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山西省社會治安防范管理規定(1998修正)

3844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社會治安防范管理暫行規定
(19*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 1998年1月4日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西省社會治安防范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防范管理,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根據國家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境內所有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動員全社會力量,組織多層次、多形式的治安聯防組織,劃分責任地段,確定責任區,制定治安責任制,施行區域管理,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齊抓共管。
治安工作應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政績和評選先進單位、文明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地區行政公署、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駐地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應接收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治安管理的主要部門,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負有指導、檢查、監督的責任,有權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做出表彰和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社會治安的義務。對違*治安的行為應當制止和舉報。
公民應發揚見義勇為的精神,勇于同各種違反犯罪活動進行斗爭。
提倡公民在遭到非法侵害時,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第二章 治安組織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單位應加強治安組織的領導,整頓治保組織,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第八條城市、集鎮、工礦應組織治安聯防隊,在當地公安機關的統一指導下,維護本區域的繁華街道、車站、廣場、商業區、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各單位應組織治安巡邏隊或設專門值班、警更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治安巡邏。
大中型

商場、旅館、飯店、影劇院、舞廳,應根據治安管理任務,配備相應數量的治安員或聘請保安人員協助單位維持治安秩序。
居民區和宿舍區,應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采取鄰里關照、院戶聯防、輪流值班和聘用專職治安員守護等多種形式,開展護樓護院活動。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以民兵為主體的專職或兼職治安聯防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治安聯防工作。沒有條件組織治安聯防組織的村,應當設專職或兼職警更人員。
經營種植、養殖業和其他副業的村民和個體戶,本著自愿的原則,在村民委員會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組織治安聯防組織。
第十條在有條件的地方可組建保安服務公司,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業性大型活動提供安全活動。公安機關對辦案服務公司應加強指導,在業務培訓、骨干調配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治安聯防隊和其他治安組織與人員是協助公安機關維社會規治安秩序。制止和預防犯罪的群眾性治安保衛力量。其職責是:
1、對公民進行守法、安全防范和維護公共秩序的宣傳教育;
2、在制定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定點執勤;
3、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正在發生的暴利行為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并將行為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4、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查緝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5、盤查行跡可疑人員;
6、做好指定區域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工作,協助各單位進行治安檢查,發現治安隱患和火險隱患,應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7、保護案件、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遇有突發事件,治安聯防隊和其他治安組織及其人員,應協助政府做好勸阻、疏導工作,并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治安聯防隊隊員和其他治安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忠于職守,聽從指揮;
2、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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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3、尊紀守法,廉潔奉公;
4、執行任務時佩帶統一標志,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治安防范管理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健全門衛、值班制度,在管理錢、財、票證、槍支、爆炸、危險物品的部位和其他重要部位,應安裝和配置安全和防范設施。
第十四條宿舍區和居民區,應安裝安全防范設施,建立治安管理責任制,訂立維護安全公約。有條件的應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新建住宅小區應安裝高科技的防盜裝置,小區內應設立治安崗亭、報警點、居民住戶應安裝防盜設施。
第十五條在繁華街道、商業區、公園、廣場、影劇院、舞廳等公共場所應懸掛安全提示牌,設置或指定有明顯標志的報警電話。公安機關在主要街道和廣場,應配置流動執勤車和流動崗哨。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地段和公共場所應設立崗亭或治安值班室。
第十六條農村夏收、秋收季節和集貿市場、節日文體活動場所,應由治安聯防組織的治安組織共同維持治安秩序。
第十七條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用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暫住人口登記機構,協助戶口登記機關做好登記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可根據管理任務聘雇戶口協管員幫助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列為特種行業管理的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治安防范,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治保組織,并逐步落實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九條金融、郵電、電信等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實行 “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其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
第二十條嚴禁賣淫、嫖娼、吸毒、賭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毆、傳播淫穢、迷信書畫、放映淫穢錄像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放任不管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一條加強廢品收購的管理,堅決取締無證收購。對個人收購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實行定點收購,收購專點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確定。非指定的收購站點和其他單位及個人一律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所有廢品收購站點均不得從個人手中收購鐵路、通訊、電力、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專用金屬材料和軍工專用器具。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社會治安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社會治安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開展

