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建廠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1 河北****風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和河北**石油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乙方”)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在法律上獲準從事經濟活動的公司。
1.2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投資建廠,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就相關事項達成本合同。
第二條公司名稱和地址
2.1 新公司的中文全名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公司)
新公司營業地點設在:河北省市(縣)
2.2 生產方式:雙方共同生產經營管理。
第三條 新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1 新公司以公正合法、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并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 新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具有競爭力。
3.3 新公司生產風電相關產品并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范圍內的國際市場,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第四條 注冊資本與資金
4.1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三億(大寫:叁億元),甲方出資51%乙方出資49%,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新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兩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方投資一億元,乙方投資生產場地(場地不小于三百畝)和設備技術等折合一億元,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其余部分由雙方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4.3 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后,應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公司注冊資本;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出資證明書的編號,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注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出資證明書由新公司蓋章。。
4.4 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由七(7)名成員組成,甲方占四(4)名,乙方占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方委派或調換,總經理人選由乙方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各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三(3)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須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后,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0)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并由董事會批準。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6條 籌建工作
6.1 董事會應在新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I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雙方各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并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
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準。6.2 新公司的用地由乙方負責申請報批,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新公司設備(附設備清單)由乙方提供和購置。場地和設備直接作為乙方應繳出資,列入新公司注冊資金。
乙方用地申請報批后,如在內未能依法獲得新公司的場地,或雖已取得用地,但廠房建設未能如期進行,或者雙方未能根據本合同足額支付出資,則本合同終止,雙方清算后各自收回出資,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6. 3新公司廠房的建筑裝飾,由籌建小組按雙方確定的標準負責聯系建筑設計的批準,監督設備及材料采購,制訂建筑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筑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I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并在新廠房建筑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筑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并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6.4 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筑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范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筑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七條 監事
甲方和乙方各委派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8.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并在現行法律允許的營業范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8.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負責業務,經營管理、銷售,拓展國內外市場等,提供經營管理的經驗,保證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爭取提供優質產品并承擔相應責任;
協助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國內外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8.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負責生產服務,施工等。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生產技術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盡快解決生產場地和滿足生產條件從而保證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爭取提供優質的產品并承擔相應技術責任;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關制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后,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人員,使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九條 利潤分配及稅務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后應盡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后余下的數額: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稅后的數額;
?。?)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第十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10.1 按照《勞動法》公司有權利:
?。?)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
?。?)雇用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采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職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 10.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采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10.3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一條 會計與審計
11. 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1.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并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并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1.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后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并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并由董事會委托的經注冊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予以審計并證明是真實合法、正確無誤的。
11.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后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
12.1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甲方將首次應出資的款項打入公司賬戶,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
12.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期限為十(10)年。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2.3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合同終止,經雙方協商后方可終止。
第十三條 轉讓
13.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后三十(30)天內作出答復,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于轉讓的相應部分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第十四條 新公司的終止和清算
14.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產、清盤或解散;
?。?)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說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違約事項;
?。?)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后,仍然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4.2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后,新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4.3 當新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4.4 根據有關法律,清算組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并簽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4.5 若沒有買主愿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組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4.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
16.1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新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稅務、勞動管理、土地使用及其他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條例。新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www.zonexcapitaltr.com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隨后于十四(14)天內把證明書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如需經主管部門審批,則審批后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2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于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 1 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注:另附雙方出資清單,以作為出資依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2:共同投資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
共同投資外商獨資經營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
第一章 總則
zz投資公司和zz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的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共同投資設立外資企業:南京z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資各方
第一條 本公司的投資方: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國_____號。
經常居住地:_____。
乙方: _____投資公司,注冊地中國香港。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董事長。
第三章 成立外資公司
第二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國的有關法規,決定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建立外資經營公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資公司)。
第三條 外資公司名稱為: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江蘇省南京市_____。
第四條 外資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外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自認繳出資額對外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雙方投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優勢互補和技術創新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房地產項目投資、開發和管理,以及房地產行業管理咨詢的水平和服務質量,并在產品的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外資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和租賃、房地產信息咨詢、房地產營銷策劃、物業管理、會所服務及相關配套服務。
第八條 外資公司生產規模為:經營初期年產值可達10000萬元人民幣,正常經營后年產值可達100000萬元人民幣。
外資公司的房地產投資項目主要在中國境內。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出資額為1000萬美元,以此為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出資6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60%;乙方出資40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600萬美元,60%股權份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400萬美元,擁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40%股權份額。
第十二條 外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由甲乙方在領取外資公司營業執照后三個月內,繳付各自出資額的15%作為第一期的出資款;余額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在二年內各自繳清。
第十三條 外資公司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由甲乙雙方按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為外資企業貸款補充 。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并報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一方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投資雙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事項:
甲方責任:
1、按第十條規定提供出資;
2、負責辦理外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按第十條規定提供出資;
2、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外資公司股權變更,辦理外資公司股權、合同、章程變更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3、負責辦理外資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產品的銷售
