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肅紀律,防范和懲治以職、以權、以水謀私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職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損害國家或公司利益,以職、
以權、以水謀私,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五種。
第四條 損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財產、盜用水量折價、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費、私自承接供水業務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等。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公司職工包括公司全體干部職工以及所屬集體所有制職工。
第二章 行政違紀的調查和行政處分的權限
第六條 公司一般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由監察部門組織調查并會同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七條 公司中層干部違反政紀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紀委、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八條 公司級領導違反政紀,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三章 行政處分程序
第九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一經初步查實,根據辦案調查需要,可對違紀職工采取停職檢查措施,相關單位或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條 對違紀職工的調查和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違紀職工的錯誤事實、責任以及認錯態度、退賠情況,會同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并聽取受處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處分決定形成后,由監督執行部門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受處分對象是*黨員的,還應將處分決定抄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集團公司紀委,需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及所在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相關程序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一般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在職工大會上宣布,并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決定由勞動人事部門裝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同時由勞動人事部門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受處分人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向公司監察部門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復議,也可向上級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復議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
第十六條 對受處分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或申訴,一般應從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為處分決定正確的,應予維持;認為處分決定不當或錯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維持、變更或撤銷處分決定均應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第四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七條 公司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業務活動之機,收受或索要與工作和業務活動相關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索要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用戶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不成,但給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私自承接自來水安裝、管道改造、升遷表位業務或其它供水業務,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公司職工在社會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騙取用戶信任或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從中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公司職工參與或指使、介紹他人擅自改變自來水安裝、管道查勘設計或私自為單位和個人進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徑或為違章用水提供業務信息、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
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未辦理用水手續,私自為單位或個人安裝接水或為盜水提供業務(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
二十二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對違章行為不報告或不照章處理的,給予警告處分;徇私隱匿、干擾或阻撓違章行為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以水謀私,與違章單位或個人內外勾結,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職工在收費、催款或財會業務活動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3000-5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5000-1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并將截留挪用的水費或公款用于個人經營牟利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私自處置、變賣、私分公司資產,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職工在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業務活動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收取廠商、施工單位或個人現金、有價證券、禮品以及報銷各種屬個人開支的消費票據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本單位、本部門違規私設“小金庫”、“帳外帳”,視情節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中層干部參與或擅自批準同意所在單位、部門和職工觸犯本規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視情節依據本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受到行政記大過(含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在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同時,一并免職。屬公司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對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的違紀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繳,并處其非法所得5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沒有具體條款規定,但確屬侵害國家、公司和用戶利益的行為,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比照本規定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待問題,并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檢舉他人違反政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重、加重處分:
(一)屢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偽造、毀滅證據或阻撓他人交待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五)兼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六)在共同違紀中負主要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觸犯本規定,屬屢犯者一律予以加重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處分的公司職工,兩個年度內不得參與公司任何評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有外聘人員和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和部門,為防范和打擊以水謀私行為,應加強對外聘人員和臨時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并嚴格落實和執行,公司勞動人事和監察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留用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察看期滿后,根據本人表現和申請,由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公司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恢復待遇或延長、變更處分;原屬中層干部的,還需報黨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非法所得包括禮品、有價證券、實物折價。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中違章行為包括以謀取非法所得為目的、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私自安裝或換改管道、閘閥、水表等供水設施和附件,私自升遷表位,偷盜用水,私自改變用水性質等行為。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篇2:某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使國有資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損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處罰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50-2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經濟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500-10000元。觸犯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不服從上級指示、命令,干擾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
3、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侮辱他人,打架斗毆、賭博;
5、傳播、觀看淫穢錄像、書畫;
6、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
7、隱慝、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
8、造謠惑眾,煽動他人故意違反廠規廠紀、法律法規;
9、張貼*標語,散發*傳單或參與*活動;
10、擅自在計算機上安裝游戲軟件或上網訪問與工作無關的網址、網頁;
11、現場值班人員發現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報告,
12、違反財物安全管理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經管的財物不按規定落實防盜措施;
13、違反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14、違反用電,明火作業及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5、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路牌、路標等公共設施;
