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接受深圳市**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與李*其他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二審的代理人,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駁回。
一、由于上訴人無故不繼續履行雙方合同,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接到面試邀請后赴加拿大進行面試,于面試成功后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簽訂貸款和投資協議,回國后由于上訴人的毀約,自動放棄繼續申請而被拒簽。
1、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被上訴人在簽訂《澳德華加拿大投資移民服務合同》時從未向上訴人如實介紹當地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亦未如實告知上訴人辦理移民的投資是否具有收益?!?/P>
第一、上訴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決定向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投資移民系其主觀自愿行為。而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服務合同中僅約定甲方(即被告)對簽證程序的介紹義務,委托事項和被上訴人責任中也未約定被上訴人對其投資移民地的工作生活環境的承諾義務。既然不存在此項承諾義務的前提,就更不會出現與承諾不符的情況。
第二、上訴人在加拿大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簽訂的貸款和投資協議中約定投資屆滿后權益為零,是簽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上訴人受到被上訴人欺騙移民投資可以獲得收益,為何還要簽訂這份違背真實意愿的合同?
第三、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以上欺騙行為,既然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被上訴人及時履行呈遞申請材料及向上訴人轉達有關函件的義務,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已經忠實履約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上訴人在上訴狀稱“自上訴人對愛德華王子島進行實地考察后,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轉達任何資料”,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真實證據惡意抗辯,明知是真實的證據而故意否認的行為。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經驗法則可推斷,被上訴人作為一家移民服務中介機構,只有為客戶全程辦理完畢移民服務工作,才能獲得服務費,況且上訴人還未交納第二期服務費,被上訴人更沒有理由在辦理的各流程中不向上訴人及時轉達資料和通知繳費。
第二、上訴人在起訴狀中稱“經原告實地考察,發現加拿大的生活、工作、學習等實際環境與被告承諾或宣傳的情況存在極大差距,并不象被告承諾或陳述的那樣理想,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有關費用均遭到被告拒絕”。上訴人從加拿大考察回來后,立即無故毀約,要求被上訴人退還已交納的費用,此種情況下更不會繼續交納后面的“英語學習保證金”、“居住保證金”和“20萬加幣的投資款”。上訴人被拒簽是因為其拒絕交納有關費用,中途放棄繼續申請,而并非沒有收到被上訴人的轉交資料和繳費通知。
綜上,這些都不構成上訴人違約的理由。案涉移民服務合同的解除是基于上訴人違約所致,被上訴人并無違約行為。
二、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的“加拿大PEI首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與法律依據。
1、被上訴人已經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中介服務義務。
被上訴人的移民中介服務是可以實現原告的合同目的的,該協議已經實際履行,由于上訴人自動放棄移民申請,才導致上訴人的投資移民不能最后完成。所涉款項是被上訴人通過業務操作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當歸被上訴人所有,即為被上訴人的應得收益。合同的已履行部分具有不可逆轉性,因此上訴人無權對被上訴人提出返還“加拿大PEI首期款”。
2、根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訂的服務合同,所涉款項不予退還。
根據雙方于20**年7月12日簽訂了《澳德華加拿大投資移民服務合同》第五條的退費條款中約定:“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全額保留已收的服務費,不予退還:1、乙方在簽署合約后,中途停止申請或單方面終止委托;”本案中,上訴人中途停止申請并單方面終止委托,依約被上訴人對原告已交納的服務費首期款人民幣貳萬元有權不予退還。
三、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退還依合同代收并已轉交給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的“PEI基金押金”,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1、上訴人認為,這筆爭議錢款收取在前,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簽訂的貸款和投資協議在后,所以不是貸款和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確認可以面試后交納的壹萬圓加幣。而在原被告簽訂的服務合同中第四條第1款“加拿大政府及相關機構收取的費用”中約定:乙方移民基金的費用為加幣壹拾萬零伍千元(交加拿大政府基金),明確說明“PEI基金押金”是交加拿大政府基金中的一部份,性質為押金,并非被告收取款項,只是代收轉交關系。而且這筆款項與之后簽訂的貸款和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確認可以面試后交納的壹萬圓加幣正說明就是同一筆款項,是投資款中的押金部份。
2、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代收的機票費和公證費的收據上注明了是代收款項,而“PEI基金押金”的收據上沒有標注“代收”字樣,即為被上訴人收取的費用而非代收費用。上訴人在故意混淆視聽,這幾筆款項并不能因名稱不同就否定其相同的代收性質。如前所述,上訴人交納給被上訴人的每一筆款項都與合同約定一一對應,請貴院根據證據的關聯性和客觀事實的因果關系認定此筆錢款的代收性質。
四、關于被上訴人提供證據的證據效力。
1、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提交的20**年4月17日簽訂的上訴人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簽訂的貸款和投資協議的復印件而否認其真實性,而上訴人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由合同簽訂的雙方保留原件,被上訴人處留存的僅為備案復印件。如果被上訴人持有此份對已有利的證據的原件,沒有理由不提交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P>
2、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加拿大諾娃斯省律師協會證明的Chrisropher G.Somers是其省的執牌律師,從名字的拼寫上看與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移民執行副總裁Chris G.Somers并非同一人”。該移民執行副總裁Chris G.Somers的簽名是縮寫,這一點在加拿大諾娃斯科特省律師協會出具的證明中:“2、我已經核對過上述
