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醫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自查自糾報告
我院領導干部在縣委、政府和衛生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和從嚴治黨、治政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使廉潔從政工作有了新的進展,促進了醫院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現將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自查自糾情況匯報如下:
一、單位自查情況
1、加強領導,認真學習。為了切實抓好我院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工作,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廉潔從政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黨政一把手擔負廉潔從政建設第一位責任,負總責。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按照《廉政準則》的要求,逐條落實,嚴格自律。
2、以隊伍建設為根本,加強廉潔從政、廉潔從醫教育。我院把職業道德教育作為落實廉潔從政建設責任制的重點工作來抓,形成職業道德培訓教育制度化、經?;?。從而促進了二個轉變和三個提高:即管理觀念轉變和服務理念轉變;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遵紀守法自覺性提高。
3、加強制度建設,抓好專項治理。按照縣紀委關于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始終把加強廉潔從政建設作為各項工作的切入點,堅持從制度建設著手,結合“八個嚴禁”、“五十二個不準”的規定,落實了廉潔從政的相關文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關于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關于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關于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若干規定》、《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夺t院接待制度》、《小車管理制度》、《物資采購及基建工程招投標制度》等廉政制度。同時針對社會上大操大辦、請客送禮等不正之風,醫院又及時出臺了《關于禁止職工參與賭、毒、黃等違紀活動的規定》、《關于反對鋪張浪費和請客送禮的規定》,使醫院廉潔從政工作能有章可循。針對目前醫藥購銷活動中的各種不良行為,我們堅持關口前移,從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探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方法、新路子,并及時總結經驗,出臺了一系列舉措。第一、建立了藥品、醫用材料采購管理制度。第二、加強了對藥品采購和銷售的管理。清理整頓藥品采購渠道,抓好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力求從源頭上對購藥不正之風進行堵塞。對未實行集中招標、議價采購的骨科鋼板、常用診斷試劑等醫用材料,必須引入競爭機制,由醫院自主進行招標(議標)采購。第三、嚴禁醫務人員、藥劑人員或有關統計人員向外提供處方統計。
4、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開展了專項檢查。經過檢查沒有發現收受禮金、違規多占和買賣住房、利用職權委托理財或獲取內幕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方面的情況。在選拔任用干部方面,沒有違規行為。沒有挪用公款的行為。沒有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沒有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等行為。
二、領導干部檢查情況
1、對照中紀委“八個嚴禁”,經認真檢查,沒有發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其他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再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等情況。
2、經過自查、檢查,我院領導干部沒有違反“52個不準”的行為。
3、醫院領導干部認真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及時向局黨委及縣委、縣政府匯報情況。
20**年8月9日
篇2:某供水公司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供水公司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八)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
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準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準則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準則列為黨員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篇3: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黨中央為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舉措。黨員領導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的利益、干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读蕜t》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8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52個“不準”,規范了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潔從政行為,并充實完善了相應的實施與監督制度,是一部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gg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范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于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