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三購抵押房,十年維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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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是一個讓人充滿力量的日子??墒窃谶@一天即將來到的時候,我們卻接待了這樣一位讀者:為了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他經歷了長達十年的漫長維權歷程,到處*投訴,接連幾場官司,心冷過絕望過,幾乎妻離子散。最后,一封寫給張廣寧市長的求助信讓他看到了曙光,但令他遺憾的是,官司雖然結束了,他的心里依舊沒有絲毫喜悅。

  “奸商猖獗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以及社會的冷漠?!币粋€幾十年來勤勤懇懇教書育人的老師講出這番話時異常痛心疾首。陳老師一家三代五口人居住在一個53平米的狹小空間內,沒有待客室,沒有備課的場所,臨近高考的兒子沒有學習的地方,年邁的母親身患殘疾。講起購房與維權路上的坎坷經歷,陳老師抑制不住內心的激動,憤慨、無奈、絕望,種種神情溢于言表......

首次被騙 一購抵押房

  1991年,陳妻陸女士的房子被征用,房產商卻一直未予補償,多次調解無效后,1992年陳老師一家把房產商告上了法庭。官司一打就是漫長的十年,歷經曲折最終等到了翹首以盼的結果,獲得了征地賠償金。十年官司下來,一家人已經疲憊不堪。20**年4月,陳老師一家用十年官司換來的賠償金與妻子陸女士的姐姐一道在西華路某樓盤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買下一套建筑面積91.22平方米的三房一廳價值49萬的房產。本以為年邁的雙親有了安居之所,自己和兒子也有了相對寬敞的辦公、學習環境。不料,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陳老師備感失望。

  因為房產證久久辦不下來,陳老師四處打聽,得知當時一起購買的兩套房產只有一套獲得確權。更讓陳老師驚訝的是,20**年4月簽定合同時,開發商以時間安排不確定為借口在時間處留下了空白。當陳老師設法拿到購房合同時卻發現,合同日期欄上赫然寫著“20**年7月”。百思不得其解之下,陳老師想到了查看開發商的商品房預售證。結果發現,該預售證在他買房時已經過期,而開發商之所以把合同簽定的時間提前到預售證有效期內就是為了給不具有出售資格的房產披上合法出售的外衣,事實上該房產已經被抵押。陳老師對記者說,“明明是在預售證過期的情況下售出的房子,其中一套居然還獲得確權,有關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不力的責任?!弊詈?經多方調解,迫使開發商解除合同。一家人只好依然擠在53平米的狹小空間內,艱難度日。

再次被騙 二購抵押房

  “古語有‘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每每念及年邁的雙親常年居于斗室,我就心急如焚。兒子離高考也越來越近,卻連個復習的地方都沒有?!毕氲竭@里,陳老師鼓起勇氣決心再次傾其所有購買荔灣區某花園的一套房產。陳老師的兩個妹妹在早些年已經在此入住,所以陳老師對該樓盤比較信任。

  20**年1月中旬,陳老師看中了23棟一套110.51平米四房二廳價值48萬余元的房產,并交了10000元定金。經過上次的經歷,陳老師提高了警惕。他要求對方出示預售證,但對方給出的是一份字跡模糊的預售證復印件。陳老師不放心,決定到房管局查一查房子的抵押情況?!霸戎灰?0塊錢就可以查的,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該服務已經被取消了?!焙髞?托熟人才查出這套房子果然已經被抵押了?!斑@讓我很生氣”陳老師說,“明明是已經被抵押的房子,還信誓旦旦地對我說房子絕對沒有問題?!钡弥嫦嗪?陳老師要求與開發商解除合同并退回已付的10000元定金。但開發商只同意給他換一套22棟的房子,并再一次保證這套房子的產權絕對清晰。陳生再次托熟人查得該房于01年12月曾被抵押給海事法院,20**年12月解封,目前產權確實沒有問題。于是,這次陳老師在沒有和家人商量的情況下,放心地一次性把32萬余元存入開發商提供的一個取款卡內。剩下的10萬元購房款經與開發商協商于2月10日前付清。

三次被騙 購房竟被抵押

  數日后,陳妻陸女士從外地趕回。由于多年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陸女士感覺其中可能還有貓膩。一家人再次到房管局托熟人查房子的情況。這一查之下,陳老師吃驚不小。電腦顯示,該房產于03年1月24日被抵押給了中國建設銀行荔灣區支行。抵押時間正好是買售雙方簽定買賣合同的第二天?!耙粫r間,我感覺天昏地暗。向業主出售抵押房的情況我見過,但是像這樣第一天向業主出售房產,第二天就拿去銀行抵押的情況,我真是聞所未聞,真是防不勝防啊!”提到當時的情景,陳老師至今心有余悸。