16、攀折廠區內花木、樹木,破壞草坪、綠化;
17、違反內部治安管理標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未經登記批準;
18、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標準、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其它違章行為;
19、騎自行車進出廠區大門,不下車推行;
20、機動車、非機動車、人員強闖門崗逃避檢查的;
21、在廠區內不按www.zonexcapitaltr.com指定地點,停放自行車;
22、職工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或攜帶寵物進入廠區;
23、出入廠區不服從門衛、巡邏人員管理;
24、基層治安秩序混亂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發生或職工有違法犯罪等問題;
25、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隱瞞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弄虛作假;
26、為犯罪分子窩贓或銷贓,隱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報或作偽證;
27、違反保密法規,對秘密級以上的文件、圖紙、資料等保管不嚴,發生丟失、被盜或口頭泄密;
28、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活動,情節輕微的。
29、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篇3:(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企業(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肅紀律,防范和懲治以職、以權、以水謀私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職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損害國家或公司利益,以職、
以權、以水謀私,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五種。
第四條 損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財產、盜用水量折價、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費、私自承接供水業務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等。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公司職工包括公司全體干部職工以及所屬集體所有制職工。
第二章 行政違紀的調查和行政處分的權限
第六條 公司一般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由監察部門組織調查并會同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七條 公司中層干部違反政紀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紀委、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八條 公司級領導違反政紀,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三章 行政處分程序
第九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 公司職工違反政紀,一經初步查實,根據辦案調查需要,可對違紀職工采取停職檢查措施,相關單位或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條 對違紀職工的調查和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違紀職工的錯誤事實、責任以及認錯態度、退賠情況,會同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并聽取受處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處分決定形成后,由監督執行部門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受處分對象是*黨員的,還應將處分決定抄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集團公司紀委,需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及所在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相關程序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四條 處分決定一般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在職工大會上宣布,并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決定由勞動人事部門裝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同時由勞動人事部門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受處分人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向公司監察部門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復議,也可向上級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復議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
第十六條 對受處分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或申訴,一般應從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為處分決定正確的,應予維持;認為處分決定不當或錯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維持、變更或撤銷處分決定均應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第四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七條 公司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業務活動之機,收受或索要與工作和業務活動相關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索要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用戶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不成,但給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私自承接自來水安裝、管道改造、升遷表位業務或其它供水業務,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公司職工在社會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騙取用戶信任或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從中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 公司職工參與或指使、介紹他人擅自改變自來水安裝、管道查勘設計或私自為單位和個人進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徑或為違章用水提供業務信息、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
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職工未辦理用水手續,私自為單位或個人安裝接水或為盜水提供業務(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
二十二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對違章行為不報告或不照章處理的,給予警告處分;徇私隱匿、干擾或阻撓違章行為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以水謀私,與違章單位或個人內外勾結,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職工在收費、催款或財會業務活動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3000-5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5000-1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并將截留挪用的水費或公款用于個人經營牟利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職工私自處置、變賣、私分公司資產,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00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職工在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業務活動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收取廠商、施工單位或個人現金、有價證券、禮品以及報銷各種屬個人開支的消費票據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本單位、本部門違規私設“小金庫”、“帳外帳”,視情節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中層干部參與或擅自批準同意所在單位、部門和職工觸犯本規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視情節依據本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受到行政記大過(含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在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同時,一并免職。屬公司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對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的違紀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繳,并處其非法所得5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沒有具體條款規定,但確屬侵害國家、公司和用戶利益的行為,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比照本規定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待問題,并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檢舉他人違反政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重、加重處分:
(一)屢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偽造、毀滅證據或阻撓他人交待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五)兼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六)在共同違紀中負主要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觸犯本規定,屬屢犯者一律予以加重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處分的公司職工,兩個年度內不得參與公司任何評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有外聘人員和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和部門,為防范和打擊以水謀私行為,應加強對外聘人員和臨時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并嚴格落實和執行,公司勞動人事和監察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留用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察看期滿后,根據本人表現和申請,由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公司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恢復待遇或延長、變更處分;原屬中層干部的,還需報黨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 非法所得包括禮品、有價證券、實物折價。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中違章行為包括以謀取非法所得為目的、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私自安裝或換改管道、閘閥、水表等供水設施和附件,私自升遷表位,偷盜用水,私自改變用水性質等行為。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