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關于統一按1%額度預繳所得稅的通知
**建[20**]第12號
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上虞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文件精神,“建筑安裝企業平時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時按一定比例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作為預繳數,待年終統一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p>
納稅是企業應盡的光榮義務,也是企業對社會作貢獻的具體體現。為此,我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應積極納稅。
另外,為規范集團公司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額度,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即日起,我集團公司所屬各企業在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時,應統一按1%的額度預繳所得稅。
特此通知。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年4月6日
篇2: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200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經研究,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準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