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限制出境復議申請書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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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出境復議申請書范本2

  復議人:

  請求事項:

  裁定駁回申請人 限制復議人出境的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請求限制復議人出境的行為系屬濫用訴權。

  本案訴訟爭議之法律性質為公司盈余款分配糾紛,公司盈余款的給付主體應為公司而非公司的股東,復議人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申請人請求限制復議人出境,其目的無非在于迫使復議人作城下之盟,實屬濫用訴權。

  二、限制復議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指出,“還有些本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解決的,卻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證件的辦法,也造成了不好影響”??梢?,“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不應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之(二)規定,“對于在內地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責令其提供擔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令其不準出境”。參照這一規定,可以認為,本案中,只有在復議人在內地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拒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確保司法公正加強階段建設進一步推進經濟審判工作的全面發展》中第三部分特別強調了“嚴格把握限制出境問題”,指出“在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中,對當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當適用于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有未了結經濟糾紛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無法執行的情況”,更是重審了上述原則。

  3、20**年4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僅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

  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規則內涵的明確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訴訟的執行階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復議人愿意提供相應的擔保。請貴院審慎考慮上述事由,及時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限制復議人出境的申請。

  此致

  zz市中級人民法院

  復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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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年 月日

篇2:員工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申請書

  員工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縣**中板廠,住所地:**縣**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年12月2日作出的**字[20**]**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人勞社字[20**]**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并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于休息狀態,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并不等同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并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的工作崗位是鋸木,www.zonexcapitaltr.com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系,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的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此致

  **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縣**中板廠

  二OO 年 月 日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就限制出境裁定復議申請書范文(6)

  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復議申請書范文6

  復議人:

  請求事項:

  裁定駁回原告限制復議人出境的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限制復議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指出,“還有些本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解決的,卻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證件的辦法,也造成了不好影響”??梢?,“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不應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之(二)規定,“對于在內地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責令其提供擔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令其不準出境”。參照這一規定,可以認為,本案中,只有在復議人在內地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拒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20**年4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僅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

  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規則內涵的明確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訴訟的執行階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解除對復議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并不導致本案無法審理或者無法執行。

  復議人為A公司等公司股東,在境內有諸多不動產等財產。復議人愿意提供相應的擔保。

  請貴院審慎考慮上述事由,及時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限制復議人出境的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復議人:

 ?。ê炞?、捺?。?/P>

  日期: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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