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修繕工程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理順用戶、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的關系,明確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廉政建設,特制定《XX大學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修繕工程項目,是指使用財政專項撥款、學校預算資金、學校自籌資金等進行的維修類土建、安裝、改造、管線(含水電管線)敷設、裝飾、裝修、房屋拆除(拆遷)等工程。
第二章 分類及職責劃分
第三條 根據工程性質將修繕工程分為水電安裝修繕工程、不改變主體結構的土建安裝修繕工程和改變主體結構的土建安裝修繕工程。
第四條 水電安裝修繕工程和不改變主體結構的土建安裝修繕工程由后勤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改變主體結構的土建安裝修繕工程由規劃基建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保修期內屬于保修的修繕工程項目(含水電工程項目),由使用部門報規劃基建處或后勤管理處,規劃基建處或后勤管理處負責聯系該工程原施工單位保修;如因施工單位不及時保修,影響學校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規劃基建處或后勤管理處可按急事急辦的原則直接安排施工隊伍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該工程項目的質保金中扣除。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本著方便用戶的原則,凡公用房屋土木的零星維修、校內住宅共用部位的土木及設施維修和新增工程項目(含水電),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申報”的原則,由用戶或者管理部門向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申報。
職工住宅室內自用部位及其設施維修,由住戶直接與后勤管理處聯系,優惠維修,維修費用由住戶負責支付。
第七條 每年的專項維修項目,由后勤管理處、規劃基建處提出,按程序辦理。
第八條 學生宿舍區的恢復性維修經費單列,恢復性維修項目由學生工作處和后勤管理處共同完成。
第九條 校內職工住宅共用部位:指承重結構部分(包括樓道、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對講門、走廊、過道。共用設施:指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道、垃圾道、水箱、水泵、避雷裝置、化糞池、排水溝及住宅區域的綠化地等設施。
第十條 校內職工住宅室內自用部位:指戶門、戶窗(含護窗條、玻璃、窗紗等)、戶內頂棚、墻面、樓地面、陽臺、欄桿等。自用設施:指戶內電、氣、自來水分戶表、電表以內的管線及配件(含分戶表)、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道。
第四章 項目立項審批
第十一條 修繕工程必須經過立項審批、決算審計等規定程序,否則學校不承擔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并追究使用(管理)部門及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在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搶修項目,可及時組織搶修,但需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根據修繕工程的預算金額,工程項目審批程序如下:
1.經費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根據使用部門需要和維修經費等情況進行審批。
2.經費在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召開處務會進行研究,形成部門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個別工程,經主管校領導批示,送審計處審計。
3.經費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召開處務會進行研究,形成部門意見,經規劃基建工作管理小組會議通過,送審計處審計,報校務會討論決定。
4.經費在10萬元以上的,須經規劃基建工作管理小組會議通過,送審計處審計,報主管校領導會簽同意后報黨委會討論決定。
5.年度預算以外新增項目按學校預算管理文件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每年12月下旬,學校對當年所有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匯總。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確定
第十三條 根據工程預算的金額大小,采取指定基本隊伍、招標、議標等方法確立施工單位 。具體辦法如下:
1.低于1萬元(含1萬元)的修繕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按零星維修處理方式確定施工隊伍。
2.高于1萬元且低于5萬元的修繕項目(專業性強的項目除外,下同),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采用集體議價方式確定施工隊伍。
3.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學校招投標管理中心按照《XX大學采購與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六章 工程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經費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工程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相關科室開出施工任務書,并根據施工任務書組織施工。完工后,使用部門在施工任務書上簽字,作為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凡單個項目經費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應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管理,辦理工程預付款和結算。
合同中應具體明確項目的內容、質量要求、進度要求和大宗材料型號、規格及雙方的責、權關系、結算方式等。施工單位必須與審計處簽訂決算報價信譽承諾書,與監察處簽訂建設工程廉政合同。
議標工程項目的合同,由招投標管理中心、財務處、審計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監察處、工會、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等部門在議標結束后明確合同主要要點,并作好記錄,后勤管理處應按照記錄擬寫合同。
第十六條 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是工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監督和檢查學校相關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工程項目的質量和進度?,F場管理人員負責施工過程管理,確保施工質量,對所用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價格要嚴格把關,并做好相關的資料收集和登記工作,以便事后取證;對于隱蔽性項目,要有三方(三方:用戶、甲方、乙方)簽證,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須保留相應部位的數碼照片作為資料備查。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和追加工程項目;確需變更和追加的,由使用部門申報,經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進行論證、估算后,按《XX大學基建修繕工程變更、簽證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報批。
第十八條 凡經費在5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牽頭,會同業務主管部門、使用部門進行驗收;凡經費在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牽頭,會同財務處、審計處、監察處、國有資產管理處、業務主管部門和使用部門進行驗收。工程驗收中應簽寫好工程驗收單。
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辦理結算手續時,施工單位須在學校付款前將所有修繕資料送交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1式3份,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將原件送財務處,送檔案館1份復印件,自留1份)。
第七章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驗收申請須附相應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一條 規劃基建處與后勤管理處應在接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召集學校有關部門技術人員和使用單位代表組成工程驗收小組,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驗收。所有工程內容均驗收合格后,由驗收小組成員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生效。工程結算時結算書須附規劃基建處或后勤管理處簽發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否則審計處、財務處不予辦理有關結算手續和付款。
第二十二條 在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與設計不符且沒有甲方變更簽證等情況時,應追究施工單位責任,按合同約定予以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修繕項目屬新增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修繕工程竣工后,規劃基建處與后勤管理處應及時移交使用部門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八章 修繕項目決算與結算
