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園管理處值班工作考核標準
1、嚴格遵守管理處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處主任的領導和安排,做好所規定的各項工作。
2、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記錄,重大事件記錄、會議記錄、來訪、參觀記錄,做到有事必記,一事一記。
3、對住戶和各界人士的咨詢、投訴,及時作回答或記錄,能作答復和解決的,及時作答復和解決要達到100%。
4、對住戶的急、小維修項目,在夜間10時前要求督促維修工完成,完成率達100%。
5、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每日做好詳細的考勤登記,對無故遲到、早退者,按管理處有關制度處罰,對所簽到的員工的考勤準確率達100%。
6、對員工單車棚的住宿要經常清理、登記、整頓、了解每一個宿舍的用水用電情況。
7、接待參觀來訪人員必須起立,點頭微笑,主動問好。在接待中嚴禁無禮的語言,嚴禁惡劣的工作態度,避免與住戶和來訪者發生沖突,要善于化解矛盾,讓住戶和來訪者滿意而去。
篇2:學生會辦公室值班考核制度
學生會辦公室值班考核制度
1.干部無故曠勤,扣除該干部1分;
2.值班期間出現遲到或者早退的現象,扣除該干部0.5分;若某干部同時存在遲到和早退的現象,扣除該干部1分;
3.若某干部因臨時調課或回家等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值班,但是已經提前向本部門部長請假,本部門部長須安排他人代替值班,不扣分;如本部門其他干部均有課,部長應協調學生會其他部門部長或者干部代替值班,不扣分;若部長未協調,扣除部長1分;
4.若某干部因臨時調課或回家等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值班,但是沒有提前向本部門部長請假,并且自己未協調他人代替值班,按該干部曠勤處理,扣除該干部2分,同時,部長負責管理連帶責任,扣除1分;
5.值班干部須在值班前五分鐘到辦公室簽到。若某干部因沒有及時簽到(非公事),而導致其他工作延誤者,扣除該干部0.5分;
6.若某干部在值班期間出現不文明行為,酌情扣除該干部1-10分;
7.若因辦公室負責開門的干事在正常值班期間未開啟學生會辦公室的門而導致其他干部無法值班,扣除該辦公室干事1分;
8.若辦公室負責開門的成員遲到10分鐘以上未開門,扣除該辦公室成員1分;
9.若某干部以辦公室未及時開門為由而離開,扣除該成員0.5分;若辦公室門在超過值班時間30分鐘以上未開,其他值班干部須請示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方可離開,不扣分;
10.若某干部在值班期間未經辦公室同意,擅自帶非學生會成員進入辦公室,扣除該干部0.5分;
11.若某成員使用公共用品而未在辦公室登記,扣除該干部0.5分,若某干部在使用公共用品期間,出現浪費現象,扣除該成員0.2分。
注:1.本制度所評出的分數將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2.若某干部被扣分數超過5分,向其所在部門的部長通報;
3.若某干部被扣分數超過10分,向主席通報;
4.若某干部被扣分數超過15分,向團委通報,在經團委同意后,開除該成員學生會資格。
篇3:經管學院學生公寓值班員考核辦法
經管學院學生公寓值班員考核辦法
學院黨總支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季度對公寓值班員進行全面考核,本考核細則實行百分制,每人為100分,按違反本細則的相應條款所扣分數進行考核,即考核得分等于100分減去所扣分數加獎勵分數??己顺煽兎譃槿齻€等級:90分-100分為優秀,70分-89分為基本合格,6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具體考核條款如下:
一、處罰扣分
1、不服從負責人領導、不能按時按量完成工作的,扣5分;
2、值班袖標或值班記錄表丟失的,扣5分;
3、所負責樓層有污跡、積水、垃圾、有跨寢室亂牽電線,未及時反饋的,扣1分;
4、有雜物堆放在樓道上,未及時反饋的,扣2分;
5、不能及時匯報各種隱患,協助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的,扣2分;
6、未參加黨員理論學習或工作例會的,扣5分;
7、服務態度不好,與學生發生爭吵的,扣5分;
8、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學生反映意見較強烈的,扣10分。
黨員負責人對值班員的工作實行不定期抽查,在檢查中若發現有違紀或失職行為作如下處分:
9、未佩戴袖標者扣2分;
10、缺勤者每次扣5分;
11、值班期間失職,使小商販溜入宿舍區設攤、挨門推銷,每次扣8分;造成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區作案的,每次扣20分;
12、值班期間工作不負責、未盡崗位職責,未造成事故及損失者,每次扣15分;因未盡責而造成事故及損失者,視情節扣20-50分;
13、在檢查中發現有其它工作不負責、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獎勵加分
1、工作認真負責,能積極與同學合作,工作配合度較高的,加10分;
2、在工作中有所創新,并取得良好效果,視成績給予5-10分的加分;
3、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不良現象苗頭、制止打架斗毆等等,給予10-20的加分。
三、考核
1、考核優秀者,視為培養考察合格,按時進入黨校學習或轉正;
2、考核基本合格者,延長半年培養考察時間;
3、考核不合格者,延長一年培養考察時間;
4、全勤給予10分獎勵。
四、其他
1、本管理規定從 20**年2月13日試行,在實行過程中不斷修改和完善。本管理規定的解釋權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