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企業產(股)權登記托管協議書

1170

  企業產(股)權登記托管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二、乙方產(股)權結構及登記托管產(股)權數量

  乙方共有股本包括國家出資(股),法人出資(股),自然人出資(股),委托甲方辦理登記托管。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提供的產(股)權憑證進行審核確認,辦理登記托管手續。

  2.向乙方核放統一監制的產(股)權證。

  3.為乙方股東或投資者辦理產(股)權登記托管及轉讓過戶,查詢,掛失,凍結等業務。

  4.按照乙方提供的分紅派息決定向乙方投資人(股東)提供安全便捷的分紅派息服務。

  5.為乙方提供投資人(股東)情況及相關資料的查詢、統計服務。

  6.向乙方股東或投資人披露乙方重大信息及生產經營情況。

  7.向國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產(股)權轉讓鑒證憑證。

  (二)甲方權利

  1.按要求取得乙方登記托管、分紅派息、轉讓過戶等所需的全套文件資料。

  2.有權及時了解乙方發生的重大事項和生產經營情況。

  3.有權監督企業按時披露年度財務報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及召開股東大會。

  4.按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義務

  1.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產(股)權登記托管申請表;

  (2)批準企業改制及設立的有關文件(股東出資協議、驗資報告、章程等);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簽發的出資或股權憑證,出資人或股東名冊;

  (5)企業最近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

  (6)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公司已核發的全部出資(股權)憑證及完整的出資人(股東)名冊、軟盤等資料,乙方對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有完全責任。

  3.乙方應向甲方及時通報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情況。

  4.按照規定向甲方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的分紅派息決議,并在除權日前三個工作日將現金紅利款和分紅派息手續費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5.按規定在每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向全體投資人(股東)公布年度報告,六個月內提供股東會召開情況。

  (二)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為其投資人(股東)提供登記托管,轉讓過戶,信息披露等項服務。

  2.要求甲方按規定及時為其投資人(股東)提供分紅派息服務。

  3.查詢、統計出資人(股東)情況及有關資料。

  五、費用標準

  1.產(股)權登記托管服務費

  按企業股本(或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___‰收取,須在正式登記托管前繳清。

  2.分紅派息手續費

  按紅利額的_________‰收取分紅派息手續費。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把紅股或現金紅利派送給出資人(股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最快速度進行分派,并按每天應分現金紅利總額的_________‰標準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2.甲方沒有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出資人(股東)資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3.乙方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將應分現金紅利和分紅派息手續費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篇2: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2013年)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國房字〔20**〕424號

  從化、增城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權登記,明晰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歸屬和登記要求,現將《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產權地籍管理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

  20**年4月15日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權登記,明晰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歸屬和登記要求,保障業主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房產測量規范》、《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及《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房地產登記適用本規定,20**年10月1日《物權法》實施前已辦理了分割登記或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設施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區劃內建設的屬業主共有的設施、移交給歸口管理部門的配套設施(以下簡稱“移交的配套設施”)、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規劃確定的用途組織經營的配套設施(以下簡稱“經營性配套設施”)。

  第四條 業主共有的設施,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區分為納入分攤面積和不納入分攤面積兩種。

  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公共門廳、走廊、樓梯間、供(變)電設備間、供水設備(水箱間、水泵房)等基礎設施以及為整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納入分攤面積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內的架空層、沒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間、建筑區劃內為多幢樓房服務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場地等。

  第五條 業主共有的設施,按以下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

  (一)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薄上予以記載。開發項目在分割轉移登記時,該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相應分攤給業主,并在按《房產測量規范》測量的房屋建筑面積中分別注明房屋專有部分和分攤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積,由業主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不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由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 “某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共有”,不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三)不作為分攤面積的業主共有的設施,已由開發企業領取了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如該設施未辦理分割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加以注記“某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共有”。

  第六條 移交的配套設施,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約定、穗府辦〔20**〕15號文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區分為無償移交和按成本價移交兩種。

  無償移交的,一般包括中、小學、幼兒園、社區衛生醫療服務中心、派出所等警務用房、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消防站、社區居委會、垃圾壓縮站等設施。