信函上該律師的簽名,證實與我律師協會所留存無誤?!敝幸呀浀玫阶C實。
3、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從深圳市新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對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移民執行副總裁Chris G.Somers是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律師,并非加拿大諾娃斯特省的律師,二者并非同一省的律師?!倍鴥煞菸募⑽脑械挠⑽牡孛詾镹ova Scotia,Canada,正是同一個地名。
4、一審法院20**年3月18日第二次庭審時延長舉證期限至20**年3月25日,要求被上訴人委托專業翻譯公司對第二次提交的證據進行翻譯,被上訴人于20**年3月25日通過郵政快遞向一審法院郵寄了翻譯件,法律規定在時效屆滿之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5、被上訴人于20**年4月11從香港向加拿大基金公司匯去的5000元加幣的《客戶通知》中皆有中英文兩種語言,不需要進行翻譯,并且收款人名稱也正在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的英文名稱,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已向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匯去此筆款項。
6、雖然被上訴人未向法庭提交20**年4月11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開具的5000元加幣收據,但是Chrisropher G.Somers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移民執行副總裁提供給法院的證詞中載明,其收取了加幣5000元加幣的事實,因此即使沒有收據,亦可證實被上訴人已代收轉交給加拿大國際基金公司5000元加幣的事實。
7、書證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影響書證本身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可以互相印證,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是對案件事實起到關鍵性證明作用的證據。上訴人的質證異議理由不足,缺乏根據,不能舉證予以推翻。被上訴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請貴院確認上述證據的效力。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院予以采納!
委托代理人:廣東圣方律師事務所顏宇丹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篇2:債務案件代理詞范文
債務案件代理詞范文
審判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接受被告ff同志的委托,在他與原告gg之間的債務糾紛案件中擔任其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我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庭審之前,我調閱了相關證據,又參加了今天的法庭審理過程,對本案有著比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結合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合議時能夠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成立
通過法庭調查我們已經清楚地知道這樣一個事實:20**年12月,原告gg以他認識**縣主要領導的名義,答應幫被告ff討要工程款。為了名正言順,同時也為了gg出面要錢能有一個合適的理由,當月22日,原告gg要求被告ff給他寫下欠條一張,他同時也給ff寫下一張欠條,倆人互欠**萬元。事實上,原被告之間所謂的債權債務純粹是子虛烏有,是原告gg與被告ff之間為了討要**縣建設局拖欠的工程款所選擇的一種“策略”。盡管這種“策略”使gg最終把ff推上了被告席,但雙方互打欠條的事實從被告提交法庭的證據⑴、⑵、⑶中足以認定。
二、原告同時起訴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樣,在法庭調查時我們也已經知道,被告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縣建設局從未介入原告gg與被告ff之間的糾紛:被告ff并未接受被告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通過gg追要工程款,互打欠條的是原告gg和被告ff,兩人的行為完全是個人行為,與另外兩被告根本不牽扯。同時,原告gg與被告ff私自轉讓債權的行為在未經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也明確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眲偛疟敬砣嗽洶l問過另外兩個被告,證實了該債權轉移沒有通知各被告的事實。不要說是FF用公司的工程款抵償了個人的欠款,就是合同的雙方轉讓債權或債務,也必須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縣建設局的業務往來中,被告FF只不過是項目負責人,即便是他與gg之間的債權債務成立,FF也無權將公司的工程款抵償其個人欠款,這種抵償對被告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縣建設局沒有任何效力。因此,原告同時起訴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再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方面結合法律闡述一下觀點:從原告提交的證據⑴來看,ff的確欠他***元,而被告提交的證據又證實原告同樣也欠他**元,倆人之間是互相欠賬,并且欠款的數額相等。兩個人都是對方的債權人,同時又都是對方的債務人,也沒有先后履行的順序。這就進一步印證了“被告ff給gg打欠條就是為了讓他有一個合理的理由出面為自己要帳,而ff要求gg給自己打欠條又是為了防止形成單方面債務所采取的應對措施”的事實。充分說明原告gg和被告ff之間根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我們可以退一步來說,即便是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币虼?,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本代理人要說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單單從原告gg提交的證據就認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也應充分注意我的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只有把雙方的證據進行認真的比對,才能做出公正裁判。這不僅符合“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審判原則,同時也符合*中央現階段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告gg和被告ff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同時起訴湖北**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和**縣建設局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訴請不應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懇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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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月*日
