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

2798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08.21
【實施日期】1997.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從立項、報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發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務到竣工驗收以及房地產開發、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管理,是指對建筑活動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
永寧、賀蘭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各職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供電等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外,還應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非專業的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篇2:企業工業建筑管理規定

  企業工業建筑管理規定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建筑管理工作的職能,管理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2、引用標準

  冶金部《鋼鐵企業工業建筑管理辦法》

  3、術語

  3.1 工業建筑:是指用于生產的廠房、庫房、變電所、泵站、煙囪、礦槽、操作室、儀表室、地下油庫、皮帶通廊、冷卻架等各類建筑物及構筑物。

  3.2 建(構)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結構在規定時間內,在規定的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

  4、職責

  4.1 實行公司、廠、車間(工段)三級管理。

  4.2 三級管理的職責分工。

  4.2.1設備部是公司工業建筑的主管部門。其職責為:

  4.2.1.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工業建筑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我公司工業建筑管理標準及規章制度。

  4.2.1.2 掌握工業建筑技術狀況和維護狀況;制定升級規劃、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4.2.1.3組織工業建筑的檢查、鑒定和評估工作。對危險建筑及違章使用情況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見,在緊急情況下有權限令暫停使用。

  4.2.1.4組織工業建筑事故的搶修、事故分析和處理,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2.1.5組織工業建筑管理和檢修經驗交流。推廣應用工業建筑管理、維護和檢修的經驗、新技術、新材料。

  4.2.1.6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初步設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4.2.1.7 組織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4.2.1.8 組織工業建筑管理干部、技術人員及工人的業務培訓工作。

  4.2.2 各廠(單位)職責

  4.2.2.1各廠(單位)設備廠長對本單位工業建筑管理負責。各廠(單位)設備科是本單位工業建筑的職能部門,設備科設專兼職工業建筑管理員。

  4.2.2.2 負責本單位工業建筑各類資料管理,建立健全工業建筑檔案。

  4.2.2.3貫徹公司工業建筑管理的各項制度。負責工業建筑的日常管理,組織工業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維護。

  4.2.2.4對危險建筑及違章使用情況要立即提出處理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單位領導有權限令暫停使用。

  4.2.2.5 對應大修的工業建筑項目,必須在上一年度七月一日前報經設備部立項。

  4.2.3 車間(工段)職責

  4.2.3.1 負責車間(工段)區域內工業建筑的日常維護,保證建筑物整潔衛生。

  4.2.3.2負責工業建筑合理使用,杜絕違章,保證工業建筑各部分功能有效、結構完好,在使用中如發現工業建筑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設備科。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工業建筑固定資產管理

  5.1.1凡屬固定資產的工業建筑要設置專業管理,建立臺帳和技術檔案,在建筑物上要明顯標志固定資產編號,做到帳、物、卡、圖相符。

  5.1.2 新建、改建、擴建和抗震加固工程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驗收后轉入固定資產。

  5.1.3 工業建筑固定資產的報廢,要嚴格按照固定資產報廢審批程序進行。

  5.2 技術狀況管理

  5.2.1各廠、單位必須依據檢查、鑒定的實際情況,定期評估工業建筑的技術狀況。對工業建筑的使用條件應及時提出綜合對策,逐步應用先進科學技術,開展動態管理。

  5.2.2冶金行業標準《鋼鐵工業建(構)筑物可靠性鑒定規程》(YBJ219—89)是我公司鑒定工業建筑技術狀況的依據。各廠、單位及鑒定單位都必須按照該“規程”所規定的程序和分級標準進行鑒定分級和管理。

  5.2.3 建(構)筑物技術狀況分為四級

  5.2.3.1 一級:可靠性應符合國家現行規范要求,附屬設施及圍護結構應完整無損。

  5.2.3.2二級:可靠性略低于國家現行規范要求,附屬設施及圍護結構基本上完好無損。

  5.2.3.3三級:可靠性不能滿足國家現行規范要求,影響正常使用,但不致于隨時發生事故。附屬設施及圍護結構損壞不超過30%。

  5.2.3.4 四級:可靠性嚴重不滿足國家現行規范要求,隨時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5.2.4對已構成三級的工業建筑應當立刻立項檢修,消除隱患,避免向四級發展,如確因生產原因不能立即檢修時,應監護使