第二十五條 所有修繕工程款的結算,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統一與學校辦理結算手續。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未核實工程量的、未經過驗收或驗收結果不合格的工程以及有關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結算。后勤管理處審核后開具結算申報表,結算標準按《XX大學安裝、維修工程取費標準試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修繕工程款經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財務處委托校外中介機構審計后付款(學校審計處每年對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一次檢查),5萬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審核后交審計處審計,經主管校領導批示、校長審批后付款。有關內部轉帳支票按經費來源渠道由經費來源主管部門開出。
第二十七條 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工程項目,按月結算;1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按單項目結算,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應在竣工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部門的結算手續。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所有的修繕工程項目,必須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包括工程名稱、項目負責人、施工地點、施工隊伍、施工日期、竣工圖紙、預決算、施工過程情況記錄等。修繕工程檔案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負責整理,大型修繕改造項目的檔案資料按有關規定報送學校檔案館,其它由后勤管理處或規劃基建處負責保存。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施工方質量履約檔案,存在不良記錄的施工方今后不得在學校及附屬單位從事修繕工程項目的施工。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修繕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和設備采購等工作中必須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制度。對違規、違紀、違法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應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實行修繕項目質量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于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要追究項目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學校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上級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南山區房屋修繕工程管理制度
南山區房屋修繕工程管理制度
一、按照房屋修繕工程的特點,對工程的管理重點執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和《南山區小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即落實工程項目管理的“雙控制”;
二、結合物業產權管理的需要,對房屋修繕工程實行計劃立項管理,以預控管理的方法為主,通過工程項目的開展保障實現房屋的正常使用,進而達到對房屋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效應;
三、房屋修繕工程以外包運作形式為主:維保工程項目原則上由物業管理公司按其服務職能承包或轉包,業主實行監督管理;維修及改建工程由業主組織實施;
四、房屋修繕工程的組織實施要盡量運用社會上技術專業化、運作標準化和管理理性化的優質企業資源,大力推進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節能等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應用,優化房屋的使用效果;
五、房屋修繕工程應按照《南山區行政事業單位物業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和《南山區物業管理辦公室房屋修繕工程管理辦法》具體開展實施管理。
篇3:大學基建修繕工程管理違紀處分規定
大學基建、修繕工程管理及違紀處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修繕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zz省《關于對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利用學校資金及各基層單位自籌資金開支的基建工程、修繕工程(含裝飾工程、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zz師范大學所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立項與審批
第四條 凡擬進行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除緊急搶修工程外,都必須事先立項并獲批準。
第五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立項報告。報告必須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目的、用途、投資計劃、資金來源以及建設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六條 立項報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設方面的立項報告由后勤管理處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項報告由資產管理處受理。
(三)基建處負責的大型工程項目經校務會同意立項后向地方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立項報告的審批。
(一)基層單位不準在校內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擴建公用房?;鶎訂挝蛔曰I資金的修繕(含裝飾)工程項目的立項,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二)建設計劃及資金在經費預算內并已由學校下達經費預算的立項,經受理立項報告的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指分管受理立項報告部門的校領導,下同)審批。
(三)新立項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審批:
1.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以下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
2.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3.投資資金總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校務會議研究審批。
4.投資資金總額在100萬元及其以上的,經受理報告的主管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后,報黨委常委會議研究審批。
第八條 立項未獲批準的項目不準施工,違者應責令停工。
第三章 設計、預算與發包
第九條 工程項目立項被批準后,應進行項目設計。項目設計應結合立項報告的有關內容和實際用途進行。所有工程項目都應該按照節儉、實用的原則進行,不得搞超標準設計。
第十條 工程項目設計后必須進行費用預算(緊急搶修工程除外)。預算必須使用正規的工程預(決)算表,并加蓋預算員專用章。預算總金額不得突破投資計劃。預算須經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凡屬陜師校發[2000]4號文件第三條所列工程,須送校審計處進行預算審計,并按審計處意見撥付工程項目預付款;其余工程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預算未經審計的工程項目不準開工。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分管財務、紀檢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凡投資資金總額在3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投資資金總額在10萬元—30萬元之間(不含30萬元)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實行招標發包,也可經招標工作領導小組批準議標發包。投資資金總額不足10萬元的工程項目,可采用議標發包或直接發包。
招標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進行,并提前3天向監察處報送招標文件。招標工作實施前要報告監察處,以便對招標過程中的有關環節進行監督。招標工作小組須有監察、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招標結束后5日內,工程建設單位須將招標結果(主要應說明招標過程及結果,并有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簽名)書面報監察處備案。工程項目議標前3天應向監察處報送有關材料,議標時須有監察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我?;?、后勤、資產、財務、監察、審計部門及工程建設單位的有關人員與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有直接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項目招(議)標過程中向投標人或承包單位泄漏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和其它應當保密的資料及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定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發包給指定的投標人或承包單位。