法制宣傳教育,把治安防范教育、行為防范教育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緊密結合起來。
新聞、廣播、電視部門和其他宣傳教育部門應把社會治安教育作為重要任務來抓,開辟宣傳專欄,抨擊邪惡,弘揚正義。
有條件的機關、廠礦、學校、商店應設置法律宣傳教育欄,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對公民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和社會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治安防范意識,樹立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感。公民應自覺學法、守法、和維護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二十五條社會都應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教育部門、青少年組織應加強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學校應把在校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教育內容,教育學生樹立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家庭應積極配合社會和學校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治安人員的選調管理和報酬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所需治安人員,可以從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中抽調、聘請,也可以從待業人員中聘雇。
第二十七條抽調、聘雇的治安人員應遵守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2、熱心治安工作,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
3、作風正派,聯系群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
4、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
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各類治安人員的培訓,在一般情況下應做到先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八條在治安保衛隊伍中,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的獎罰,加強對治安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治安聯防隊和其他治安人員,實行有償服務。提倡居民對社會治安義務服務。
第三十條從在職職工中抽調的人員或由在職職工輪流值班的,其工資基金和福利待遇由本單位照發。從離休、退休干部職工中聘用的人員,除原單位照發離、退休工資外,由聘用單位發給補貼。
從農村或從城市待業及無業人員中聘用的,由雇用單位解決報酬。
補貼和報酬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治安人員的工資和補貼,除根據當地的財力情況,適當補助一部分外,可本著誰受益、誰出錢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通過受益單位支付一部分,居民集資一部分等多渠道籌措。農村可采取誤工補貼、減少義務工或增加承包土地、林木等辦法解決。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認真執行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2、工作認真負責,在安全防范中成績顯著的;
3、提供犯罪線索或緝拿罪犯有一定貢獻的;
4、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同違法犯罪分子有功的。
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衛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貢獻很大的應給予重獎;壯烈犧牲的,應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追認為烈士。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列各類治安人員凡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務、作風粗暴、群眾意見大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扣罰獎金,直至除名等處分。
上述人員因玩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或包庇、放縱罪犯、內外勾結、
監守自盜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除辭退除名外,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經公安機關提出整改意見后,據不整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和個體客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致使侵害行為發生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按有關規定對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并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的評比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學校關于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誰主管、誰負責” 責任制,按照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施“一票否決”。

  3、落實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等各項措施,維護學校安全,開展法制教育和治安防范,防火,保密,幫教和糾紛調解工作、大型活動等各項工作職責落實到人。

  4、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平安校園創建工作會議,安排布置學校各階段綜合治理、平安校園創建、普法工作重點任務,進一步落實安全教育措施。

  5、強化校園安全管理。進一步提高學院物防、人防、技防水平,切實維護學校政治穩定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

  6、組織全校師生員工開展群防群治的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學校良好的秩序,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管理、學習和生活環境;鼓勵師生員工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見義勇為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7、協調及時、妥善調解疏導內部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8、配合地、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篇3:高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若干規定

>  高級中學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依法治國”的方略和《江蘇省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條例》,全面加強綜合治理,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堅持人民民主專政,認真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效地遏制青少年違法犯罪現象,有效地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構建平安、文明、和諧校園,建立良好的教育秩序,優化育人環境,特制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任務:在校黨委會和校長室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整治校內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校園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建設培養“四有”人才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要求:

  1.校黨委會、校長室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程,學校建立綜合治理領導組和綜合治理辦公室;

  2.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運行機制;

  3.各項措施落實,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全校師生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

  1.保持校園政治和治安持續穩定,杜絕影響局部或全局的重大案件和惡性事故的發生;

  2.切實加強法制系列化教育,全體師生員工的法制意識進一步得到強化;

