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來人員跳樓自殺壓死住戶,物業是否擔責?
【案情】
某居民住宅小區住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李某某系小區外某廠職工,20**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獨自一人走進小區,小區的管理人員因疏忽大意未看見李某某進入小區。李某某走進小區的一個單元樓頂,從樓頂跳下自殺。在李某某墜樓之時,恰好小區內的住戶陳某從樓下經過,李某某剛好墜落在陳某身上。陳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某自殺未遂,造成嚴重殘疾。事后,陳某的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對于李某的死亡,應該由誰來承擔?
一種意見認為,應按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的特殊侵權關系處理,由物業公司對陳某的家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一般侵權關系處理,由李某某對陳某的死亡負責;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按一般侵權關系中的共同侵權處理,由李某某和物業公司共同對陳某的死亡負連帶責任。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由李某某和物業公司對陳某的死亡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李某某系終局責任人,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李某某進行追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四種處理意見,認為物業公司應與李某對陳某的死亡負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我國民法理論上有闡述,同時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復(1988)45號“關于信用社違反規定手續退匯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批復”中就表明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不真正連帶責任。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就基于不同原因偶然聯系產生的同一給付,對同一債權人分別負有獨立清償義務的債務。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都能夠導致全部債務消滅。不真正連帶責任有四種類型:(1)一人或數人侵權之債與他人侵權之債競合而形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2)一人或數人合同之債與他人合同之債競合而形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3)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競合而形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例如,消費者甲在某酒店住宿,于晚上11時在走廊上遭4名男子毆打,酒店保安與服務員不僅未加制止,反而與他人一起圍觀,4名男子將甲毆傷后離去。為此,甲將酒店及4名男子訴至法院。那么4名男子與酒店分別基于侵權之債、合同之債對原告負有不真正連帶責任。(4)合同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競合而形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與物業公司符合第(3)種不真正連帶責任類型,因為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管理,而由于其過失導致李某擅自進入小區,其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李某的侵權之債和物業公司的違約之債就形成了不真正連帶責任。陳某起訴時可以李某為被告,也可以物業公司為被告,仰或將兩者同時列為被告,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都能使得全部債務消滅,但多承擔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進行追償,在本案中如果物業公司承擔了部分債務或全部債務就可以向李某這個終局責任人追償,這很好的保護了陳某的權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物業公司應與李某對陳某的死亡負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ㄗ髡邌挝?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