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2013年)

4731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11月29日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復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組織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以及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村莊改造和移民搬遷廢棄土地的復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本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二)調查登記本行政區域內損毀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權屬關系等,建立土地復墾臺賬;

  (三)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土地復墾情況,驗收土地復墾項目;

  (五)監督土地復墾資金使用情況;

  (六)對復墾后土地的權屬提出確認意見;

  (七)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復墾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搜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測職責、監測程序,及時掌握土地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第八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復墾標準、《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領取了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和項目單位編制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應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特別要聽取土地權益人、使用人意見,并附具對所征求公眾意見采納或者未采納的說明,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未附公眾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土地復墾方案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已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根據審查通過后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程規劃設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細化施工進度,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報送當年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并上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對土地復墾工程進行監督:

  (一)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情況;

  (二)土地復墾年度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復墾工程管理、監理和監測情況;

  (四)土地復墾工程進度及其質量情況;

  (五)土地復墾工程管護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調查評價: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三)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規范》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后,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驗收所需知識結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初步驗收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戶、宅基地使用權人、地役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公告,確保利害人的知情權。驗收人員的驗收意見等依法歸檔保存,土地復墾驗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耕地、園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復墾后的產能、郁閉度、覆蓋度、生態恢復狀況等進行評價。跟蹤評價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或者土地復墾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意見和措施。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園地優先復墾恢復原狀;復墾后的耕地、園地連續三年達不到原地類生產能力水平的,由土地復墾義務人重新組織復墾,或者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復墾。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對損毀土地復墾后提高土地使用價值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復墾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后土地權屬或者用途發生變化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絕采納意見或者措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2013年)

  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年11月29日

  陜西省實施《土地復墾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復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組織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以及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村莊改造和移民搬遷廢棄土地的復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本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二)調查登記本行政區域內損毀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狀況、權屬關系等,建立土地復墾臺賬;

  (三)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土地復墾情況,驗收土地復墾項目;

  (五)監督土地復墾資金使用情況;

  (六)對復墾后土地的權屬提出確認意見;

  (七)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復墾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搜集、匯總和發布土地復墾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明確土地復墾義務人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測職責、監測程序,及時掌握土地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第八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復墾標準、《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領取了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和項目單位編制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應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特別要聽取土地權益人、使用人意見,并附具對所征求公眾意見采納或者未采納的說明,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未附公眾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土地復墾方案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已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根據審查通過后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程規劃設計,落實土地復墾費用,細化施工進度,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報送當年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的土地復墾方案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實并上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對土地復墾工程進行監督:

  (一)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情況;

  (二)土地復墾年度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復墾工程管理、監理和監測情況;

  (四)土地復墾工程進度及其質量情況;

  (五)土地復墾工程管護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調查評價:

  (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二)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三)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規范》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后,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驗收所需知識結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初步驗收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土地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戶、宅基地使用權人、地役權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公告,確保利害人的知情權。驗收人員的驗收意見等依法歸檔保存,土地復墾驗收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的,應當按照耕地、園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復墾后的產能、郁閉度、覆蓋度、生態恢復狀況等進行評價。跟蹤評價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或者土地復墾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意見和措施。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園地優先復墾恢復原狀;復墾后的耕地、園地連續三年達不到原地類生產能力水平的,由土地復墾義務人重新組織復墾,或者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復墾。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對損毀土地復墾后提高土地使用價值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復墾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后土地權屬或者用途發生變化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絕采納意見或者措施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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