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政辦發〔20**〕39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區以及其他公用場所等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及其組織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閑娛樂和參加其他社會活動時,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設的物質環境。
無障礙設施的具體內容范圍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業主全面負責、市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分工負責。
發改、規劃、建設、財政、民政、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使用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自身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財政部門應撥出專門經費用于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建設、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旅游、貿易服務、金融、文化、廣電、教育、科技、信息產業、體育、衛生等部門以及鐵路、民航、郵政等系統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辦法,組織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實施建設管理,并負責監督落實。
第七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無障礙設施配套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人性化服務,方便殘疾人活動需要,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國家規范和標準要求,正確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文字、圖形標志以及區域導示圖,保證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系統性和連貫性。
已建項目未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的,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應當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增設和改造。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并對設施的使用安全負責。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和整改。本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所有權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九條 市容環衛部門在城市公共廁所建設中,配套建設相應數量的無障礙廁所或廁位,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處設立無障礙廁所或廁位分布圖,方便殘疾人使用。
第十條 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根據要求,在公共交通運營線路上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和盲文站牌。公交車輛應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十一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在城市道路人行橫道設過街音響信號裝置,人行橫道的安全島能使輪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條 殘聯、民政、老齡等部門應采取多種方式,對無障礙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及時向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殘疾人等的無障礙需求,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切實抓好老年人福利設施、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第十三條 殘聯應根據殘疾人實際需求,加強對相關行業服務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監督窗口服務單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務。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廣電部門應采取措施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宣傳力度,教育公眾維護、愛護無障礙設施,形成無障礙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 經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同意,并簽訂設施隨即恢復協議,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監督落實??赡苡绊懙缆方煌ǖ?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全面恢復無障礙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并對破壞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給維護管理責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公安、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執法檢查,對損毀、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0)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
現發布《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淇
二OOO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含橋梁、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 通道,下同)、地鐵車站、城市鐵路車站和主要旅游景區、景點等建設工程,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具體實施計劃,由市規劃委員會 根據本市社會發展需要制定。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和兒童弱勢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規定建設工程中配套 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
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進行無障礙設計的工程設計,必須遵守《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設計規范〉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條 凡依照本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 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開工前的審查,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件。
第八條 對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養護,按照城市道路與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養護的分工,分別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負責。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責任者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無障礙設施。嚴禁損害、侵占無障礙設施,嚴禁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同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且設置警示標志和信號設施。
第十條 對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區、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區、景點,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 管理者應當制定建設計劃,逐步實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存在缺陷影響正常使用的,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管理者應當及時改建。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有權對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施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按照下列職責分工 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有關管理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后,必須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或者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ㄒ唬π?、改、擴建的建設工程不按規定進行規劃設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處理。
?。ǘη终?、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區中的無障礙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ㄈp壞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處理;損壞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ㄋ模ι米郧终汲鞘械缆贩秶鷥葻o障礙設施的,或者雖經批準臨時占用但沒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信號設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 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對其他違反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由規劃、建設、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 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哈爾濱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2007)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哈爾濱市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志;
(八)其他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范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城市管理、房
產住宅、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便利、適用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三)公共交通??空驹O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四)公共服務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標志或者提示性設施;
(六)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七)無障礙設施建成后,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設計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設計規范》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通過。
第十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省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的產權人或者維護人有計劃地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保障無障礙設施發揮正常使用功能。無障礙設施發生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字幕報站和語音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設置的運營標志、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于識別。
第十五條 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者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對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舉報。
因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和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占用居住建筑和居住區內的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房產住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毀城市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產住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