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轄區電視接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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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轄區電視接收管理制度

  1.衛星電視接收站值班制度

  1.1 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實習,并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承擔值班工作。

  1.2 值班人員工必須集中精力堅守崗位,認真覆行工作職責,不做與值班無關之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值班期間觀看電視節目。

  1.3 定時巡檢機房設備,認真處理各項業務,迅速準確排除故障,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1.4 完成每班的電視、電話維修工作。

  1.5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值班記錄,設備出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工程部主管領導,并會同相關人員盡快解決。

  1.6 遵守規章制度,服從指揮,嚴禁違章操作,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請示報告。

  1.7每班值班結束前,應清潔機房,交班時應把本班處理事件及遺留問題對下一班作認真交接。

  1.8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

  2. 衛星電視機房管理制度

  2.1 衛星站內的一切設備、設施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挪用。

  2.2 衛星站為特殊場所,設有24小時值班人員,無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2.3 除公司領導和公司保衛部經理、安保主管因工作需要可進入衛星站外,其他非本站值班人員進行檢查、參觀、學習、聯系工作等事宜,必須經過工程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進入。并認真執行登記簽字制度,由衛星站備存。

  2.4 衛星站為24小時運轉,運行期間值班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2.5 衛星站內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說明運行及保養。

  2.6 機房內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暴物品進入機房,定期更換滅火器材。

篇2: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3修正)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修正)

 ?。?993年10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9號發布 根據20**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是指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天線、高頻頭、接收機及編碼、解碼器等設施。

  第三條 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的條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五條 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專用元部件必須持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查批準文件放行。

  禁止個人攜帶、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

  第六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證合格后發放;未經質量認證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

  第八條 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實需要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條件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未經批準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2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商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小區衛星接收/閉路電視機房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衛星接收/閉路電視機房管理制度

  1 電視衛星接收機房昌重點防火部位,機房內嚴禁吸煙,不得動用明火。

  2 機房內懸掛市影視音像管理處頒發《有線電視站許可證》和《接待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

  3 機房值班和操作人員嚴格按照《接收衛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范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

  4 禁止利用衛生地面接收和閉路電視系統接收、傳播*、淫穢的電視節目。

  5 值班人員應忠于職守,嚴謹認真,隨時關注節目內容,遇有*、淫穢以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節目應及時切除。

  6 巡檢檢修人員應負責設施的保養、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及時排除各類故障,并每天做好巡檢記錄。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和堆放無關雜物,保持機房清潔衛生。配置必要的滅火設備,嚴防火災發生。

  8 基有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衛星接收/閉路電視機房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為:人員姓名、單位、進出時間和進入事由, 離開機房時隨手關閉非常開的照明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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