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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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原則

  本制度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確保小區消防安全。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建筑物、設施和居民。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組織機構

  小區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人、保安隊長、居民代表和消防安全專家組成。

  第五條 職責

  1.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更新消防管理制度。

  2.保安隊負責執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設施的維護工作。

  3.居民代表負責向居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收集居民的消防安全建議。

  4.消防安全專家負責提供專業指導和培訓。

第三章消防設施管理

  第六條 設施配置

  1.消防栓系統

  室內消防栓:在每層樓的指定位置安裝室內消防栓,配備足夠的水帶、水槍和扳手。

  室外消防栓:在小區周邊及關鍵位置設置室外消防栓,確保消防車輛能夠方便接駁。

  2.滅火器材

  手提式滅火器:在公共區域、辦公區域、設備房等地點配備適當類型的手提式滅火器(如干粉、二氧化碳等)。

  推車式滅火器:在面積較大或有特殊消防需求的區域配備推車式滅火器。

  3.消防報警系統

  煙霧探測器:在走廊、樓梯間、電梯前室等關鍵位置安裝煙霧探測器。

  熱感探測器:在廚房、機房等高溫場所安裝熱感探測器。

  手動報警按鈕:在易于識別的位置安裝手動報警按鈕,以便在發現火災時立即報警。

  4.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應急照明:在走廊、樓梯、出口等關鍵疏散路徑安裝應急照明燈,確保斷電時的照明需求。

  疏散指示標志:在所有出口、轉角和關鍵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最近的安全出口。

  5.消防廣播系統

  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消防廣播系統,用于火災發生時發布緊急通知和疏散指令。

  6.消防電梯

  配備專用消防電梯,供消防人員和救援設備使用,并確保其與消防控制中心直通。

  7.疏散樓梯

  確保每個建筑物都有至少兩個符合標準的疏散樓梯,且保持暢通無阻。

  8.消防控制中心

  建立消防控制中心,配備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實現對消防設施的集中監控和管理。

  9.消防水系統

  確保消防水源充足,包括市政供水、儲水池、水泵等,以滿足滅火用水需求。

  10.其他消防設施

  消防卷簾:在商場、車庫等大型空間安裝消防卷簾,以防火勢蔓延。

  消防電話:在關鍵位置設置消防電話,便于火災時的通訊聯絡。

  消防標志:在所有消防設施附近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提醒居民注意。

  11.定期檢查與維護

  所有消防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正常工作。

  第七條 維護保養

  1.物業管理部門應制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計劃。

  2.保安隊應按照計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記錄檢查結果。

  3.發現消防設施故障或損壞,應立即報告并安排維修。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消防巡查

  保安隊應每日進行消防安全巡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無阻

  2.消防設施是否完好可用

  3.公共區域是否有違規堆放物品

  第九條 消防培訓與演練

  1.物業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居民和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十條 火災預防措施

  1.嚴禁在小區內違規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

  2.嚴禁在消防通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火災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應急處置流程

  1.發現火災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疏散。

  2.保安隊負責引導居民安全疏散至集合點。

  3.及時撥打火警電話報警,并提供火情信息。

  第十二條 居民疏散與自救

  1.居民應熟悉疏散路線和安全集合點。

  2.居民應掌握基本的火災自救和互救技能。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違規處理

  違反本制度的行為,物業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對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通知違規者進行整改。

  2.對拒不整改或屢次違規者,物業管理部門可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 制度修訂

  本制度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變化進行適時修訂。

  第十五條 生效時間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宣傳與公示

  物業管理部門應將本制度在小區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確保每位居民都能了解和遵守。

篇2: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全體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學校法人代表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凡在本校工作、學習、居住的師生員工、學員、家屬和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消防安全。

  第五條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門及轄區派出所的指導。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責任

  第六條學校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在保衛科。具體負責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校內以各年級為單位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負責開展本年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和各年級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保障本年級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日程。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職責。

  4、對同學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5、組織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治和消除火災隱患。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條各班級應確定本班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班級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對承包、租賃房屋,在訂立的合同中要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其承租、使用范圍內必須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應明確各自的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教工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對教工住宅區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4、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教工住宅區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居民住宅樓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的新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施工。開工前應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總務部門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施工。校內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違章建筑。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工程安裝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工程竣工后,消防管理部門必須對竣工圖紙進行審核簽字并參與消防驗收。

  第十六條承建(裝修)學校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在進場一周內到學??倓詹块T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消防與交通安全責任書》。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消防管理部門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施工現場及其員工住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遵守消防法規,掌握消防知識。電工、木工、庫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工種或本行業的安全操作規定。持證上崗,嚴禁違章作業。動火用電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確定下列場所為消防安全重點,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計算機控制中心,網絡中心、電視轉播系統;

  2、實驗室;

  3、圖書館、科技館、檔案室;

  4、如琢樓;

  5、學生宿舍(公寓)、學生食堂教工宿舍;

  6、體育、學術報告廳;

  7、教學辦公樓、教學樓;

  第十九條舉辦大型*、晚會等文體活動時,活動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條各班級應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事先向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以及人員密集的部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應對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日常的用火用電管理。

  1、電器設備的安裝、架設電線,必須由電工專業人員進行,并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不得降低標準;

  2、集體宿舍、學生寢室,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線,不準違章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水煮器或100W以上大功率燈泡照明;

  3、實驗室使用電器設備、電爐等必須要有專人看管,下班或人離開時,應關閉電源;

  4、不準在禁火區動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動火時,必須經消防管理部門批準,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條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撥打 "119"報火警,并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救火災。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單位應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內容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消防安全檢查學校每季度進行一次。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和寒暑假前,各部門必須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校消防管理部門每年應組織具有維修資質的單位對滅火器材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水壓試驗、滅火劑重量和有效期的檢查、維修。滅火器材應當建立檔案資料,注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下列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

  1、違章進入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著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三十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消防管理人員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對于整改火災隱患涉及到校園整體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填寫火災隱患整改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管理部門必須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內容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要全面、詳實反映本部門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其他部門應將本部門的基本情況、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各種法律文書和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記錄等統一歸檔備查。

篇3:(學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中學(學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調食品使用電器、電熱、電加熱器時,先檢查設備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電源,開啟電源開關。嚴禁先開啟開關再插電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機械時,先檢查零部件安裝是否堅固,機器是否完好,才能進行操作使用。但機器在運轉時嚴禁將手或物體伸入運轉設備內操作,防止事故發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衛生工作中嚴禁把水撒在電器設備或電源設備上,防止觸電事故發生或引起電器設備等的損壞。

  五、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后,嚴禁擅離灶臺,如有急事需離開,必須關閉鼓風機,油溫下降時才能離開,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速蓋上鍋蓋或倒入瀝水蔬菜,并迅速用滅火機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六、食堂在電器設備運轉中,爐灶在燃燒中禁止操作人員離開崗位,防止事故發生。

  七、每天營業結束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萬能離開操作間,但食堂內保持有人值班。

  八、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時更新。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迅速報警并通知后勤保衛處。

  附件:

  食堂食品留樣制度

  1、校食堂為學生提供的每餐、每樣食品都必須由專人負責留樣。

  2、學校食堂每餐、每樣食品都必須按要求留足250克,分別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里。

  3、留樣食品取樣后,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4、留樣食品冷卻后,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并在器皿外標明留樣的具體時間。

  5、食品留樣必須立即密封好、貼好標簽后,必須立即存放到專用留樣冰箱的保鮮室。

  6、學校食堂每餐必須做好留樣記錄:留樣時間、食品名稱,方便以后的檢查。

  7、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時間到后方可倒掉。

  8、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不相關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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