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30日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20**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存續、解除或者終止過程中,職工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 職工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工業與信息化、建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七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勞動權益職責的,工會有權依法要求糾正;職工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權益保障
第九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自行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文本。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勞動檔案,如實記載與職工勞動關系相關的情況,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培訓費、手續費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等。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期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足額補發的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并達成一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遵守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或者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認定工傷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及時安排醫療救助。遇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全體職工公示下列事項:
?。ㄒ唬┞毠づ嘤栍媱澓吐毠そ逃涃M的提取、支出情況,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獎勵處分職工的情況;
?。ǘ┕ぷ髯飨r間、勞動紀律、獎懲制度和工資支付等規章制度;
?。ㄈ┘w協商情況和集體合同文本;
?。ㄋ模┘w合同履行情況,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通報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所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
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第二十四條 集體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待遇,應當向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職工代表是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向上一級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職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職工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業相同或者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監督勞務派遣合同履行情況,維護被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ㄒ唬﹦趧张汕矄挝晃磁c用工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后,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務派遣職工的;
?。ǘ┰诜桥R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ㄈ┡R時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ㄋ模┯霉挝换蛘咂渌鶎賳挝怀鲑Y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行業的行業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該行業組織就職工工資進行集體協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財政補貼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三條 實行建筑領域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監督與救濟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信息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監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對所在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拒不接受的,基層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由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條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職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成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為職工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征信管理機構、工商、銀行等相關單位;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保證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補發所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該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本人依法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的,職工有權向上級工會提出申訴,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3)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
?。?0**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勞動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存續、解除或者終止過程中,職工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 職工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工業與信息化、建設、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七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對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勞動權益職責的,工會有權依法要求糾正;職工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權益保障
第九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自行制定、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文本。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勞動檔案,如實記載與職工勞動關系相關的情況,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向被招用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培訓費、手續費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等。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期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足額補發的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并達成一致。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遵守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假期。
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相應的補休,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對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或者參保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作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認定工傷申請后的六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及時安排醫療救助。遇有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全體職工公示下列事項:
?。ㄒ唬┞毠づ嘤栍媱澓吐毠そ逃涃M的提取、支出情況,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獎勵處分職工的情況;
?。ǘ┕ぷ髯飨r間、勞動紀律、獎懲制度和工資支付等規章制度;
?。ㄈ┘w協商情況和集體合同文本;
?。ㄋ模┘w合同履行情況,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ㄎ澹┓?、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通報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依法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協商所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單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集體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或者變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待遇,應當向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職工代表是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的,應當向上一級工會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六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職工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處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職工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或者所在行業相同或者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監督勞務派遣合同履行情況,維護被派遣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用工單位已與被派遣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ㄒ唬﹦趧张汕矄挝晃磁c用工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后,用工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務派遣職工的;
?。ǘ┰诜桥R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的;
?。ㄈ┡R時性崗位使用被派遣職工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ㄋ模┯霉挝换蛘咂渌鶎賳挝怀鲑Y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職工的;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行為的。
前款第二項所稱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訓、服役、工傷等情況不能提供勞動而暫時由被派遣職工代替的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行業的行業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該行業組織就職工工資進行集體協商。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財政補貼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三條 實行建筑領域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保證金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監督與救濟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信息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監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會對所在用人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拒不接受的,基層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由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不予改正的,工會可以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八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四十條 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職工認為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勞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成立職工法律援助組織,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為職工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按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征信管理機構、工商、銀行等相關單位;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保證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補發所減少的勞動報酬;拒不改正的,該職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本人依法應得的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職工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工會工作人員不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責的,職工有權向上級工會提出申訴,上級工會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07)
撫順市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
?。?0**年10月31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20**年12月1日公布,20**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的勞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人員適用本條例:
?。ㄒ唬┢髽I、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ǘ﹪覚C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存續、解除、終止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利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職工勞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職工享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尊重、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合同,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在用工之日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
第八條 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
?。ㄒ唬┰谕挥萌藛挝贿B續工作10年以上的;
?。ǘ┗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六級以上傷殘的;
?。ㄈs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稱號的;
?。ㄋ模┢渌嘘P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向職工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不得因職工不繳納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而拒絕訂立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期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需要暫時延期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事先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需要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協商。未經協商的,工會或者職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發職工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當月起,為職工建立或者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職工公示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補充保險。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享有接受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培訓的,不得以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職工參加職業培訓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參加職業培訓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實行產權制度改革的用人單位,應當繳清社會保險費,償還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其他債務。
第十六條 禁止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非法強迫職工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毆打、侮辱、體罰、非法搜查身體及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無故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恢復該職工的工作,并補發其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向職工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ㄒ唬┛丝刍蛘邿o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ǘ┲Ц堵毠さ墓べY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降低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保護標準和待遇,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范圍作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被侵害人數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侵犯職工人身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職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