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象嶼保稅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市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鷺江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S
住所:
請求事項
申請依法撤銷**仲裁委員會廈仲裁字(20**)第000號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A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與S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糾紛一案,由**仲裁委員會于20**年1月11日作出了裁決。申請人認為,該爭議因無仲裁協議,且裁決在仲裁程序上違反法定程序,S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因此該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理由如下:
一、S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事實上,向A公司購買房屋的是**G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G),付款的也是G,S僅是作為G的員工并且代理G與A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對方應該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而S在仲裁中故意隱瞞了有關代理關系的相關證據,導致了仲裁委最終認定S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非G,該認定與事實相悖。S隱瞞了足以影響了公正裁決的證據,是該案仲裁裁決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之一。
二、A公司與G間有關仲裁的約定并未生效,因此該爭議不應由仲裁委員會審理并裁決。
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合同經**市公證機關公證成立。事實上,該合同并未經過公證,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當然也未成立,應視為雙方間不存在仲裁協議,而原告據此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理應予以撤銷。
三、該裁決在仲裁程序上違反法定程序。
?。ㄒ唬└鶕嗀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解散公司的決議,A公司于20年月 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先后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在《**商報》上發布清算公告。根據相關法律及公告的規定,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即 年 月日前向A公司申報債權。而G向A公司主張債權也理應在該期限內向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但實際上G并未在期限內申報債權,而與A公司無權利義務關系的S又是在債權申報期內的年 月 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且仲裁委也予以立案并審理作出裁決,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ǘ┩艘徊街v,即便是可以申請仲裁,被申請人也應該是A公司清算組,因為公司成立清算組后,公司不再以公司名義從事任何活動,而只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若仲裁程序啟動,被請求人主體也應是清算組而不是A公司本身,包括在案件審理中的送達主體為A公司也是不正確的,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ㄈ?*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達。但事實上,A公司于《**商報》三次以清算組名義發布清算公告,均于清算公告內容中明確注明清算組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因此仲裁委在對A公司的送達上完全可以以直接通知或郵寄等其他可以直接聯系的方式送達,但仲裁委在送達上則違反了上述有關送達的規定,即在未嘗試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避開了可以直接送達方式,逕直采用了公告送達,這顯然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關送達的規定。
?。ㄋ模﹤鶛嗌陥笃?年 月日屆滿后,A公司清算組向公司提供了清算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出具了審計報告,A公司于清算完畢后向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工商局于 年 月日向A公司發出了《企業核準注銷通知》,則公司于獲得該通知當日注銷,其法律主體資格也歸于消滅,而在仲裁審理過程中主體消滅,仲裁理應中止,至少應待A公司權利義務承受者確定后案件才得以繼續進行。但事實上,仲裁委在A公司主體消滅后,并未中止審理,而是繼續審理并于年 月 日最終作出裁決,這顯然有違仲裁訴訟審理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市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A公司存續時的股東,在A公司注銷后,即為A公司的權利義務受讓人,因此申請撤銷仲裁應由上述兩公司提出。
綜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決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裁定撤銷裁決。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年 月 日
篇2:撤銷權案答辯狀范本(2)
撤銷權案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 **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4條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訴求撤銷被告 向答辯人 出讓** 有限公司 %股權(下稱“訟爭股權”)的股權轉讓及變更行為。答辯人現針對原告訴求及其舉證與理由作扼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僅在合同法第74條有作規定。答辯人認為,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其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事實要件,因而原告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證據無從證明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訟爭股權。
上文已提及,原告舉證證明 以萬元的價格向答辯人出讓訟爭股權,但是,原告證據無法體現股權轉讓時訟爭股權的實際價值。因而也就無從證明訟爭股權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
2、不存在原告受到損害的情況。
答辯人了解到,對于原告據以作本案債權依據的訟爭《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債權是否已產生等問題,正由貴院的(20**)廈民初字第號案件進行審理。債權尚未確定,則損害又從何談起?答辯人認為,只有在生效判決確認了原告債權,且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果時,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
3、原告證據更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價出讓訟爭股權對原告造成損害。
僅就答辯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碼需要具備這要的要件: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同人物。即便兩份《合同》在同一天簽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時間,且兩份《合同》所載的借款人分別為與答辯人,并不重合,簽署地點也不明確。顯然,兩份《合同》根本無從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同日簽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讓人明知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債權人損害,既然原告未能證明以不合理低價出讓股權,況且原告債權尚在爭議之中,那么,所謂“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綜上,懇請貴院嚴格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駁回原告的訴求。謝謝!
答辯人:**
?。ê炞?、捺?。?/P>
日期:二0**年*月*日
篇3:撤銷權案管轄權異議書范本(4)
撤銷權案管轄權異議書范本4
申請人:**
住址:**市
申請事項
**訴申請人等撤銷權糾紛案,申請人請求貴院確認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并將本案移送被告福州F住所地人民法院。
事實和理由
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讓人等為第三人。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本案中只有福州F的住所地法院才有權管轄本案爭議。福州F的住所地為福州市 路 號,故貴院無權管轄本案。
基于上述事由,申請人提出上述管轄權異議,請予準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ê炞?、捺?。?/P>
日期:20**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