  3.師生反映強烈的突出治安問題得到整治,安全感進一步得到增強;

  4.機構健全,組織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得到全面落實和加強;

  5.切實加強管理,增強自我防范能力。六大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管理、寄宿生管理、自行車管理、臨時攤點管理、機動車輛管理、特殊時期管理)堅持法律化、規范化、制度化、經?;?。

  四、保衛科是學校的一個部門,受校長室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負責學校治安保衛的日常工作。有權對學校各部門、各班級的治保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五、根據《江蘇省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條例》“誰主管、誰負責”的精神,各部門、各個班級負責本部門、本班級的治保工作,“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的門”。對玩忽職守者,視情節逐級追究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六、綜合治理領導組按處、室、館、班劃分綜合治理責任區,校長與治安責任區的治安責任人簽訂治安責任書,把綜合治理工作由過去的行政管理制轉變為治安責任制。

  七、抓要害部位管理。切實加強六室一館、一庫一房(六室即財會室、傳達室、檔案室、實驗室、醫務室、保管室;一館即圖書館,一庫即倉庫;一房即鍋爐房)的管理。各要害部門負責人為內保工作責任人,對各要害部門負全部責任,確保各要害部門不發生任何事故。

  八、抓日常行為規范管理。繼續抓好“四大塊”管理,采取日檢查公布,周小結,月總結,年總評的方法,促使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舉止文明,學習勤奮。

  九、抓寄宿生管理。健全門衛制度,實行封閉式管理。按作息時間開關宿舍區大門,不在規定時間內(除特殊情況外)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宿舍區大門。

  十、抓自行車管理。全體學生的自行車均要掛“通州高級中學停車牌”,按學校統一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自行車,對無停車牌、無鎖、無撐腳、無鋼印以及不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自行車,由校保衛科統一處理,屢教不改者,予以一定的紀律處分。教職員工更要率先垂范,按指定區域停放車輛。

  十一、抓臨時攤點管理。任何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均不得在校內設臨時攤點;凡未經批準在校內設的臨時攤點,學校一律沒收,在校學生一律不得在臨時攤點購買物品,違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該生所在班級當日行為規范考核予以降分。傳達室門衛和宿舍區門衛要負責管理,若保衛人員視而不見,發現一次扣罰當日獎金,兩次加倍扣罰。

  十二、發現有人從傳達室進入學校叫賣、垂釣、拾破爛,尋釁滋事,保衛人員不制止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兩次30元,第三次解聘。

  十三、加強特殊時期管理。特殊時期是指節假日和雙休日,這個時期力求做到三增加一堅持一強化:增加領導力量,增加值班人員,增加值班時間;堅持24小時不脫崗;強化防范意識。

  十四、加強機動車輛管理。除上級領導來校檢查視察工作、為學校運送物資、學校公務車和其它特殊情況必須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學校。自行車、機動車輛嚴禁在教學區內行駛。自行車進出學校大門,務請主動自覺下車。

  十五、各班教室、寄宿生宿舍注意安全用電。嚴禁私自接用電器。教室內配電盒要關鎖好。發現電器損壞,嚴禁私自修理,應及時報告總務處維修,違者予以嚴肅處理。

  十六、校園內嚴禁燃放煙火鞭炮,嚴禁倒煤氣殘渣,嚴禁亂丟煙頭、果殼,瓜皮。

  十七、嚴禁學生在樓梯、教室前和過道內追逐、打鬧。

  十八、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材。

  十九、傳達室務必做好來客登記,上課時,學生家長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會見學生。

  二十、學校財產帶出校門,須持總務處或有關部門、有關領導的準行證,否則一律不予放行。私人財產帶出學校大門,必須向傳達室保衛人員交代清楚。

  二十一、切實貫徹執行通辦發《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增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十二、切實貫徹執行通辦發《關于公共財產被盜實行責任賠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國家財產的管理,嚴格治安防范責任,減少公共財物的損失。

  以上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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