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357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已經2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1月19日

  安徽省民用建筑節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節能評價考核內容,制定民用建筑節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機關事務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技術標準,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標準及定額,指導全省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本省推廣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建筑節能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知識宣傳。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八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占用指標,統籌考慮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以及綠化等。

  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民用建筑設計文件中編寫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內容,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送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規章制度,在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降低施工能耗的技術措施,并按照節能統計的要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施工能耗情況。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墻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民用建筑節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成設計、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

  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載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應當載明建筑圍護結構體系及其維護要求,建筑用能系統狀況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狀況及其使用、維護要求。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達到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后進行節能改造。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舊城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裝修、用能系統更新,應當同步實施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組織施工。改造完成后,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外遮陽、節能門窗、建筑屋頂和外墻保溫節能改造、幕墻抗熱輻射等經濟合理的改造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筑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進行日常維護,采取必要的保護、修復措施。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使用、裝修、改造和維護已采取節能措施的建筑物時,不得擅自改變或者降低建筑物的節能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實時監管平臺。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裝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加強建筑用能系統監測、維護和能耗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以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規定將測評結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規定的建筑實施圍護結構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設備的,應當重新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筑能效測評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條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檢測,出具的測評報告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筑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優先選擇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利用不少于1種的可再生能源。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新建建筑,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的技術設計,并按照技術標準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鼓勵既有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不影響建筑質量和安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管理規約的規定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農村房屋建設使用太陽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條 鼓勵大型工礦、商業企業,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利用建筑等條件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鼓勵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進行光伏發電項目集中連片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示范引導、財政補助、技術指導、質量管理等措施,推進太陽能屋頂、光伏幕墻等光電建筑一體化示范。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中應當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設計和審查內容。建設單位應當對可再生能源應用工程進行驗收。

  第六章 發展綠色建筑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筑特點,制定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并將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指標,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城鄉規劃。

  第三十一條 鼓勵按照生態、低碳理念和綠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城市新區,進行舊城和棚戶區改造,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建設綠色生態城區。

  鼓勵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

  第三十二條 建立綠色建筑評價和標識制度。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驗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其性能效果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頒發綠色建筑星級標識,并向社會公示。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愿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和標識。

  第三十三條 建立民用建筑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或者菜單式裝修,運用產業化技術建設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產效率,降低能耗、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綠色建筑發展,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推廣等。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需要采用沒有相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專業機構等進行技術論證;經論證符合節能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可以在該建設工程中使用。

  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技術條件成熟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納入地方建筑節能標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資金支持、稅收優惠和融資服務。

  取得國家規定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或者定額補助。

  第三十九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樵O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ǘ槭┕D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ㄈ┎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施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為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陆?、改建、擴建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未利用不少于1種可再生能源的;

 ?。ǘ┱顿Y的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能效測評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裼媒ㄖ?,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以及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ǘ┟裼媒ㄖ澞?,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能措施,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發展綠色建筑等。

 ?。ㄈ┚G色建筑,是指符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在建筑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ㄋ模┘扔薪ㄖ澞芨脑?,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ㄎ澹┐笮凸步ㄖ?,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0**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編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復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布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選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

  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陆?、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嵤┕澞芫C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ㄈ┥暾垏?、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ㄋ模┥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ㄎ澹﹪?、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并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

 ?。ㄒ唬┐笮凸步ㄖ椖?;

 ?。ǘ┙ㄖ娣e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應當從建筑物使用功能、規模、場地條件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瘧茫?/p>

 ?。ㄒ唬┯屑泄獰崴蟮尼t院、賓館酒店建筑;

 ?。ǘ┯糜趯W生、教師集體宿舍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筑;

 ?。ㄈ┛偨ㄖ娣e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ㄋ模└鶕?、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遵守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目標內容,有完整的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并在施工圖中作出建筑節能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未經審查備案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诠澞芄こ淌┕で?,編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技術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簽字認可。

 ?。ǘ氖陆ㄖ澞芄こ淌┕ぷ鳂I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ㄈ┌凑諏彶楹细竦氖┕D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責任和義務:

 ?。ㄒ唬┰诒O理規劃中明確建筑節能要求,并編制建筑節能監理細則,制定詳細的監理措施和要求。

 ?。ǘ┌l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ㄈΣ捎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ㄋ模┰趬w、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施工、銷售(預售)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驗收規范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形成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未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

  第二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經充分論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Ω脑斓谋匾?、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

 ?。ǘ┙ㄖo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ㄈ┓辖ㄖ澞軓娭菩詷藴?;

 ?。ㄋ模┐_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約定分享建筑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并將調查所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對用電超過限額標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進行節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超限額用電單位或者個人的名單。

  第三十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統計或者不如實提供統計數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六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節能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0號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已經20**年7月23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八年八月一日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采用優于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 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 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筑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筑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 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 居住建筑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并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υO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ǘΣ环厦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实脑O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ㄈκ┕D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魇净蛘甙凳驹O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ǘ┟魇净蛘甙凳臼┕挝皇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ㄈ┎少彶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ㄋ模┦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M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ǘ┦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ㄈ┦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窗凑彰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蕦嵤┍O理的;

 ?。ǘw、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