第十六條 外資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
第十七條 外資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由董事會商定。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外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二名。董事長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條 董事會是外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外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一) 外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 外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三) 外資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
(四) 外資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或分立;
(五)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
(六)一方或數方持其在外資公司的股權質押;
(七)抵押外資公司的資產;
(八)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提供信用擔保;
(九)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其他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但董事長有異議時,應將爭議事宜提交股東會議決定;股東會議按外資公司股東投資份額,采取多數投資份額通過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是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未明確授權且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外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可列席董事會會議。
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董事會臨時會議)應當有四名以上(包括四名)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方或雙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2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外資公司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方,按照其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出席董事會會議。
書面通知應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30日前,以雙掛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屆時如果被通知人仍未出席會議,視為棄權,通知方所委派的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的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六條 不在外資公司經營管理機構擔任實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舉行董事會會議的全部費用,由外資公司承擔。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外資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和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碛啥聲刚?,任期四年。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由總經理聘請。外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外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外資公司設財務總監、總工程師、總設計師、總建筑師、項目總監和審計師各1人,均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后,由總經理聘請;財務總監和審計師對董事會負責;總工程師、總設計師、總建筑師和項目總監對總經理負責。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立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人員出現嚴重違規行為時,董事會有權立即制止其行為??偨浝?、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條 外資公司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工程設備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一條 外資公司需要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須經董事會確認后,指定人員參加選購,辦理購買手續。
第十一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二條 外資公司在籌備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工作人員由甲乙雙方委派推薦,具體負責籌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項目報批、外資公司的登記注冊、土地房產購置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雙方同意后可列入外資公司的開辦費用。
第三十五條 籌建處完成外資公司籌建工作,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二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外資公司職工的雇傭、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外資公司或外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生活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外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規定公司的會計制度和工作程序。
外資公司的資金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用于與公司經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外資公司的資金使用必須經過財務總監的審核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條 外資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條 外資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一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另一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由提議方負擔。
第四十一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查通過。
第四十二條 外資公司在經中華人民銀行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四十三條 外資公司的外匯平衡自行解決。
第四十四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甲乙雙方實標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以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六條 外資公司應向當地稅務部門及時申報納稅收入,依法納稅。
第四十七條 外資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經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 外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外資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經營期限屆滿前180天,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十五章 經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經營期滿或公司提前終止經營, 外資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外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外資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期限和解除甲乙雙方合同。
第五十二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和章程規定,造成外資公司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約定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外資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滿一個月的仍視為一個月),違約方應按逾期出資款總額的千分之十向守約方償付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可將違約方己投入的注冊資金及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退還違約方; 外資公司由守約方變更工商登記后繼續經營, 外資公司的權益及收益與違約方無關,違約方不再享有外資公司的任何權益和收益。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外資公司和守約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由于一方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過失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如雙方均有過失,應根據雙方的過失程度,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五條 一方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直接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履行時, 應立即將不可抗力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具體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甲乙雙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七條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甲乙雙方均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外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 在爭議處理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條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外資公司章程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雙方各自的收件地址。一方地址有所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自負不能及時收件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于20**年___月___日由甲乙雙方在中國南京簽字蓋章。
本合同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香港投資公司
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
證照號碼:
住址:中國南京地址:
篇3:外商投資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外商投資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范本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國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年,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算。
第四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或:第四條依據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___(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包括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p>
第五條 土地開發費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須于本合同簽字之日起____日內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開發費后________日內,甲方應為乙方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頒發(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應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繳納當年的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收取標準五年后根據國家〔或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有關規定由甲方作相應調整,調整后乙方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或:土地使用費在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期限內不作調整?!?/p>
(注:乙方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的,可依照減免規定擬定此條。)
第七條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銀行賬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銀行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由于甲方未及進通知此項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概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該土地用于建設______項目,乙方必須按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經甲方同意后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手續。
第九條 甲方同意承擔該土地的征地、拆遷、界址定點具體事務,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應妥善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或:第九條乙方利用合資(或合作)企業中方原有場地,原有場地的界樁應由甲方重新核實?!?/p>
第十條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或乙方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合同同時終止履行。乙方應向甲方交還土地使用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乙方對該土地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附著物有權處置,但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_,逾期由甲方無償取得。
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須在距期滿六個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用地申請,經甲方同意后,須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費,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________%的滯納金。滯納期超過六個月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期限應相應推延,乙方有權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在該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乙方已付土地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為公歷。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
_____市(縣)土地
管理局: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簽字)
文書要點
外商投資企業欲取得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須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應遵守以下的法律規定: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分年計收。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A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四,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簽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合同,雙方當事人還應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外資企業依據本合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必須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第二,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該企業所在市縣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不返還已付土地費用。
第三,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