用最遲不能拖過下一年度檢修;對已構成四級的工業建筑應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產處理以杜絕事故。

  5.2.5 對四級工業建筑的治理,必須優先安排資金、施工力量及檢修時間。

  5.3 設計歸口管理

  所有工業建(構)筑物的新建、擴建、改建設計統一由公司負責。

  5.4 維護與大修

  5.4.1工業建筑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整潔,屋面定期清掃,平臺無雜物,定期清灰,達到文明生產。

  5.4.2工業建筑的維護管理,要堅持專管與群管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崗位責任制,做到定人、定區域、定期檢查、定期維護,消除缺陷隱患,做好記錄歸入檔案。

  5.4.3工業建筑的缺陷或隱患通過維修不能保證其可靠性者,應立項進行大修。工業建筑大修理執行設備檢修管理規定。

  5.4.4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后,各單位必須對工業建筑進行檢查。

  5.4.4.1生產設備、結構受到嚴重損傷時。

  5.4.4.2 發生跑鐵、跑鋼、跑渣、漏酸、嚴重漏水、爆炸、火災等事故。

  5.4.4.3 氣候發生異常變化。

  5.4.4.4 發生自然災害。

  5.4.5 對連續生產的設備基礎、大型動力設備基礎、大型冶金爐基礎、高層框架結構、高大整體構筑物(如煙囪、大型水塔、礦槽等)的裂縫、傾斜和沉降要作定期觀測,做好記錄,歸入檔案。

  5.4.6 加強工業建筑的維護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十不準”,對違反者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4.6.1 不準任意改變原設計結構、功能和使用條件。

  5.4.6.2 不準任意拆除或損壞防火、防水、防腐、防震、避雷及測量標志等設施。

  5.4.6.3 不準碰撞或損壞建筑結構和各類安全防護設施。

  5.4.6.4 不準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撐桿件吊掛重物。

  5.4.6.5 不準任意在建筑物基礎周圍挖坑、積水或堆放重物。

  5.4.6.6 不準對高溫車間廠房結構隔熱設施任意損壞。

  5.4.6.7 不準在各類www.zonexcapitaltr.com屋面、樓板、作業平臺超載堆放物料或增建樓房、小房等。

  5.4.6.8 不準對廠房各類結構亂拆、亂割、亂焊、亂打洞。

  5.4.6.9 不準任意排放酸、堿等有腐蝕性的液體、氣體物料。

  5.4.6.10不準使用與生產工藝不相適應的工業建筑強行生產。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經過設計驗算,提出計算依據,采取必要措施,報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5.5 事故管理

  5.5.1 工業建筑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5.5.1.1凡造成工業建筑結構(構件)局部損壞,尚未危及結構整體穩定性的事故為一般事故。

  5.1.1.2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已造成工業建筑承重結構(構件或系統)的破壞并危及結構整體穩定的;

 ?。?)已發生整體或部分(一榀以上屋架或大面積檔墻、土體等)倒塌、塌陷的。

  5.5.2發生重大工業建筑事故,各廠、單位必須立即向公司設備部報告,以便盡快組織搶修。設備部必須在四小時內上報公司;發生一般事故,各廠、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司設備部報告,設備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在兩周內按“情況反映”將處理結果報公司。

  6、檢查與考核

  6.1 設備部每年在六月份和年底組織兩次工業建筑檢查及不定期抽查,檢查建(構)筑物使用情況和技術狀況。

  6.2 工業建筑管理工作差的單位不得評為設備管理先進單位,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單位及個人經濟責任制考核。

  6.3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按設備事故進行處理。

篇3:銀川市建筑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7.08.21
【實施日期】1997.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從立項、報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發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務到竣工驗收以及房地產開發、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管理,是指對建筑活動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
永寧、賀蘭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各職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供電等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外,還應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非專業的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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