  陳老師找到開發商要求給予答復,但對方不理不睬的態度讓善良的老師心寒?!拔野Ц嫠麄?再遲我那年逾八旬來日無多的父母恐怕就看不到這房子了,我那準備高考的兒子急需這房子,家里失去了平靜,夫妻鬧離婚......我懇求他們,再騙也不能騙老師,否則這世界難有凈土,沒有老師

篇2:尚書公寓業主維權案例

  當下,業主“維權”活動正在全國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著,這本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好事、幸事,可當物業管理維權演化為業主的盲動,甚至被別有用心人利用的時候,維權就可能演化為“無政府盲動”,給廣大業主自身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南京市尚書公寓物業管理的盲目“維權”過程和結果,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一、尚書公寓事件梗概

  尚書公寓位于南京市副中心的繁華地區解放路尚書村78號,由3幢多層,1幢25層高層住宅,共307戶業主構成,小區1999年12月建成并交付使用,由南京××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物業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條件。①物業服務費04元/月8226;m2(含高層住宅),②萬園休閑浴場經營收益每年約10萬元給原物業公司貼補物業管理經費不足,③原小區規劃05幢寫字樓空地做臨時停車場,停車收益補貼原物業公司經費不足。

  物業管理三年多過去了,業主安居樂業,原物業公司與業主相安無事;檔次不高 的小區房價己從當初的3cm元/時,漲到了7000元/8226;m2左右,租金也從當初的600元/套8226;月,漲到了1400元/套&8226;月左右。

  可就在這時,一場由個別業主委員會委員操縱的、盲目的“維權”運動打亂了小區居民原本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小區廣大業主毫無準備地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災難”中。該事件在南京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

  讓我們來看-下事件回放:

  20**年4月,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并備案,原物業公司就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事宜積極與業主委員會磋商,但業主委員會久久不予理會。期間,原物業公司辭退一名違紀保安,引起時任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的不滿,并召集部分業主要求收回萬園休閑浴場的“公共產權”和臨時停車場的“公共收益”等權利,向開發商和原物業公司進行了“維權”,但維權未獲政府相關部門支持,尚書公寓開發商收回萬園休閑浴場的“公共產權”和臨時停車場的“公共收益”。原物業公司也認為已不能被業主委員會接納和續簽合同,意欲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撤出小區服務,后在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下,繼續堅持為小區提供服務八個月,與此同時,在“維權”口號的煽動下,越來越多的業主采取拒交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費的辦法“維權”。

  20**年8月,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在未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情況下,擅自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公告全體業主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20**年9月11日,小區物業管理招標,因無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參加而流標;

  20**年10月4日,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又未經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審議,張貼公告宣布解散首屆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7日,在區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催促下,小區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成立了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21日,在區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斡旋下,小區物業管理再次招標,因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會中有會,會外有派”,小區第二次物業管理招標仍舊流產;

  20**年12月30日,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就惟一的應標單位是否選聘問題進行表決,但因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只主任人參加大會沒有對是否選聘形成決議。當夜,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主任書面聲明辭去職務。

  20**年12月31日,原物業公司依照約定退出小區。

  業主開始了整整4個多月沒有物業管理的生活,其間種種艱難從南京當地媒體的相關報道中可見一斑:

  20**年1月13日《現代快報》以“尚書公寓因物管公司退出而變成’死城’ ”為題報道昨天,生活在垃圾堆中12天的尚書公寓一幢25層住宅樓的200多戶業主又雪上加霜,2部電梯全部癱瘓。業主們說更“悲慘”的日子還在后頭,15日以后這里將停電停水。業主們對記者說,由于物管和業主委員會鬧矛盾,尚書公寓成了一座“死城”,業主們希望有關部門能“拯救”他們,使他們過上“人”的生活,平平安安地過個年。昨天中午,快報采訪車駛入已無門衛的尚書公寓,在10多個小丘般的垃圾堆中穿行,來到04幢前,86歲的劉老站在04幢樓下一臉愁苦地對記者說:“垃圾已10多天沒人打掃了,現在電梯又停了,過幾天還停電停水,這日子可怎么過,這年怎么過?”記者在現場看到,垃圾堆中不時有老鼠出沒,一些居民開始舉家外出“避難”。

  20**年3月11日《金陵晚報》訊為了解情況,記者沿著樓梯摸黑往上爬,正好碰到89歲的連先生他說,電梯停了沒有辦法只好天天爬樓...,一位70多歲的老人說,他爬三層就休息一下,根本接不上氣!再爬下去命都沒了,而住在10樓的王先生說,他們這里每層10戶,共35層,還有不少老人。

  老人們只好窩在家里,讓子女上下樓買菜做飯。如果過一段時間停水停電了,真的就沒有辦法活了...

