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公寓用水管理辦法及使用制度
為有效地保護和節約水資源,減少浪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及使用制度。
一、管理辦法
1、抓好節水宣傳工作。
?。?)各校區公寓可在公寓樓內利用黑板報標語等形式做好節水宣傳工作,樹立人人節水光榮、浪費可恥的理念。
?。?)洗漱間、衛生間有節水等宣傳標語,時刻提示節約用水。
?。?)要相互監督節約用水。
2、建立用水管理機構,加強管理。
?。?)中心管理機構:中心經理任組長,中心辦公室工作人員和各校區公寓管理員任組員。
?。?)各校區管理機構:管理員任組長,維修工、樓長、樓宇值班員、防火通道值班員、保潔員任組員員。
3、計劃用水、定時供水。
4、安裝節水設施:(1)安裝水表;(2)安裝先進節水器具。
5、加強管理、維修。維修工、樓長要經常檢查巡視。
二、使用制度
1、洗衣服時嚴禁將水龍頭開的過大和用多個水龍頭同時開沖洗衣服。
2、嚴禁用完水不關水龍頭。
3、嚴禁破壞水龍頭、閥門等設施。
4、發現跑、冒、滴、漏要及時維修,杜絕長流水。
5、經檢查發現違背上述規定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6、重視重復用水和廢水利用。
7、公寓工作人員要認真管理和愛護公寓內所有供水設施。
8、有無能力解決的問題,要按程序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篇2: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20**)
第227號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水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建設、經濟綜合管理、環保、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用水計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用水計量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水計量活動應當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在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供水單位從事水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在用水單位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排水單位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直接向水體排水,應當在排放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第六條 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計量器具的選型,應當根據被測對象的用途、流體特性、儀表性能、安裝要求等確定。
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當符合現場使用環境狀況條件,滿足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振動、噪聲、電磁干擾、腐蝕、粉塵、結垢等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
第八條 安裝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安裝計量器具的技術規范。新安裝且難以拆卸的計量器具,應當提供滿足檢定或者校準的條件。
第九條 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計量器具檢定檔案,并定期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計量器具不能實施檢定的,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資格對社會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校準。
第十條 供水單位負責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費輪換。水表輪換周期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
居民對輪換期內的水表的量值提出異議,要求對水表進行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檢定結果。
第十一條 從事用水計量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Y算的量值應當與實際計量的量值相符;
?。ǘ┯嬃坎坏霉浪?;
?。ㄈ┎坏脤⒐芫€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
?。ㄋ模?發生水量短缺的,應當及時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
?。ㄎ澹┯捎诂F場環境狀況條件惡劣、計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沒有配備計量器具,不能進行計量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流量評定方法,進行統計核算。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砸苿?、拆卸計量器具;
?。ǘ┦褂梦唇洐z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ㄈ┢茐挠嬃科骶邷蚀_度;
?。ㄋ模┡撟骷?偽造計量數據;
?。ㄎ澹└淖冇嬃科骶叩慕Y構和性能;
?。┢茐挠嬃繖z定鉛(簽)封;
?。ㄆ撸┦褂貌环蠂覙藴驶蛘邍颐髁钐蕴挠嬃科骶?;
?。ò耍┥米詥⒂靡婪ǚ獯娴挠嬃科骶?。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畣挝晃窗匆幎ǖ狡谳啌Q水表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畣挝晃醇皶r受理居民對水表量值提出異議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水表檢定結果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管線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偽造檢定數據的;
?。ǘ?出具錯誤的檢定數據,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ㄈ?超出計量授權范圍進行計量檢定的。
第十六條 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男新氊煹?;
?。ǘ├寐殑毡憷\取私利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進行相應的修正。
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縣和縣轄建制鎮的節約用水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主管。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省、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的同時,制訂行業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規劃的實施。
用水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省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行業綜合利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并逐級下達到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下達的用水定額、計劃用水量和供水能力制定用水定額,按季度下達給用水單位。
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制定用水計劃,并組織實施。用水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用水計劃的實施。
第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用水平衡測試。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用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如發現問題,應當責令企業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水的重復利用率,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選用國家和省已審定的節水型用水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必須有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 用水單位必須保持節約用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節約用水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當地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用水量。凡能循環使用、串聯使用和廢水凈化再用的,應當重復使用,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未經上一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十一條 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增加用水指標(新增工業用水量除外),必須經市行業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單位用水指標執行情況按月進行考核。對不嚴格執行用水指標造成浪費的單位,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十三條 對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超指標用水應當加價收繳水費。超指標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的,加收五倍水費。
第十四條 對居民生活供水實行水表計量。新建住宅應當分戶安裝水表;現有住宅未分戶安裝水表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限期安裝。
禁止對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和供水管道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凈水漏失。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臺帳,定期向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本地區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對執行《規定》和本辦法,節約用水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其中需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陆?、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節約用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ǘ┚懿话惭b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可以并處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十九條 執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工作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