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車輛在停車場丟失 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828

  車輛在停車場丟失,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湯某擬開辦一服裝店,遂駕駛自有的“金杯”中巴車到位于東郊的某批發市場進貨。由于對該市場不太熟悉,湯某將車寄放于批發市場旁的某停車場。自己徒步進入批發市場選購貨物。當湯某選定要進的貨物,回到停車場取車時,發現自己的“金杯”中巴車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湯某找到停車場的管理人員詢問情況,該管理人員一問三不知。湯某找到該停車場的經營者胡某。胡某稱:停車場只經營車輛停放業務,不負責保管車輛。所以,湯某的車輛丟失,停車場不承擔責任。湯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該停車場賠償經濟損失。

  [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湯某的車輛在停車場丟失,停車場的經營者是否違反了保管義務,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在案件的具體審理中,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停車場只經營車輛停放業務,對車輛沒有保管義務,對于湯某車輛的丟失,停車場的經營者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停車場的責任不明確,因此,對于湯某車輛的丟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適當地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停車場的經營者對于停放的車輛有保管義務,在托管人的車輛丟失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評析]

  由于近年來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日益成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代步工具。泊車問題也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要面對的一個問題。停車場作為現代城市中的重要的基礎設施,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重視?!兜缆方煌ò踩ā返?3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人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蹦壳?,關于車輛的所有人和停車場的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說,認為停車人將車輛停放于場地提供人管理的場所,并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停車人之行為實為車輛寄存,場地提供人之行為乃為車輛保管,所收取的費用為車輛保管費。因此,行為人之間發生車輛保管法律關系。

  二是停車場租賃關系說,認為場地提供人收了一定的費用,將其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場地供停車人停放車輛,屬于停車場出租行為;停車人支付一定費用將車輛停放于場地提供人提供的場地,為承租停車場行為;場地提供人所收取的費用系場地占用費即租金。雙方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實為一種為特殊使用目的的場地使用權短期租賃關系。

  三是停車服務關系說,認為場地提供人向停車人提供特定的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其行為具有獲利性質。場地提供人實為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經營者,停車人即為支付服務對價接受停車服務的消費者,雙方建立停車服務消費關系,應將消費法律關系的規定作為考察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依據。

  這三種觀點,在法理上均有其合理性,于具體事情也有適用的可能性。但從司法實踐看,因該類糾紛的具體情況較為復雜,而各種觀點的立論基礎和角度均有失周全,難以普遍適用。第一種觀點因以行為人有無寄存和保管的意思表示為成立基礎,使其適用范圍和價值功能受到較大限制。判斷保管關系的成立,必須首先對行為人有無寄存和保管的意思表示進行考查。如無寄存和保管的意思,即不能適用保管法律關系?,F實生活中,行為人雙方在車輛停放時,通常情況下少有寄存和保管的表意行為,即使有所意思表示,也多因當時未以證據加以確定,而于事后難以查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停車人因適用保管關系而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場地提供人則可通過主張雙方無寄存和保管的意思而獲得相對較多的免責機會。由此可見,適用保管法律關系對行為人特別是停車人的行為要求過苛,對財產受損人之權益保護顯為不利,其實際適用范圍及保護財產權益功能的發揮,均受到較大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將該類糾紛的基礎關系定位于單純的場地租賃關系,其缺陷更為明顯。比如在場所提供人于專用的停車場配備了專職保安人員負責看管車輛,且實行較為嚴格的存取車輛查驗制度。在此情形下,難以將其法律關系確定為單純的場地租賃關系。如果將車輛停放關系一律確定為場地租賃關系,依據租賃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內容,場地提供人于任何場合皆不負有對車輛安全的保證義務。一旦車輛發生盜失,停車人絕對無獲得財產損失救濟的可能。此觀念如普遍適用,一則使停車人之財產權益缺少法律保障機制,助長場地提供人無視和懈怠保障停車人之財產權益的社會風氣,有違社會公平正義,更會為盜車犯罪提供有利的條件。

  第三種觀點因其必須以場地提供人為停車業務經營者為條件,致使其適用的范圍同樣受到限制。如場地提供人偶以其場所供他人停車之用,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顯然也不能將其認定為停車業務經營者,也就當然不能適用消費法律關系的規定處理。另在提供無償停車服務的場合,因其不具備經營盈利之消費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也難將其權利內容作為衡量當事人行為與責任的標準。由于案件具體情況復雜,各種觀點均有失周全。對法律關系的確定,應當依據具體行為事實特征,以實現對社會之相關領域進行有效法律規制,衡平行為關系人各方利益,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可按下述原則確定機動車盜失損害賠償之法律關系:

  一是著重考查行為人意思表示內容的原則。對基于車輛停放事實所建立的法律關系的確定,應重視對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為意思表示的內容作嚴格的審查。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針對雙方行為時的意思表示內容提供了充足的、可資采信的證據,或者當事人雙方對意思表示的內容無所爭議,即應根據該意思表示確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比如,場地提供人對外明示提供車輛保管服務,或者收費憑據上寫明為車輛保管費,再或當事人之間存在關于保管車輛的明確規定,就應當確定適用保管法律關系的規定。

  二是根據行為習慣并結合社會一般觀念確定的原則。在車輛停放的行為事實中,行為人在行為方式上大多表現出較強的隨意性,通常不會就車輛停放達成一種性質確定的合意,這是造成車輛停放所生法律關系不確定的重要原因。但探究行為人締結法律關系的目的,停車人將車輛停放于場地管理人管理

的停車場,決非僅在于車輛停放,更主要的是在自己不能保管的情況下委托停車場管理人代為保管,以保證車輛之財產安全;場地管理人向停車人收取一定的費用而提供停車場地,也并非完全不明確停車人的行為目的。依停車行為慣例和社會一般觀念,在未作場地租賃明示之情形下,也認為停車人將車輛交由場地管理人進行保管,或場地管理人為停車人提供停車服務,一般不會產生場地租賃等其他關系的認識。因此,依社會一般觀念和行為習慣,在場地管理人未明示為場地租賃,或在訴訟中無證據證明為場地租賃之場合,應依社會一般觀念和行為習慣,確定為車輛保管或者停車服務消費法律關系。

  三是限制適用停車場租賃法律關系的原則。由于停車場租賃關系之適用,作為出租人的停車場管理人對停車人仍不負有保障其車輛安全的義務,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盜失,停車場管理人自不應負責。由此可見,停車場租賃關系適用的結果明顯有利于停車場管理人,停車場管理人通常以此為抗辯理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停車人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構成嚴重障礙。為體現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對受損人的保護功能,弘揚社會公共關注他人財產權益的社會理念,增強場地管理人對他人財產安全的注意義務,盡力減少盜車犯罪可乘之機,有效減少財產損害的發生,對停車場租賃關系之適用應從嚴掌握,有所限制。一般而言,只要場地管理人未與停車人就車輛停放明定為租賃關系,即不得適用。即使在場地管理人單方明示免于承擔保管義務的場合,也應適用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而否定租賃關系的適用。

  四是擴張適用停車服務消費法律關系的原則。增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現代各國民法立法和司法實踐之潮流??疾煜M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實踐可以看出,其法律規制和調控的社會領域日漸擴大,這正是民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精神在現實社會條件下的突出體現。細究車輛停放事實所構建的各種法律關系類型,不難發現均存在著場地管理人以停車場向停車人提供停車服務,停車人一般均以一定的標準向場地管理人支付停車費這一共同的事實基礎,即場地管理人通過提供停車服務賺取利潤,停車人以支付停車費為代價享受停車服務。這就決定了其基礎法律關系必定具有一種有償消費服務的性質,屬于停車服務消費法律關系。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對消費者之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對停車事實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作如是定性,明顯增強了對作為消費者的停車人的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為作為經營者的場地管理人設定了較高的行為標準,對促使場地管理人惜守對他人財產安全之注意義務,切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盜車犯罪而致財產損害的發生,作用顯著,也順應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因此,凡是有償停車的場合,應當導人消費法律關系之權利義務的內容,判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應當依據行為習慣和社會的一般觀念加以確定。同時,要限制適用停車場租賃的法律關系的適用,擴張停車服務消費的法律關系的適用。湯某與停車場的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宜確定為停車服務消費的法律關系。這是因為由于當事人之間對于車輛的停放產生的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缺乏自覺。在這種情況下,強行將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為車輛保管關系或者場地租賃關系都會產生對當事人中的某一方顯示公平的后果。比如說,將該法律關系定性為車輛保管關系,就會使停車場的經營者面臨承擔機動車丟失的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水平還較低,停車服務的設施和技術保障還不足以將停車場車輛丟失的風險降到較低的水準。

  所以,在停車場的經營者只收取少量的停車費用的情況下,要求其承擔機動車丟失的巨大風險是不公平的。同時,停車場的經營者顯然也不具有相應的損害賠償能力。如果單方面地加大停車場的經營者的責任,不考慮現實的可能性,反而會對停車場行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這與機動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的普及率越來越高,對停車場服務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的趨勢是背道而馳的。將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車輛停放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為停車服務消費關系是比較妥當的。當事人之間對于彼此是場地租賃還是車輛保管的關系雖然缺乏自覺,但對于彼此之間是一種有償服務的消費關系一般都是比較明確的,因此,在當事人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有償服務的消費關系加以認定和處理不失為明智之舉。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以調整,要求停車場的經營者對停車服務的消費者履行其應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而一旦停車場的經營者違反了該義務就應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停車場的經營者是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是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說,該停車場的收費水平、服務水平、安全設施、停車場的經營者與機動車的所有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在目前有關的法律還不完善,實踐和理論上對此還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可以初步地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篇2:停車場車輛丟失責任停車合同性質

