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08年)

6658

  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發〔20**〕185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通過公共供水設施取水或者直接從河道、水庫、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多種措施,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節水主管部門。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節約用水的具體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節約用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節水投入,每年節水專項資金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應不低于2‰。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開發、推廣、應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六條 本市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建立以用水定額為核心的考核、評價、管理體系。

  第七條 市、縣(區)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用水定額、本地區用水狀況、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取水計劃,對年度取水計劃實行總量控制。市、縣(區)節約用水辦公室應建立計劃用水統計、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系統,監督檢查用水戶的用水計劃執行情況。

  第八條 在本市范圍內,執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額。屬于本市主要用水行業,而省沒有制定用水定額的,其行業用水定額暫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制定,制定后的用水定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全國、省同行業先進標準制定,并應當根據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第九條 除家庭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根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要,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用水總量和用水定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非生活用水戶提出的用水計劃指標予以核定。非生活用水戶取用地下水,在省政府劃定的地下水超采區內的,要嚴格按照省下達的開采計劃層層分解;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要逐步壓縮地下水開采計劃;其他地區開采地下水的,根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開采計劃,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用水戶及從市公共自來水管網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和計劃執行情況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核定和考核??h(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以外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和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核定和考核。對納入計劃考核的用水單位,實行月統計、季考核。各單位必須按月將上月用水

  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 條非生活用水戶如因生產工藝變化、產品結構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應提前15天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追加用水計劃,否則按超計劃用水處理。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需要;

  (二)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規定的行業指標;

  (三)已采取了相應的節水措施。

  用水單位用水量高于行業用水定額的,不得增加用水計劃,不得新建自備取用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增用水戶和新建用水項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及因建筑施工等臨時用水或游泳場館等季節性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戶,應當提前15天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指標,經核定后方可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后15天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節約用水辦公室應當將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和調整后的用水計劃指標及時通知有關用水戶。用水戶應當嚴格按照年度用水計劃用水。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的用水戶應當在取水口裝置取水計量設施,實行計量用水。各用水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內部計量網絡,建立內部用水考核體系。安裝計量設施必須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產品,并應采用新型計量設施,以提高計量精度。用水單位無取水計量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者設備銘牌功率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

  第十五條 年取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每三到五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加強用水管理,減少漏損,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前款規定的單位,當生產工藝、主要產品及流程發生重大變化,或取用水量超過原取用水量20%時,應重新開展水平衡測試。對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戶,如發現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節約用水辦公室應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水應急預案,在水資源緊缺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按照保障生活、工農業生產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順序對用水戶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十七條 對計劃用水戶實行超定額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超定額計劃部分的用水量,除按定額計劃內征收費用外,還應當收取加價費用;超定額計劃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對超定額計劃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資源費;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資源費;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資源費;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資源費。

  取用公共供水企業的超定額計劃用水戶,對超定額計劃部分,按以下原則加收費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現行供水水價的1倍加收費用;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現行供水水價的2倍加收費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現行供水水價的3倍加收費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現行供水水價的4倍加收費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現行供水水價的5倍加收費用。

  超計劃加價收取的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實施節水措施、科研培訓及節水管理、宣傳、獎勵方面的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對水重復利用率高于行業規定標準的取水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從水資源費中,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提取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行政管轄范圍內的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的需求,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中水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初始用水權、用水權有償轉讓、水權交易市場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實現節約、高效的水資源優化配置目標。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重視節水關鍵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并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對一些重大項目的節水工程,應給予資金補助。對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節水技術、設備目錄的設備,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市、縣(區)節約用水辦公室要積極做好節水示范項目的推廣工作,做好國家、省、市級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學校、節水型社區、節水型灌區等創建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水產品認證制度,規范節水產品市場。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并將節水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未制定節水方案或節水方案未經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前款的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供水部門不得供水。用水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各用水單位在用水過程中應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并應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與民用建筑均應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設備。淘汰建筑內鑄鐵螺旋升降式水龍頭、鑄鐵螺旋升降式截止閥。淘汰進水口低于水面的衛生潔具水箱配件、上導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沖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安裝使用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設備的,產權人應當逐步更換為節水型器具、設備。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節水工藝和節水設備、產品,鼓勵節水技術的研究,建立節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