篇3:駕駛員逃逸案件代理詞(被告方)
駕駛員逃逸案件代理詞(被告方)
審判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接受***公司的委托,在原告劉**訴其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擔任他們的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我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庭審之前,我調閱了相關證據,又參加了今天的法庭審理過程,對本案有著比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結合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合議時能夠予以采納:
一、該案適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豫R***客車駕駛員鄧**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現羈押于岳陽樓區看守所,程序已進入檢察院公訴階段,屬于典型的刑事案件。原告拋開肇事駕駛員鄧**,單獨起訴我公司和李**明顯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编?*未能謹慎駕駛,造成受害人周**死亡,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構成交通肇事罪,現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過失明顯“重大”。原告應依照《刑法》36條的規定,在追究肇事駕駛員鄧**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各項賠償。沒有具體的侵權人應訴,該案件不可能會得到公平裁判。因此,懇請貴院終止民事程序,將案件移交刑事法庭一并審理。
二、不能認定駕駛員鄧**為肇事后逃逸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4條對“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為: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指為了逃避法律懲處,而逃離現場的行為。具體到本案中,駕駛員鄧**在把乘客送達南陽后,即駕駛肇事車輛返回事故發生地交警機關投案自首,顯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既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依法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三、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限額為12.2萬元,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保險總額共計62.2萬元,且含不計免賠特約險。因此,豫R***車輛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有被告保險公司依照約定代為賠償。
2、根據法醫鑒定結論(尸檢報告),受害人周**系當場死亡,與駕駛員鄧**離開現場無任何因果關系。
3、《保險法》第7條規定: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必須明確說明,否則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而保險公司在我們投保時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更未對此進行說明,所以合同顯示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4、我們都知道,車輛保險和其他險種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他的受益人是不確定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立即轉化為受益人。而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侵犯。被告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合同排除了受益人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權,明顯違反法律?!侗kU法》第19條規定: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即使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此作出明確說明也是無效的。
5、《合同法》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具體到本案中,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
遺憾的是。被告保險公司始終未能舉證證明他們在本案保險合同簽訂時,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提供的保險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印制的格式合同,不能以此證明已經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所以,雙方保險關系所涉及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和受害人均不發生效力。
四、被告保險公司分項賠付的抗辯不能成立
本代理人注意到,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他們愿意在交強險限額之內分項予以賠償。這一觀點不能成立?!兜缆方煌ò踩ā?6條明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限額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比例分擔。我們都知道,交強險限額是12.2萬元,保險公司單方面把它分項是對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同時也與《交通安全法》76條精神相悖。因此,分項賠付的抗辯不能成立。
五、原告所請求的各項賠償應依法計算
受害人周**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請求賠償合情合理,但各項數據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超出法律范圍的請求不應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該案適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不應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不能認定駕駛員鄧**為肇事逃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原告超出法律范圍的請求不應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望合議庭參考,
此致
ZZ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ZZ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