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2.16
【實施日期】1998.02.16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是指對周圍環境間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飯店、旅館、餐廳、飲食(加工)攤點、歌舞廳、游樂場、音像放映廳、電子游戲廳、照相擴印社、理發店、洗染店、浴池、服裝加工點、民用構件加工廠、機動車修理廠等營業場所進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由本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營業地點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一)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樓底層不得從事有污染的餐飲業。在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樓底層從事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凡污染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達不到治理標準的責令搬遷;
(二)禁止在距離居民住宅小區、住宅樓、醫院、療養院、黨政機關100米區域內,學校200米區域內興辦產生較大異味、惡臭或高噪聲、高振動的加工廠(點)和娛樂場點。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爐灶必須使用液體燃料、氣體燃料或型煤等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煙塵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和設施,并設置專門的排放煙囪。煙囪高度和位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四)禁止在商業區行人街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水管網進水標準,嚴禁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將污水直接排放周圍地表
篇2: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2修正)
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修正)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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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35號
市長:陳海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等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
五、將《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沈政令【1998】7號)第十七條刪除。
......
沈陽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業是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賓館、飯店、冷飲經營場點、旅店、歌舞廳、練歌房、游樂場、錄像放映廳、音像制品經營場點、洗染店、美容院、理發店、洗頭房、浴池等單位。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的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商、公安、城建、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仨毎惭b吸收油煙、異味的設施,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確定,應當以不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為原則;
?。ǘ┓彩褂?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及各種爐灶的,必須使用清潔燃料,嚴禁原煤散燒;
?。ㄈ┰诰用駞^和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惡臭、異味、噪聲污染的各種飲食娛樂服務場點。對原有場點必須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ㄋ模﹪澜M行露天燒烤經營活動;
?。ㄎ澹┦褂靡繇懫鞑牡?,必須符合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褂每照{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ㄆ撸┰诮洜I活動中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其它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
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保證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原有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和閑置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七條 從事飲食娛樂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時,應同時提交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諾,工商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排放污染物必須定期向市、區、縣(市)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申報。
第九條 排放污染物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條 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市、區、縣(市)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市)環保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在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保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使用,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由環保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對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視其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十八條 對阻礙環保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