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海南省關于實施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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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建設廳關于實施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20**)

  海南省建設廳

  瓊建設[20**]187號

  發布日期:20**-9-25

  執行日期:20**-9-25

  各市、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試行)的通知》(建科函[20**]271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瓊府(20**)48號)等有關通知精神,及時了解和掌握我省建筑能耗實際狀況,促進建筑節能的發展,現決定在我省實施《海南省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報表制度》)自20**年年報起執行,首次報送時間為20**年3月1日前,報送內容為20**年1月~12月期間各相關報表(詳見附件)。

  二、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采取逐級報送方式。先由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有關單位、部門上報的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再通過民用建筑能耗統計信息報送省建設廳(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信息平臺的啟用,由省建設廳另行通知)

  三、統計數據上網報送的同時還需報送文檔及電子版各1份,并加蓋印章。

  四、我省各市、縣均納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開展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統計工作,均按照《報表制度》的要求進行。

  五、《報表制度》由省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承擔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的布置、培訓、接收、匯總并建立本省民用建筑能耗統計數據庫等具體工作。各有關單位應在職履行范圍內給予支持配合?!秷蟊碇贫取穼嵤┲腥缬袉栴},請及時與省建設廳聯系。

  海南省建設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2: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20**)

  為加強本市建筑節能推進工作,規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行為,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建科[20**]8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是指通過檢測和評估確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的活動。建筑能效標識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測評的結果,對建筑能耗水平進行明示的活動。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具體負責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活動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各級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請各級財政支持的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本市鼓勵其他民用建筑進行能效測評標識。

  四、本市民用建筑實施能效標識,應當委托由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認定的測評機構,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標準》(DG/TJ08-2078)進行能效測評并出具測評報告。

  被列為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使用《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能效測評服務合同格式文本》,測評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的測評報告應當使用《上海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能效測評報告格式》

  五、能效測評的主要內容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對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內容進行資料審閱、現場驗證、能效模擬計算和綜合分析,評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論值。

  六、申請能效測評標識的民用建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建筑物圍護結構節能措施;

  (二)已完成建筑物內部相關用能設備安裝并調試;

  (三)各類示范項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項規定。

  七、建設單位應當向測評機構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一)項目立項、審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備案證書;

  (三)相關施工圖及施工圖設計節能計算書;

  (四)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材料和部品的產品合格證;

  (五)墻體保溫材料及屋面保溫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

  (六)門窗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檢測報告或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測評報告;

  (七)與項目圍護結構相關的進場復驗報告(包括墻體保溫材料、屋面保溫材料及建筑外門窗等);

  (八)外墻節能構造鉆芯檢驗報告;

  (九)節能工程及隱蔽工程施工質量檢查記錄和驗收報告;

  (十)采暖通風空調系統運行調試報告或建筑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十一)新型節能措施應用情況報告。

  八、建設單位在項目投入使用1年后, 可自愿委托測評機構對建筑能耗進行實際值測評。建設單位可依據實際值測評報告,向市市場管理總站提出申領建筑能效實際值測評標識牌和證書。實際值測評應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采暖通風空調能耗計量報告;

  (二)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報告;

  (三)新型節能措施應用情況報告;

  (四)實際能耗總量。

  九、若工程項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測評內容,并且因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專項能效測評的,建設單位和測評機構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1年內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部分的測評工作。

  十、建設單位應將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置于建筑主入口等顯著位置。

  十一、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有效年限與等級如下:

  (一)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理論值)證書有效期為1年。

  (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實測值)證書有效期為5年。

  (三)按照測評結果,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劃分為5個等級,并以星為標志。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

  十二、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

  (一)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實測值)證書期滿。

  (二)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三)主要用能設備更新置換。

  (四)造成建筑物節能措施損壞或失去作用的。

  十三、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申訴∶

  (一)對建筑能效測評結果有異議的。

  (二)對建筑能效標識有異議的。

  (三)認為測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十四、本實施細則由市市場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十五、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1997)

  政府令第85號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本省城市和主要經濟目標的防空襲能力,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是指:在修建民用建筑時,同時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結建工作應遵循合理規劃,就近掩蔽,質量第一的原則,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違用于本省縣級以上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建設項目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結建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其職責是:

  (一)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設規劃;

  (二)審核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部分;

  (三)審查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監督施工質量和竣工驗收;

  (四)防空地下室平時管理和戰時規劃使用;

  (五)收取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結建工作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范圍是:

  (一)縣級以上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重要經濟目標區的新建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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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第八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必須修建與建筑底層同等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以上(含十層)民用建筑;

  (二)基礎開挖深度達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

  第九條 以下工程項目按不低于建筑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區、住宅小區、統建住宅;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民用建筑;

  (三)單體工程建筑項目總面積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單體工程建筑項目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150平方米修建防空地下空,另加窒外出入口。

  第十條 因地質、地形、結構、規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須按規定,根據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造價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修建下列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一)用于為殘疾人生產服務的建筑,中小學教學與辦公用房;

  (二)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住宅項目;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項目方案確定時,持項目批準文件和有關資料,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審核文件;

  (三)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審核文件向城建、規劃部門申領建筑工程開工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各地、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收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10%上交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平衡使用;其余部分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列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納入城市防空體系,平時由建設單位使用維護,戰時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建設單位平時不使用的,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三章 設計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持有相應級別的防空地下室設計資格證的單位承擔。結建防空地下室的設計資格由省人民防

  空主管部門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符合《人民防空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的規定。小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圖紙必須報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設計圖紙必須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的圖紙,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面積;

  (二)平時戰時用途;

  (三)防護等級;

  (四)工程造價、效益預測。

第四章 施工

  第十八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圖紙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施工。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對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大型人民防空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負責修補或返工,修補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補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條 防空地下室的質量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評定。

第五章 獎罰

  第二十一條 在結建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及軍事機關批準后予以表彰和獎勵。結建工程質量被評為優良的,按國家規定,從工程項目總投資經費中提出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凡不按本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批準的圖紙施工或擅自更改設計圖紙,以及使用未經批準的圖紙施工的,或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防空地下室工程監督不力,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驗收投入使用的,應追究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是指:住宅和非生產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住宅建筑包括:各類住宿房舍、旅館、(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招待所;非生產性建筑包括:科研、教學、醫療、商貿用房,各種辦公用房,文化體育活動場館以及車站侯車室、機場候機摟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扭、水庫、橋梁、倉庫、電站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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