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業主(租戶)室內維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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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維修管理規定

  1、 目的

  以“業主至上,服務第一”的宗旨為商戶排憂解難,收費合理,業主滿意。

  2、 適用范圍

  業主(租戶)的室內保修、有償服務、房屋本體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

  3、內容

  1) 保養

  (1) 保修原則:工程部組織,建筑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從建筑施工單位保修款(保證金)中支付。

  (2) 保修范圍:凡室內土建、水、電、裝修、安裝項目均屬保修內容,但由業主(租戶)在使用、裝修過程中自己造成的損壞和隱患;易損易耗物品非質量原因的損耗不屬保修范圍。

  (3) 保修期限:與開發建設單位交接驗收之日起一年內,個別項目保修期超過一年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 在保修期內發現問題,由工程部督促施工單位三天內維修好,如不能及時保修,工程部按保修協議(規定)進行處理,如了現重大質量問題要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5) 通知施工單位的保修要填寫“保修通知單”,管理公司代為保修的要填“工作單”。

  2) 有償服務

  (1) 工作規程圖示:

  業主申請 客戶中心維修登記 出有償服務單給工程部維修 工程部派工上門檢查 出示工作牌 現場查看 向業主報價 客戶中心收費 工程部維修 業主驗收 征求業主同意

  A.由業主向管理處申請;

  B.客戶中心值班人員填寫“維修登記表”;

  C.客戶中心值班人員填寫“有償服務工作單”,并且將此單交給工程部派工;

  D.維修工帶上“有償服務工作單”并準備好維修工具上門檢查,首先應向業主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門維修的禮貌用語,查看現場后,根據“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向業主報價,業主不直接向維修工交費,而是到客戶中心前臺交費后進行維修;

  E.維修過程中必須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

  F.維修完畢,請業主驗收,對于業主不留意之處應盡力完善,驗收后請業主在“有償服務工作單”上寫下意見,并簽名;

  G.有償服務單一式四份,工程部、客戶中心、財務部、業主各留一份;

  (2) 維修原則:業主自愿、收費合理、滿足要求。

  4、 注意事項

  1) 為業主提供的維修服務嚴格遵守“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

  2) 被派維修人員不得向業主收取現金。

篇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10)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20**)

 ?。?000年1月21日建設部令第73號)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安裝、維修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和實施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燃氣燃燒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氣熱水器具、燃氣開水器具、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制冷器具等。

  第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堅持保障使用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燃氣行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推廣燃氣燃燒器具及其安裝維修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淘汰落后的技術、設備、工藝。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七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ǘ┯?名以上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ㄋ模┯斜貍涞陌惭b、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a>。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標準,其條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資質年檢。

  第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崗位證書》:

 ?。ㄒ唬┩V拱惭b、維修業務一年以上的;

 ?。ǘ┻`反標準、規范進行安裝、維修的;

 ?。ㄈ┢墼p用戶,亂收費的。

  第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在一個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和《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三章 安裝維修

  第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由持有《資質證書》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進行。

  第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受理用戶安裝申請時,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十七條 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進行,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條 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裝要求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

  第十九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計量表后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第二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完畢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檢驗人員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合格證書應當包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的名稱、地址、電話、出具時間等內容,并蓋有企業公章,檢驗人員應當在合格證書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未通氣的管道燃氣用戶安裝燃氣燃燒器具后,還應當向燃氣供應企業申請通氣驗收。通氣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通氣驗收不合格,確屬安裝質量問題的,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第二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應當設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維修的企業,應當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設立的,或者是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

  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應當與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簽訂維修委托協議。

  第二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接到用戶報修后,應當在24小時內或者在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派人維修。

  第二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對本企業所安裝、維修的燃氣燃燒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標準。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應當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防火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卧?、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ǘ┠隀z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ㄈ┯捎谌細馊紵骶甙惭b、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ㄋ模┪唇浫細夤髽I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薅ㄓ脩糍徺I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ǘ┢赣脽o《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o《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ǘ┮詡€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三十五條 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原因造成燃氣事故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學生公寓公物及維修管理規定(3)

  學生公寓公物及維修管理規定(三)

  為了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保證學校財產安全和公寓內各種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規定。

  一、公物管理

  1、學生公寓所有公用設施、設備均系學院財產,由學院后勤管理處統一調配和管理。

  2、愛護學生公寓的公物,是每個學生和公寓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3、技術人員定期對各種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4、未經學生公寓及樓宇管理服務中心批準,學生不得將飲水機、電話、桌子、椅子等公物搬出公寓。

  5、保持家具等公物的完好,不得在門窗、墻壁和家具上張貼、刻劃,由此造成的損壞或污染,由其本人清除或賠償。

  二、維修管理

  1、學生公寓工作人員每天對公寓的所有公用設施、設備進行巡查。如有損壞及時聯系維修。

  2、學生寢室有需維修的項目,由學生到學生公寓值班人員處填寫報修單,值班人員及時聯系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3、學生公寓公物的自然損壞,維修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設施設備損壞報表》,維修費用由學院負責。

  4、學生公寓公物的人為損壞,公寓管理人員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人,維修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設施設備損壞報表》并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人進行賠償;不能明確責任人,由寢室成員共同承擔。

  5、維修人員應嚴遵守學生公寓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到保修任務后,即使進行維修,做到小型日常維修當日完成,大型維修向學生說明完成的時間并予以解釋。

  6、值班人員要做好和保存報修登記,維修人員做好和保存維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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