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20**]02號
物業公司關于保安員CC的處分通報
6月26日上午,**花園二期保安員**在執勤時無視公司規章制度,白天在崗位上睡覺,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極壞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是由于該隊員平時對自身要求不嚴,作風散漫,同時也可見該保安隊管理不力,放松對隊員教育,導致該隊連續發生睡崗現象。為嚴肅紀律,教育全體員工,經公司經理室研究決定,對保安員**予以開除處理。
希望全體員工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各管理處應召開員工專題會議,認真討論對照,堅決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報:集團公司紀總、郭總、李總、人事部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發
?。ü灿?5份 )
篇2: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www.zonexcapitaltr.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A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E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違紀處分不是目的,而是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第三條: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
第四條: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開除學籍(僅限于高中)。
第五條: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報各教學部并簽署處理意見交學校政教處。處分決定后,由政教處會同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后,處分決定全校公布。
第六條:學生處分須經主管副校長會同政教處、各教學部集體討論通過,然后由主管副校長或校長審批。
第七條: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依法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有功者。
第九條: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者;(二)認錯態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的;(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的;(九)威脅、侮辱學生管理工作人員的;(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三章 處分程序
第十條 處分材料包括:(一)學生違紀事實的記載材料;(二)違紀者本人的檢討、保證書及所犯錯誤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員或組織的證明材料;(四)班級、部對違紀者的處理意見;(五)其它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第十一條 處分審批程序:www.zonexcapitaltr.com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第十條所列違紀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年級組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合提出處分建議。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提交主管副校長審批,記過及以上處分提交校長會審決并由校長批準簽發;處分裁決的最高機構為校長會;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
(四)通過班主任或政教處通知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年級組和政教處聯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副校長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終決結論。
(六)主管校長或政教處主任在全校學生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四章 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第十二條 對學生處分的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須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后,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三個月后可以撤銷處分。
第十四條 撤銷處分的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并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班級討論認可、課任老師、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合教學部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撤銷報主管校長審核批準;記過及以上處分撤銷由校長審核批準;政教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發布。
第五章 學生違紀行為處分細則
第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遲交和缺交作業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內累計曠課8-16節者(遲到3次按曠課1節計算);
(三)故意損毀門窗桌凳、路燈、電路,砸爛門鎖、水龍頭,損毀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設施,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擾亂學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內燃放鞭炮、校內騎車及亂停亂放、教學樓內打球、大聲喧嘩、翻越圍墻等),不聽勸阻,影響較大者;
(五)抽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裝異服、男生蓄長發、男女染黃發等明顯與中學生身份不符的穿戴、舉止、言行,經嚴肅批評、限期整改無效者;
(七)在大型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八)亂刻亂畫、亂倒污水、亂丟垃圾、亂倒剩飯剩菜、在墻面上留鞋印、涂改學校的各種公告墻報,破壞校園環境者;
(九)在校有偷竊行為者;
(十)在公共場所、樓梯口、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起哄、制造混亂者;
(十一)在校期間初次進入營業性游戲廳、歌舞廳、網吧者;
(十二)不接受學生干部的正確管理,侮辱、謾罵或諷刺打擊學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門口圍觀及與不良社會青年來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擾亂課堂秩序、自習秩序,致使教師無法實施教學和輔導,影響極壞的;
(十五)有其他應警告處分行為者。
第十六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17-24節者;
(二)嚴重破壞課堂紀律,干擾教學,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內外有不止一次偷竊行為者;
(四)挑撥離間、尋釁滋事、打架斗毆;
(五)不服從教育管理,與教師或學校其它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
(六)敲詐勒索、恃強凌弱者;
(七)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者;
(八)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
(九)破壞學?;ú輼淠?、教學設施后果較嚴重者;
(十)考試中舞弊行為嚴重者;
(十一)違紀且不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態度惡劣者;
(十二)有其他應給予記過嚴重警告行為,或受過警告處分又重犯第十五條者。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計曠課25-32節者;
(二)偷竊試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壞考試;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身藏兇器(如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五)在校內外進行偷盜,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者;
(六)侮辱同學,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
(七)肆意破壞公物、破壞綠化,后果嚴重者;
(八)辱罵教職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職工行為者;
(九)有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行為或已受過處分尚未撤銷又重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者。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一月內累www.zonexcapitaltr.com計曠課32-40節者;
(二)不通知家長、教師擅自離家、離校出走者
(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學校聲譽者;
(四)在校期間多次進入營業性網吧者;
(五)破壞學校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勸其退學或開除:
1、一個月內兩次記過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2、打人致傷,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應負擔醫藥費、營養費)
3、結伙斗毆,糾集校外人員來校幫兇、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故意損壞公物情節嚴重,影響較大,(除處分外還應照價賠償,并處以原價值的3-5倍以罰款)。
5、盜竊行為。
6、談情說愛,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
7、對教職工及保衛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報復行為。
8、情節嚴重的流氓行為。
第二十條:住校生違反住校規定的按《E中學住校生管理制度》處理。住借讀生違反學校紀律,處分規定的,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借讀費不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凡受處分的學生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在畢業政審材料中,將如實填寫學生在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消處分的情況。學生受到處分至畢業未能撤消者,暫緩發放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