  20**年4月11日,尚書公寓終于盼來了“新管家”江蘇××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新的物管來了,但苦難卻遠遠沒有到頭,現實再一次粉碎了人們美好的愿望。

  二、來了又走,新物管“罷花-現”

  20**年9月7江蘇××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進駐小區僅半年不到,虧損約3萬元,遂公告全體業主“業主與我們所簽臨時服務合約已滿,業主委員會當初的承諾沒有兌現。部分業主不交物管費,業委會也不肯協助。公攤電費問題入不敷出。為生存計,我公司不得不從9月23日起撤出尚書公寓小區?!毙^再度陷入物管“真空”。

  20**年10月,飽受折磨的業主們又迎來了第三位“管家”---江蘇省××物業中心。但好景不長,20**年5月上旬,僅僅半年左右,××物業中心負責人公開表示“我中心已經倒貼了4萬多元。雖然業主委員會很希望我們留下來,但我們到現在還沒有和業主委員會正式簽約。因為在這種壓力下,我們也不知道自己能支撐多久,要不是為了企業的聲譽,單單從經濟角度考慮早就不做了?!?/p>

  三、尚書公寓事件的教訓

  尚書公寓事件還沒有結束,業主們的艱難還在繼續,在業主維權風起云涌的今天,我們應該從尚書公寓事件中吸取點什么教訓?

  1.缺乏常識的維權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該合同自動失效”的約定,原物業公司完全可以依法立即撤出小區,但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說服要求下,原物業公司一直堅持為小區服務到20**年的最后一天??蓸I主根本不領情,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及部分業主甚至認為只要不同意原物業公司撤出、只要不與原物業公司辦理小區交接手續,不管合同到不到期,原物業公司都不可以走,都必須無條件地繼續為業主服務。

  尚書公寓業主所謂“維權”方式有四:一是“討回”地下浴室“公共產權”和臨時停車場的“公共收益”,二是“不給,就炒掉原物業公司”,三是拒交物業服務費、公共水電費,四是攪亂小區秩序給政府施壓。

  其中前兩種方式可稱為最無知的維權。地下浴室“公共產權”和臨時停車場“公共收益”問題,要“維權”也只應找開發商,與原物業公司根本不搭界,但業主們卻連原物業公司也一起杠上,并且,地下浴室“公共產權”與臨時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都屬開發商所有,尚書公寓開發商原本將浴室和臨時停車場的“公共收益”交由原物業公司,以貼補小區管理經費之不足,原物業公司正是因為有了這些補貼,才在三年多的時間里抵消了物業管理費的虧損。后來兩任“新管家”結翻繼虧損的事實,擊步證實了這簾,業主在最基本事實都沒有弄清楚的情況下,就盲目舉起了維權大旗。最后的結果是開發商不得不依法收回浴室和臨時停車場的管理,維權業主不但沒有“維”到一分錢,還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2.理智維權,謹防被人利用

  當小區已亂到不可收拾地步的時候,業主們卻在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把事情搞得越大越好,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來出面解決”的煽動下,到信訪部門“訴苦”、向媒體“投訴”抵制部分業主自救自治,還向政府*,沖擊政府辦公地點,扣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派去參加業主大會的工作人員......不斷給政府施壓,尚書公寓業主采取的這種維權方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3.亟待建立業主委員會制約和懲戒機制

  尚書公寓事件完全由業主委員會違規操作造成,而業主委員會違規操作又由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一手導演。向原物業公司“維權”,直接導火索僅僅是前物管公司炒掉了一名違紀保安,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也是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私自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張貼公告,選聘方案、選聘標準、評委設定、選聘過程、服務合同審議等均未公開征詢業主意見,更沒有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完全由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個人操縱,未經任何會議形式決議,首屆業主委員會主任便擅自宣布解散首屆業主委員會;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主任辭職,副主任(系首屆業主委員會的主任)不是組織業主自治、解決物業管理危機,而是蝙動不明真相的業主沖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地點,辭去第二屆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后,他暗地里卻組織少數業主給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施壓,阻撓業主自費組織清理垃圾,阻撓業主聯名聘請物業管理公司,使事態不斷擴大.升級和惡化...直接導致尚書公寓處于長期無人管理、不敢管理的混亂局面。