近期,本市某住宅小區地面停車場轎車丟失一案,有關司法部門認識不一,裁處結果截然相反,由此引發了對該案件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分歧的焦點是車主與停車場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停車合同性質如何確定。某司法部門認定應為車輛保管合同并裁決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為此并列舉了三條理由,以證明其結論正確,裁定無誤。筆者對此頗有看法,認為將停車服務合同簡單認定為車輛保管合同及由此確認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裁決定性不準,理由勉強,值得商榷。

該停車場是在住宅小區公用部位上劃出的停車場地,其產權性質應由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向車主出租停車車位和管理停車設施,停車場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成本費用后70%納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30%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司在其間僅僅是受全體業主委托,起著代為出租停車場地、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作用,停車場地的真正收益者是全體業主。雖然車主對停車場服務要求的主觀意愿不盡相同,但其主要的目的還是有地方停車。對其收取的費用是場地出租費和秩序維護費,停車服務合同性質的特征主要是場地租賃合同。

誠然租賃不排除管理,租賃合同也并非無條件排除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責任。在停車服務管理或合同中也約定了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但畢竟這不是停車保管合同。至于說停車保管合同則應符合《合同法》中有關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一是以寄存人(車主)交付保管物,保管人(物業管理公司)直接占有保管物。二是保管人(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寄存人(車主)給付保管憑證,并隨時返還保管物。三是保管物(車輛)的價值通常與保管費(即停車管理服務費)的高低成正比。據了解該住宅小區的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簽訂過文字的車輛管理服務合同,更沒有共同約定車輛保管的責任。以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作為事實合同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特征和實際情況,也是不符合上述車輛保管合同三條基本特征的任何一條。由此,可得出該停車場停車服務不具備保管性質的結論。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某司法部門認定為保管合同的三條理由:理由一是指:“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對于車輛所有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車輛得以專人保管?!蔽覀冋J為這種陳述是不客觀的,僅僅表達車主單方面的意思和設想,是不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本質就是否表達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自愿合意,在處理車輛丟失糾紛,認定停車服務合同是保管合同時,關鍵的應是當事人之間的共同約定是否明確保管之責,而不能以車主單方面的主觀意愿,確定保管責任。

理由二是指“車輛停放在專人24小時看管的停車位上,就是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暫時轉移給物業公司占有?!蔽覀冋J為這種判斷是不恰當的,如前文所述停車服務不符合《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所謂占有就是對物的實際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并且能夠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和管理。對停車場車輛而言保管就意味著車主將鑰匙或行車證明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公司控制車輛。至于對存車時車主交車領單,取車時物業管理公司驗單放車的做法雖具有合保管同的個別特征,但畢竟強調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責任而不是保管責任。而該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既未得到汽車鑰匙或行車證明,也未實施“交車領單,驗單放車”的手續,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任何手段阻止車輛的移動、行駛,沒有任何權利制約車主的

行車自由。雖然該物業管理公司曾經實施過車輛停放證發放制度,但因故沒有堅持實施,盡管客觀上存在著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但由此作出所謂“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暫時轉移給物業公司占有”之說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理由之三是指業主“交納了停車費,物業公司作為收費方,其對相對方轉移的占有物負有保障安全、不丟失、不損壞等義務……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其按約履行提供24小時專人看管的義務?!?

我們認為這種結論也是不準確的??垂懿坏扔诒9?物業停車費不等于停車保管費。正如另一司法部門所言:“管理是相對秩序而言,24小時專人看管應當解釋為物業公司安排專人負責看護、管理,而不是保管有關車輛?!惫P者認為依據我國當前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和收費標準以及管理手段來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及停車場的安全護衛的主要職責除有特別的約定以外,主要還是保障小區及停車場的的宏觀安全

篇3:車輛丟失保險公司理賠后找物業算賬


本報訊(記者鄒桂)車輛停在小區內丟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以小區物業未盡職責為由,將他們告上法庭索賠。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小區物業停車管理完備,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年1月8日,家住益辰欣園的王先生突然發現停放在小區固定車位的帕薩特不見了,王先生立即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案。警方雖已立案偵查,但丟失車輛至今下落不明王先生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先行賠付給王先生20余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后,隨即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應賠償車輛丟失的損失。

法院認定,小區對出入車輛通過收發記錄卡進行管理,并有24小時保安值班,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而且,小區也在出入卡上作出“離車隨身攜帶”的提示,車主未能將出入卡隨身攜帶,使物業的管理措施失去了作用,不能證明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索賠。據法官介紹,如果能確認物業管理失職,其將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