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文明養犬溫馨提示及相關案例
如今
越來越多年輕人、老人
都有養犬的習慣
寵物陪伴他們
度過了很多快樂時光
但是
有些養犬人
視寵物為“親人”
卻過度放縱自己的寵物
遛狗也不牽繩
寵物便溺也不及時清理
缺乏安全和環保意識
……
案例:
寵物狗未牽繩驚嚇業主賠8萬
某地一小區的業主鄒女士因覺得愛犬性格溫順而取下狗繩,誰知愛犬馬上圍住鄰居打轉,致使鄰居簡女士受驚摔傷致殘。
法院認為,寵物主人并未將其飼養的小狗系好狗繩,而是放任其四處亂躥,對簡女士受驚嚇而摔倒受傷具有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寵物主人被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等近8萬元。
牽好繩索
遛狗時請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防止愛犬亂跑亂竄、被盜、被車輛撞傷、打架受傷,也避免愛寵騷擾他人。
避讓行人
遛狗時遇到路人,應主動避讓,特別是遇到孩子和老人,更應注意控制好愛犬拉緊繩索,繞道而行。
清理糞便
遛狗時請隨身攜帶垃圾袋,愛犬排便后,請及時妥善清理干凈,切勿置之不理或亂扔亂拋,影響公共衛生。
電梯禮讓
遛狗時盡量避開上下班高峰,不與他人爭電梯;寵物上下電梯時小型犬抱在手上,大型犬拉緊繩索。
制止亂吠
請給予愛犬進行正確的行為訓練,避免亂吠影響他人,在愛犬吠叫時及時制止。
注射疫苗
每年定期為愛犬進行疫苗注射,以防狂犬病的發生。
承擔責任
萬一發生愛犬傷人事件,主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善待犬只
養犬前請三思而定,真正有能力照顧好才飼養;養后每天抽時間陪伴,進行正確的社交訓練,細心照顧,永不離棄。
溫馨提示
不文明養犬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30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按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攜帶犬只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
第92條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前園區內遛狗不牽繩的現象仍比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牽繩,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為,狗主也只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完全免責。”
《民法典》特別規定了以下2種情形下不能對寵物主人進行減責或免責:
第一,寵物主違反管理規定,沒有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沒拴繩等),從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寵物主飼養的寵物未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減責或免責。“只要您違反規定飼養具有危險性的動物,在寵物傷害到人的情況下,百分百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讓我們少一些隨意,多一些規范
少一些自我,多一些責任
讓文明養犬成為你我的共識
讓鄰里關系更加和諧
讓生活環境更加美好
篇2:小區文明養犬的溫馨提示
關于小區文明養犬的溫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你好!
近期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小區電梯轎廂內、中心花園綠化帶等公共區域發現狗狗的便便和尿騷味,為此,物業服務中心懇請各位養寵物的業主/住戶,帶寵物出門時戴好牽引繩,隨手帶上紙巾或舊報紙等,將狗便收拾放到小區垃圾桶內,提倡文明養犬風尚,共建和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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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園區文明養犬溫馨提示(5)
關于園區文明養犬的溫馨提示(五)
尊敬的各位業主(住戶):
隨著養犬業主的不斷增加,園區出現了一些不文明行為。例如寵物隨地大小便、遛狗時不使用牽引帶而嚇到旁人、夜間犬吠影響鄰居休息等等。希望寵物給您帶來快樂的同時,也不要影響和干擾其他業主(住戶)的正常生活。為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營造一個人犬和諧相處、共享自然的綠色家園,管理處依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廣大業主提示如下:
一、園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依照政府規定,及時給愛犬上戶辦證;
三、堅持每年定期給愛犬注射相關疫苗及進行常規體檢;
四、遛狗使用牽引帶,有傷人等不良記錄的犬只外出時應盡量避免近距離接觸小孩、老人、孕婦等人群;
五、以正確合作的積極態度承擔因管理愛犬不慎而引發的一切后果;
六、不讓愛犬在園區的樓道、電梯、單元門口等公共場所及設施隨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請及時清理,并妥善處置,保持園區環境衛生;
七、深夜、清晨避免讓愛犬吠叫,侵擾他人生活;
八、不帶愛犬進入小區人群密集的區域。乘坐電梯時,盡量抱起愛犬,如同乘人害怕,應禮貌退出,等候下一部電梯。
**物業華北區域公司
**管理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張貼至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