  像這樣的始作俑者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和社會道德責任,應當受到怎樣的懲戒?翻遍現行的物業管理法規、規則,無法找到可以比照對其進行強制性干預和懲戒的規定。既然沒有懲戒手段,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捅了“大漏子”大不了“辭職”,留下爛攤子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收、釀下苦酒讓廣大業主慢慢咽。

  4.物管企業應該自覺維護行業秩序

  尚書公寓盲目“維權”之所以能夠“一呼百應”,還基于幕后操縱者和業主心中這樣的一個判斷只要招標,物業管理企業就會排著長隊來爭取管理權。有人說,現在的物業管理沒法做,業主服務要求太高,而價格又太低,市場被挑剔的業主攪亂了。筆者則認為,市場和服務價格是物業管理企業自亂陣腳所致,只要有物業管理招標,不管合不合法,不管物業管理條件,更不考慮招標目的、項目深層背景,一窩蜂積極響應,而且,只要能拿下管理項目,什么苛刻條件都答應,什么牛都敢吹......正是這些不負責任的做法,誤導了業主,助長了業主盲目推權的歪風。在業主維權風起潮涌的今天,物管企業該好好反省一下個體如何承阻社會責任、維護全行業形象的問題.

篇3:典型物業案例解讀,別忘為物業維權

  如果說以往幾年是物業的“入住糾紛年”,那么今明兩年將是“物業規范年”。盤點20**年物業管理糾紛案例時,業內人士指出,無論從數量還是發生的類型上,物業案例開始逐漸產生了許多新的矛盾,訴訟問題已經從之前比較單一的物業管理費、違章搭建等問題,開始向多樣化轉變。對此,上海美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世福表示,由于不少新出現的物業糾紛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預計這些案例在今年會更加普遍。以下便是9類比較典型的物業案例,其中不乏20**年首次出現的新類型案例,值得讀者們關注。

  類型一物業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年5月,陳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入住協議書。某日,陳某晚上下班后將自己的摩托車未加防盜裝置就停放在了小區內,等第二天上班時,陳某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已不在停放點了,便立即報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摩托車的損失。

  分析:陳某在入住后,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入住協議書,該合同是物業公司對陳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承諾和陳某愿意接受服務和物業管理的明確表示。雙方并未就陳某的財產由物業公司保管簽訂過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約定,物業公司無保管陳某摩托車的義務。盡管物業公司對小區的安全負有日常管理的義務,但其所承擔的小區安全防范的義務只是協助義務。

  點評:當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不少已經開始轉移到家庭財產的失竊方面。由于業主家里的財產被盜事件經常發生,于是許多業主片面理解物業公司就是小區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財產遭遇損失動輒就將物業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這并不代表物業公司必須承擔業主失竊的后果。

  類型二業主與業主直接對簿公堂

  案例:王某與李某是鄰居關系,20**年7月中旬,王某未將其空調室外機安裝在物業指定位置,而安裝在正對李某房門的位置,空調機啟動后,熱風從窗戶吹進鄰居房內,加之噪音影響,擾亂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紙訴狀將鄰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調室外機并賠償精神損失。

  分析:王某作為小區業主對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權利,但必須接受相應的限制。王某將空調器的室外機移至房屋的北側外立面,違反了《民法通則》的關于相鄰關系的有關規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點評:目前,業主與業主之間因相鄰關系而引發的糾紛正呈逐步增多的趨勢,其現象不外乎業主違章搭建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區域等方面。以前,有的業主不了解,有的業主出于私心或礙于鄰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與鄰居對簿公堂,而是選擇由物業公司出面處理,如物業公司不肯協調,則大多以拒付物業服務費相要挾,無形中物業公司做了他們的“替罪羊”。

  類型三物業管理費要明示

  去年4月,某物業公司正式進駐某高檔小區,行使前期物業管理權。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約定,物業公司每月應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業管理費,當業主入住該小區后,就發生有的業主以隔壁相近樓盤每平方米只收2.4元為由,拒付物業費并投訴到物價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經過調查作出了處罰通知書,某物業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新建商品房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應由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協商確定,并應在預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價管理部門只是登記備案而已。

  點評:當前,有關因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問題而發生的糾紛成為了老生常談的話題。這當中既有物價管理等政府部門如何轉換角色的問題,又有物業公司如何規范收費服務以及業主如何適應市場規律,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問題??偟膩碚f,物業管理作為市場化的產物則應完全由市場來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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