  按成本價移交的,一般包括公交站場、郵政所等設施。

  第七條 移交的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

  (一)由開發企業在申請開發項目的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同時申請移交的配套設施(包括獨立用地和非獨立用地)的登記,先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開發企業再會同接收單位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配套設施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20**年2月21日穗府辦〔20**〕15號文實施后報建的,開發企業在完成獨立用地的需移交的配套設施的初始登記之后,申請辦理開發項目的首次分割轉移登記,協助司法執行的除外。

  第八條 無償移交的配套設施,如開發企業不按出讓合同、穗府辦〔20**〕15號文的規定等有關要求配合接收單位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可由接收單位單方申請辦理:

  (一)己初始登記的,接收單位可持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查冊情況、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的復印資料,單方申請辦理配套設施的房地產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接收單位可持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用地、報建、出讓合同等權屬來源的復印資料(其中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后報建的,還需出具規劃驗收資料),單方申請辦理房地產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九條 已建成的無償移交的配套設施,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資料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資料與現狀不符的,在規劃部門出具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的定性意見,并經城管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后,接受單位可辦理該配套設施的房地產登記;己被城管執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以及經規劃部門定性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的,不得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條 按成本價移交的配套設施,開發企業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20**年2月21日穗府辦〔20**〕15號文實施前報建的,在本《規定》頒布前已由開發企業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按成本價移交的配套設施,如未取得接收單位放棄接收的書面意見,不得辦理分割及轉移登記。

  (二)20**年2月21日穗府辦〔20**〕15號文實施后報建的,開發企業未取得接收單位放棄接收的書面意見,登記機構不得將己在登記簿上記載的按成本價移交的配套設施核發房地產權利證書和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配套設施,按照《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有關商品房登記的規定辦理房地產登記,由開發企業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十二條 除經營性配套設施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不得設定抵押權登記。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篇3:市房地產權屬登記辦法(2008年)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適用本辦法。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權屬登記工作。

  第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房地產登記簿和登記信息系統,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范,依法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出具登記證明。

  登記簿應當對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房地產來源、產別、用途、坐落、面積、層數和結構、他項權利、權利有無限制等信息進行記載。

  登記簿是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登記簿和登記檔案資料。

  第五條 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代理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其身份證件和經依法公證的委托書。

  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并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六條 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抵押、共有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應當共同申請;新建、繼承、遺贈、判決、裁定、裁決、調解取得的房地產,可以單獨申請。

  第七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權屬審查;

  (三)征詢異議公告(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時);

  (四)核準登記。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權屬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準登記,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登記簿,頒發或注銷權屬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理由。

  第八條 房地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他項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等。

  第九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取得的房地產,當事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五)房地產測繪成果等材料。

  第十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房地產坐落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屋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之間轉換的;

  (四)房屋翻建、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狀況發生改變的;

  (五)登記為配偶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房地產,在相互之間發生變化的;

  (六)同一所有權人對房地產分割、合并的;

  (七)發生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

  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發生變更事實的證明或者法律文書;

  (四)房地產測繪成果資料等材料。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事實發生或者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六)以房地產清償債務的;

  (七)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八)共有房地產的份額或者共有人數發生增減的;

  (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轉移的;

  (十)發生轉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分戶證明及網上確認備認單);

  (三)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證明、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書等材料。

  第十四條 設立、轉讓、變更、終止房屋他項權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的設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預告登記:

  (一)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二)以房屋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

  (三)其他依法應當申請預告登記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經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商品房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合同;

  (三)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抵押的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權轉讓的,應當提供轉讓合同。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登記機構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誤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手續;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手續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決定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終止、限制轉移、限制設立他項權等措施的,登記機構應當協助執行,并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有關事項記載于登記簿。

  協助執行的范圍和內容不明確,或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做出決定的機關。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注銷登記:

  (一)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

  (二)房屋所有權因拋棄而終止的;

  (三)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房地產權利、他項權利滅失、終止、使用期限屆滿的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房屋滅失或者依法終止后,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文件,將注銷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有權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并按照事實狀態予以登記: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二)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致使登記不當或者錯誤的。

  撤銷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撤銷決定依法生效后,登記機構應當公告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破損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換發。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權屬證書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補發。經公告6個月無異議的,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在證書上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供錯

  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申請登記,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茨鲜腥嗣裾?992年7月13日發布的《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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