  第二十六條 綠化用水、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鼓勵用水戶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對于建設中水系統和雨水收集系統-9-的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對已安裝中水設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戶可減收污水處理費。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和機關、學校用房、民用住宅樓等建筑物在中水利用規劃范圍內的,應建設中水管道設施,并利用中水和符合民用標準的生活雜用水。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用水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種耐旱型花草樹木。園林、環衛部門和公共消防栓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綠化、環衛、消防用水設施加強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用水戶在用水過程中,應大力發展循環用水系統、串聯用水系統和回用水系統,優化用水網絡系統,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一般不得直接排放。用水戶應使用蒸汽冷凝水回收再利用技術,優化蒸汽冷凝水回收網絡,發展閉式回收系統。

  第三十條 水生產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維護管理,管網漏失率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供水企業應當依據注冊水表將納入考核的用水戶的用水量,按月報送市、縣(區)節約用水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產后的尾水必須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農業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種植結構,推廣節水栽培技術。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積極發展耐旱作物和品種。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節水項目優先立項,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的節水管理,修建節水灌溉工程設施,改造原有非節水灌溉工程設施,加強取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根據當地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推廣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15)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經濟結構和用水工藝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取水量滿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市政供水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管理工作。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對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用水單位應當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用水計劃指標,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行業用水定額、近期水量平衡測試報告,并結合實際用水情況,負責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臨時用水計劃指標,并安裝計量水表。

  第七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量、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等項計劃指標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按照年、季(分月)下達,并進行考核。

  第八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2至5倍累進超計劃加價水費(按現行水價計?。?。

  超計劃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在保證用水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再生水利用等節約用水技術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重復利用率低于同行業標準的,不予增加供水指標。

  第十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定額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取消用水包費制,并逐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管理。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復測。對不合理用水設備和工藝,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審考核。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設施和機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 市政供水企業和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防止水的漏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排放設備間接冷卻水;不得有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砂石等浪費用水行為。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安裝或者更換用水設備、器具時,應當選用質量合格的節水型設備、器具。洗浴場所應當安裝節水裝置;營業性質的洗車場應當安裝使用循環水洗車設備。用水設備、器具不得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七條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對節約用水工作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浪費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核實后,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水量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用水指標10%至30%,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陆?、擴建、改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在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扣減原計劃用水指標10%至30%,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ㄈ┪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10%至30%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ㄋ模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第十九條 節水工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秉公執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渡蜿柺谐鞘泄澕s用水管理辦法》(沈政發〔1993〕58號)同時廢止。

篇3:本溪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13)

  本溪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號

  《本溪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高宏彬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溪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以及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利用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實施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和改進用水方式,減少損失和廢(污)水排放,避免水資源浪費,實現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科學合理控制的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經濟發展與水環境狀況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用水方針,實行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擬訂、編制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標準并監督、組織實施,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區,含本溪高新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房產、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我市應實行有利于節約用水的產業政策,建立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建設節水型社會,培育和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限制發展高耗水、高污染行業。

  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

  第六條 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縣(區)節約用水工作目標與措施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節約用水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市政府對縣(區)政府考評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科學知識,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增強全民的節約用水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檢舉浪費用水、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八條 市、縣(區)應對節約用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實行行政區域和行業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可持續發展要求,編制水量分配方案,科學配置水資源,逐級分解用水總量指標。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節約用水潛力、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水統計報表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達年度取用水計劃,并抄送取水口所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居民家庭),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制定用水計劃,報市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逐月考核用水計劃執行情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應當及時到市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核定用水計劃。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取水或用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超出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或加價水費:

 ?。ㄒ唬┏媱澔蛘叱~1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或水費征收標準的1倍加收;

 ?。ǘ┏媱澔蛘叱~10%(不含)至20%的,按照水資源費或水費征收標準的2倍加收;

