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20**-04-20 18:25:17)轉載▼標簽: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分類: 經營實習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設局):
為了加快設計體制改革,推進專業事務所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并參照(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名額分配表),組織做好設計事務所的申報審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
建設部辦公廳秘書處 2000年12月13日印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繁榮設計創作,規范設計市場,保證工程設計質量與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以下簡稱設計事務所)是指由具備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取得高級職稱的)。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專業設計人員合伙設立,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或其中某一專業設計業務的設計機構。
合伙人對設計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三條 設計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協議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
第四條 設計事務所包括綜合設計事務所和專業設計事務所。
綜合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建設[1999]9號)規定的標準設立和規定的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
專業設計事務所按《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設立,并按規定的執業范圍及承接任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別。
第五條 設計事務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部總量控制的要求審批。
設計事務所的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
第六條 設計事務所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
第七條 設計事務所的名稱應當與責任形式及從事的專業相符合,一般宜采用個人或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 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分為兩個步驟:先申報組建方案,再申報資質。
第九條 申報組建方案的程序為:
?。ㄒ唬┯砂l起人先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呈報組建方案,材料包括:
1、申請設立設計事務所的報告;
2、書面合伙協議;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組成人員名單、簡歷及主要業績(應附原單位擬同意解聘證明);
5、注冊執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通過企業改制成為設計事務所的應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所有人的批準文件及其它有關材料。
7、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ǘ┯墒〖壗ㄔO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組建方案;按照擇優推薦的原則對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格、業績、人員組成、職業道德等方面認真考核,對擬成立的設計事務所提出綜合推薦意見。
?。ㄈ┦〖壗ㄔO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推薦意見對資質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ㄋ模﹪鴦赵航ㄔO行政主管部門對初審通過的設計事務所發布資質預核準通知。擬新組建的設計事務所可持預核準通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條 申報資質的程序為:
?。ㄒ唬┦〖壗ㄔO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資質預核準通知后,將資質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按《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和本辦法所附《建筑工程專業設計事務所資質標準》規定,提交資質申報材料(含資質申報軟盤);
2、所有人員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證明;
3、當地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注冊證明;
4、合伙協議書;
5、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ǘ﹪鴦赵航ㄔO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申報材料進行審定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任務承接與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取得設計事務所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按照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業務,并對其提供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在異地承接設計業務時,須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專業設計事務所在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進行合作設計時,合作各方的權利、
義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并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轉包。第十四條 設計事務所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管理的法律、法規,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建設〔1995〕282號文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04年)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39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
?。ㄒ唬┓课萁ㄖ捌涓綄僭O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ǘ┦姓A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ㄈ┓课菅b飾裝修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依法應當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未領取的,建筑工程不得開工。
本辦法所稱開工,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作業,其中,新建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基礎樁施工或者土方開挖;改建、擴建工程和舊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是指開始進行拆改作業。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主管機關。區、縣建設委員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呀涋k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ǘ┤〉媒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ㄈ┬枰疬w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經征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已經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ㄋ模┮呀洿_定建筑施工企業,并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ㄎ澹┯袧M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依法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圖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斜WC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ㄆ撸┙ㄔO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應當以建設項目為單位領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個或者若干單項工程為單位分別領??;線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分段領取。
按照前款規定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限額;各單項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總建設規模和總工程投資額一致。
第八條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隨同新建道路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房屋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可以隨同房屋建筑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開工前向市建設委員會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顚扆R備并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的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市建設委員會網站上下載或者向發證機關免費索??;
?。ǘ┓媳巨k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即時審查建設單位的施工許可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文件;對提交文件齊備的,應當受理施工許可申請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建筑工程用地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一條施工許可證分為一件正本和兩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偽造、變造和涂改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施工許可證發放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發生變更,依法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依法不需要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條件變更后10日內告知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謔逄踉誚ǖ慕ㄖこ桃蜆手兄故┕さ模ㄉ璧ノ揮Φ弊災兄故┕ぶ掌?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進度、
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定期匯總全市頒發的施工許可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許可證規定施工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
第十八條市建設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施工許可有關的信用信息記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按時告知發證機關有關變更事項的,由市或者區、縣建設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認為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的建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開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凡在**市規劃區內新建、臨建、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建筑工程,都必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證和建筑項目申請報告向建委規劃科提出建設申請。
二、規劃科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工程的性質、規模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是否準予立項。
三、準予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批準立項報告到計委立項,同時下達規劃設計委托書,建設單位持委托書到規劃院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院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成果。
四、建設單位持計委投資批文、規劃設計圖、建筑方案(透視圖)到規劃科填寫“建設工程方案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方案、::填寫申報意見,經分管規劃副主任初審,再經主管副市長或建委主任審定后即獲通過。
五、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圖、規劃圖委托持證單位進行建筑施工圖設計。
六、建設單位持完整的施工圖交送圖紙審核部門進行圖紙審核,辦理消防、抗震手續,審核部門在規劃科常設聯絡員,負責接收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紙審核意見,自接到施工圖紙之日起七日 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圖 紙審核 意見,如果在七日內不能出具意見者,視為圖紙已經審核通過,規劃科為建設單位辦理下步手續。
七、建設單位持施工圖和圖紙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一并交送規劃科,并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確定手續齊全后,經規劃科負責人初審,經建委分管規劃副主任審定后,即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八、建設單位持規劃許可證辦理有關施工手續,領取施工證后,申請建筑定位放線,規劃科填發放線委托單,予約放線。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施工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