第十四條 工程承包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除載明相關事項外,并須載明工程質量等級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費用及“工程預決算必須經校審計處審計并以審計結果為準”等有關事項。合同簽字前須經監察、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與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要求承包單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防止因施工造成對地下管線的損壞。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要求承包單位采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課時間不得在教學區進行噪聲和振動危害較嚴重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指派專人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規范對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對議標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項目中按市場價采購的數額較大的材料,建設單位事先應指派專人(2人以上)進行材料質量及市場價格調查,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報告須由調查人、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在工程竣工后進行決算審計時同其它資料一起報審。
第五章 驗收與決算
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須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組成工程項目驗收小組(2人以上)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人須在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簽署意見并簽名。工程項目驗收報告上必須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督情況的說明及本人簽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出現質量問題,要追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和工程項目驗收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承包單位依據工程項目驗收報告向建設單位提交正規的工程項目決算書,由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簽名。審核人必須注明所審核的工程項目決算書中工程量是否真實,決算是否合理。工程項目決算書經建設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由建設單位送審計處進行決算審計,并按審計意見辦理工程費用結算手續。
第六章 違紀行為與處
分第二十一條 凡在本校范圍內所發生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主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作出行政處理外,還應當視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必須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黨員的,可同時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是黨員的,應同時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工程項目未按規定立項或者立項未獲批準擅自開工的;預算未經審計擅自開工的;基層單位擅自在校內建房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標準、變更工程建設項目用途的。
(三)違反規定,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發包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資格)等級的單位或個人的;建設單位不負責任導致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等事項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安全監督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督的;采購、強令使用不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強行指定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的。
(五)違反規定,對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搞串標、假招標等不正當活動的;招(議)標事先不向有關部門報告、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議)標活動、事后不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違反規定,在工程招(議)標過程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給工程招(議)標工作或學校造成嚴重影響、損失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議)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七)違反規定,限制、排斥外單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對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和程序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八)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將已中標項目自行作廢、變更并另行發包的。
(九)以各種名義、形式干預正常的工程建設活動和正當的招(議)標活動的;授意選擇、指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承包、代理、監理等單位的;為親友承包工程項目或者生產、供應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
(十)接到關于工程項目承包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以及轉讓監理業務的報告而不制止、不糾正的;與承包單位串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十一)違反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規定,擅自減少或者截留、擠占、克扣工程建設項目款項,降低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的;隨意加大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損害國家、學校利益的。
(十二)按規定應當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而不實施監督管理的;不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實施監督管理,降低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的;對有關的工程建設違法違紀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不報告的。
(十三)不按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經驗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見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對實際發生工程量應當核實而不核實的。
(十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人員具有貪污、受賄、挪用和違反財經紀律,以及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接受禮品依照國家規定應交公而不交公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合并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進行施工的,除責令停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紀律責任外,還應責令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主動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或者積極清繳全部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損失的;
(三)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經過查證屬實的;
(四)經辦人員依法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
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經批評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對工程建設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故意違法違紀的;
(二)利用職權指示、暗示、默許或者強令下屬人員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拒不糾正錯誤或者阻止他人交代、舉報、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
(五)不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增大的;
(六)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負責任,對工程項目預算、決算不認真進行審核,導致預算超出投資計劃較多,或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決算審減率超過5%的,對工程建設單位予以全校通報批評。對一年內累計三次決算審減率超過10%的承包單位,視其情節,停止其6個月至1年在校內承包工程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