 ?。ㄈ┏媱澔蛘叱~20%(不含)至30%的,按照水資源費或水費征收標準的3倍加收;

 ?。ㄋ模┏媱澔蛘叱~30%(不含)以上的,按照水資源費或水費征收標準的4倍加收。

  第十四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階梯水價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以及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安裝水計量設施,加強對水計量設施的檢查與日常維護,保證計量準確,并對水計量設施定期進行校驗,發現水計量設施失準或損壞的,應當及時校驗修理或者更換。

  取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查表、收費工作。

  取水、用水單位和個人無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或更換。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用水單位有兩類以上用水性質類別需要執行不同用水價格計價的,應當根據不同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

  用水單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質類別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或者擅自改動供水管線逃避分類計量的,按照該單位用水性質類別中水價最高的標準繳費。

  第十七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戶用水量。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水實行分類統計,并定期發布用水統計信息。

  市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水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公布區域和行業用水情況,指導產業合理布局,引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節約用水。

  第三章 節水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設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逐步實行水資源評價制度,按照評價結果調整建設項目所需用水指標。

  第十九條 取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平衡測試工作予以技術指導和審查驗收,經審查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企業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節水標準和規范進行節水設施設計,并單獨成冊;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節水相關內容。節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不得作為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后續許可的依據。

  節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定用水指標,供水單位不得供水。

  本辦法所稱的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節水產業投資導向目錄指導產業方向,對高耗水產業投資限制目錄的項目實行嚴格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標準體系,嚴格執行節約用水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和節水產品,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對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產品、設備和工藝實行淘汰制度。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工藝。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用水效率標識或者利用用水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五條 鼓勵發展節水型農業。市農業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推廣耗水少、效益高的農作物和其他農業項目,優化農業種植結構。

  各縣(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狀況,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合理調整作物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益節水型農業,限制并壓縮耗水量大、效益低的農作物種植面積。

  第二十六條 灌區、排灌泵站實施技術改造,種植業應當采取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等方式,減少灌溉用水的損耗,提高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條 完善農業節約用水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因地制宜地推廣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逐步取代大水漫灌等耗水量高的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水設施。對農業節約用水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中有節約用水措施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第二十九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在水資源短缺區域,限制發展高耗水工業。

  第三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對企業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設節水型企業。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工藝,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單耗超過用水定額的工業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新增取水量或者計劃用水指標。

  第三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設備、工藝和技術,減少水資源損耗。設備、工藝和技術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

  工業企業應當采取高效、節水型冷卻方式。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與民用建筑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器具。已建公共與民用建筑未安裝使用節水器具的,應當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安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非常規水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節約用水規劃。

  再生水處理設施和管網應當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有條件的地區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建設滲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設施。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單位應當建設循環用水設施;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采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采用大水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園林綠化應當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限制大規模景觀用水。

  可以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備水源取水、自來水以及優質地表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供水系統的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維護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費水資源現象,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可以利用水庫、江河等地表水的區域以及無防止地下水資源污染措施和設施的區域,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應急取水、地溫空調取水以及開采礦泉水、地熱溫泉等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封閉,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標。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節水專項資金,支持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水工程的實施、節水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節水管理工作表彰獎勵等。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使用列入節水技術和節水產品推廣目錄的節水技術和產品及再生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對推廣使用農業節水灌溉技術、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財政補貼。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節約用水情況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浪費用水行為應及時處理,并可根據用水總量控制要求,核減下一年度用水指標;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實行聯合檢查。

  第四十條 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現場開展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ǘ┮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就節約用水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ㄈ┮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并有權復制;

 ?。ㄋ模┴熈畋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水執法部門舉報浪費用水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浪費用水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未在限期內補報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擅自改動供水管線,逃避分類計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未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情況和實際用水量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建設項目簽署節水措施方案審查同意意見的;

 ?。ǘ┎话凑找幎ê硕?、下達年度取用水計劃的;

 ?。ㄈ娭迫∮盟畣挝换蛘邆€人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產品或者器具的;

 ?。ㄋ模┎宦男斜O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5日發布的《本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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