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員工出差管理辦法
1.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員工的出差審批、差旅費支出及出差補貼發放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適用于XXXX物業總公司及所屬子(分)公司。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出差申請
3.1.1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的,出差前應認真填寫《出差申請表》,經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出行。
3.1.2員工在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表》復印件交人力資源部門留存以記錄考勤。
3.2差旅費預借
3.2.1需要預借差旅費的員工,憑《出差申請表》經財務經理簽字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3.2.2出差一周之內的,預借差旅費不得超過2000元,出差兩周之內的,不得超過3000元;預借差旅費一般最多不超過3000元。
3.3交通
3.3.1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原則上應按下列交通工具出行:
交通工具級別 飛 機 火車/動車 輪 船 中、長途客車
總經理、副總經理 普通倉 軟臥、硬臥/二等座 二等倉 直達快車
部門正職 普通倉 硬臥/二等座 二等倉 直達快車
其他人員 普通倉 硬席、硬臥/二等座 三等倉 直達快車
3.3.2特殊情況不宜執行上述標準時,乘坐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倉(含二等倉)以上的應由總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其他的由子(分)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
3.3.3夜間乘車為硬席位,可按車票面值的50%給予車補,時間段為晚8點至次日晨7點之間,在車過夜6小時以上的。
3.3.4赴各地子(分)公司出差的員工,可由當地子(分)公司負責機場/車站接送,也可自行前往機場/車站,所產生費用(含出租車費、過路過橋費等)憑票回報銷。
3.3.5需要預定機票/車票的,憑《出差申請表》復印件,由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訂購往返機票/車票,飛機票限經濟艙票,盡量購買打折票。
3.4住宿
3.4.1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確需住宿的,原則上應不超過下列住宿標準,規定超標部分由個人承擔,標準之內的憑住宿發票據實報銷。
職 務 住宿標準(元/人/天) 出差補助(元)
總經理 五星級 500—800 內實報 180(三餐)160(兩餐)60(一餐)
副總經理 四星級 300—400內實報
項目總經理/部門正職 三星級 200—300 內實報
項目副總經理/部門副職 三星級 150—200 內實報
一般人員 二星級 100—130 內實報
3.4.2總公司出差人員的住宿預約及接待通知統一由總公司綜合管理部門以傳真形式發送到各相關子(分)公司,由子(分)公司為總公司人員預定酒店房間。
3.4.3各子(分)公司均在當地定談有協議價酒店,總公司出差人員須嚴格遵照當地子(分)公司的酒店預定規定,入住由子(分)公司預定的酒店,費用由子(分)公司負責結算。
3.4.4來自同一公司的同性員工安排在同一標準間內以節約費用。
3.4.5在酒店住宿期間,洗衣費、美發美容費、房間內酒吧酒水費、電話費、上網費等均由本人承擔。
3.5出差補貼
3.5.1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補助標準按4.4.1條執行。
3.5.2外出開會、培訓(會務費、培訓費)以組織單位的要求據實報銷,統一安排就餐的,開會、培訓期間不享受出差補助。
3.6差旅費報銷
3.6.1旅費是指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期間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出差補助費。
3.6.2差旅費報銷是根據公司員工所任職務不同,原則上采取實報實銷與定額補助相結合的辦法。
3.6.3員工出差歸來后10日內應完成差旅費報銷手續。員工報銷差旅費時,應按財務報銷制定要求填寫報銷憑據,同時附上相關憑證和《出差申請表》附后。
3.6.4員工報銷時一并結清借款。在前一筆借款未清算時財務部門將不為該員工辦理新的借款。
3.7注意事項
3.7.1員工在出差期間遇休息日、節假日未工作的和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計為加班;員工出差期間遇休息日、節假日仍在工作的,經部門經理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可計為加班;該類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資,但可以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
3.7.2員工在出差期間,嚴禁向當地公司或人提出用餐、購買當地特產等要求。同時,各公司也不得向出差員工公款購買及饋贈禮品。一經查實,當事人將被通告批評,情節嚴重者將予以開除。
4.附則
4.1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辦法的解釋和修改。
4.2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
5.記錄
記錄名稱 記錄編號 保存期限(年)
5.1《出差申請表》 SMS 01-01-009-F1 長期
篇2: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制度(12)
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出差有關問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領導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出差人應遵照執行。
(二)出差人憑經批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出差申請單”由財務部存檔以便核查開支的審批。出差人返回后一周內應報清費用并結清暫支款,未在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一)國內出差:申請出差由部門經理審核后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請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指定并核準。
第四條 工作日出差不得計加班費,但假日酌情予以計薪。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工作需要或因病及意外事件,經請示延時外,不得借故或因私事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六條出差地區可當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七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由財務部另行確定。(財務總監制定)
第八條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規定標準憑據報銷,超過標準自付。
(二)膳食費、通訊費按規定補貼標準領取。
(三)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四)如無法取得支出之原始憑證單據者,應申述理由,由經理核準后,才能報銷。
篇3:員工出差管理規定
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出差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實核。
(二)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并結清暫支款,未于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于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一)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新。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系,請示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二)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三)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四)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