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學苑小區地下停車場雨季防災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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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苑小區地下停車場雨季防災的緊急通知

  公務車單位及私家車主:

  目前已到雨季旺期,全國各地每年都會發生因暴雨而致使地下車庫進水,導致車輛被淹,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

  為了您的財產安全,請您時時關注天氣,遇有黃色預警天氣,地下停車場將立刻關閉,禁止車輛進入。建議各位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地勢較高的位置,已停入車輛我們會及時通知車主將車提走。對于暑假期間外出的車主,建議將車鑰匙存放在就近的親戚朋友處,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系,避免您的財產損失。

  請各位車主積極配合,如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資產管理處

  20**年7月3日

篇2:北京市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頒布日期:20**年1月7日

  頒布單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內 容:

  關于開展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

  為貫徹《關于對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258號)精神,加強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格管理,現將停車場經營企業資質審查和經營備案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區縣居住小區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的資質初審,具體工作由各區縣局主管物業管理的部門承擔。

  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企業應是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包括房屋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單位;

  2、有專業停車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4、具有自有產權的停車場或受托經營的停車場;

  5、停車場具有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停車標志、標線等;

  三、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在辦理資質備案時,應填寫《北京市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四份),在登記表“經營企業名稱”處加蓋公章,并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地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停車場產權證明或委托經營管理證明;

  3、停車場管理服務人員名單;

  4、停車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包括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5、停車場車位示意圖。

  停車場經營企業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還應提交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區縣國土房管局對機動車停車場經營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的,在登記表初審意見欄中填注意見,加蓋公章,并對登記表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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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編號采用七位數字,前兩位為區縣編號,第三位為停車場類型編號,后四位為順序號。

  區縣編號如下:

  東城區-01 西城區-02 崇文區-03 宣武區-04

  朝陽區-05 海淀區-06 豐臺區-07 石景山區-08

  門頭溝區-09 房山區-10 平谷縣-11 順義區-12

  懷柔縣-13 大興區-14 昌平區-15 通州區-16

  密云縣-17 延慶縣-18 經濟開發區-19 北京市-20

  停車場類型編號如下:

  路外公共停車場-1

  臨時占道停車場-2

  居住小區停車場-3

  順序號從0001至9999。

  五、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與我局聯系。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篇3: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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