學校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工程項目報建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預算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遵照《陜西省高等院?;üこ陶袠斯芾磙k法》的規定進行招標。具體工程項目的招標方式,由學校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活動開始前3天,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向監察處報送招標文件,招標結束5日內,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將招標結果(主要應說明招標過程及結果,并有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送監察處備案。實行議標的工程項目,議標前3天應向監察處報送有關材料,議標須有監察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招標與標底制作必須分離,標底編制過程在監察處監督下實行全封閉工作方式。
第十二條 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學?;?、后勤、計財、監察、審計部門及學校工程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人員與投標人或承建單位有直接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向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泄漏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投標人或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確定后,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代表學校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除載明常規性內容條款外,并須載明工程質量等級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費用及“將工程決算款3%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半年或一年后再付”的條款和“工程預決算必須經審計部門審計并以審計結果為準”、“決算審計審減額超過5%,超過部分審計費由施工方承擔;審減額超過10%,全部審計費由施工方承擔”等有關事項。合同簽字前須經監察、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能生效。合同書分送學校監察處、審計處、計財處。
第四章 施工管理、變更、簽證與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防止因施工造成對地下管線的損壞。
第十五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課時間不得在教學區進行噪聲和振動危害較嚴重的施工。
第十六條 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對施工質量具體負責。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應聘請監理或指派專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規范對工程進行現場監督。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代表學校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驗收規范、質量驗收標準和強制性標準,重要設備、購配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沒有按規定進行實驗、檢驗和復試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需要分部、分項驗收和隱蔽工程,未進行驗收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條 對工程項目中按市場價采購的數額較大的材料,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事先應指派專人(2人以上)進行材料質量及市場價格調查,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告須由調查人、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并蓋公章,在工程竣工后進行決算審計時同其它資料一起報審。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中的變更凡涉及主體結構和大的使用功能調整的,必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其它需要變更的事項,由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征求主管校領導同意后出具變更通知單。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過程的簽證,必須由監理單位、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共同簽署意見。沒有實施工程監理的項目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和主管校領導簽字。
工程變更和簽證增加資金在1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建設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的報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批;50萬元以上的提交校黨委研究。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建設工程的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拔付。計財處根據學校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的借款單,分期拔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工程進度款的拔付額不能超過形象進度的75%,工程峻工前拔付工程款不能超過工程總造價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決算審計結束、扣除質量保證金后結算。
第五章 驗收與決算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依據國家竣工驗收的規定,向學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偻瓿山ㄔO工程計劃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谟型暾募夹g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塾泄こ淌褂玫闹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
?、苡锌辈?、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意見的質量合格文件;
?、萦惺┕挝缓炇鸬墓こ瘫P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設管理部門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十日內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審查合格后,組織竣工驗收。小型改建、裝修、維修、綠化和基礎設施工程,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印制驗收報告單,組成由學校主管校領導、監察處、審計處、后勤管理處、項目使用或管理單位、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等單位的負責人參加的驗收小組,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樓房類和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檢部門進行驗收;省上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按《陜西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工程,驗收人須在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督情況的說明及本人簽名。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要追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工程項目驗收人員的責任。
凡驗收不合格的地方,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返工整改,重新驗收直至合格。重大質量事故問題,由學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決算審計,并以審計報告的結論為準進行決算。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工程,由學校審計處審計;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工程,報省教育紀工委審計。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項目驗收報告向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交正規的工程項目決算書,由學校工程建設管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向審計部門提供下列資料供作決算使用:
(一)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書;
(二)學校主管領導簽字的變更報告;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審計部門作出《××工程項目決算審計報告》,對工程決算進行最后認定,同時必須注明所審核的工程項目決算書中工程量是否真實、決算是否合理,還要分析投資節約或超支的原因。
《決算審計報告》需送校長、主管副校長、紀委書記、監察處、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計財處。計財處以主管副校長審批簽字的《決算審計報告》為依據,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同施工單位結算。
第六章 執法監察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監察處、審計處對投資1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執法監察。重點是通過對工程的立項、審批、報建、預算、招標議標、標底編制、施工管理、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決算等各個重要環節的監督,防止和糾正工程建設中違法違紀和損害國家、學校利益行為的發生,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凡回避監督的,視為建設工程中的不正之風,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校范圍內所發生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有管理權的主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理外,還應視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基建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中,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或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是黨員的,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準擅自開工的;基層單位擅自在校內建房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工程規模、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標準、變更建設工程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發包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學校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不負責導致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要求、唆使或者串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督的;采購、強令使用不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配件和設備的;強行指定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搞串標、假招標、肢解工程發包等不正當活動的;招(議)標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議)標活動、事后不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違反規定,在工程招(議)標過程中應回避而不回避給工程招(議)標工作或學校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議)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七)違反規定,限制、排斥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程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
(八)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另行發包的。
(九)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建設工程活動和正當的招(議)標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工程項目的承包、代理、監理等單位的;為親友承包工程項目或者生產、供應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
(十)接到關于工程項目承包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監理業務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承包單位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一)違反工程項目造價管理規定,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克扣、挪用工程項目款項,降低工程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工程項目造價、超標準、超規模、高估冒算、揮霍浪費以及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
(十二)按規定應當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程項目而不實施監督管理的;不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實施監督管理,降低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對有關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
(十三)不按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經驗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見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對實際發生工程量應當核減而不核減的。
(十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人員具有貪污、受賄、挪用和違反財經紀律,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接受禮品不交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合并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進行施工的,除責令停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紀律責任外,還應責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或者積極清繳全部違法違紀獲得的財物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的;
(三)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經辦人員依法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
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經批評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建設工程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故意違法違紀的;
(二)利用職權指示、暗示、默許或者強令下屬人員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拒不糾正錯誤或者阻止他人交代、舉報、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增大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開展校內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督的意見(試行)》(安專紀發[1997]第6號)、《關于對校內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程序化管理的暫行規定》(安專紀發[1998]第3號)兩個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