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學院生態環境,美化校園,為教學、科研、教職工、學生的身心健康提供保證,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院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地包括:花壇、草坪、樹木、人行道、道路。
第四條、本校內園林綠化實行統一領導,由學院綠化委員會負責管理。院綠化委員會負責校園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學院綠化工作。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院綠化委員會應當鼓勵、支持園內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校園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凡在校園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學院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校園綠化建設規劃,由院綠化委員會會同院規劃部門編制,并納入學院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院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院實際,制訂學院綠化規劃建設指標,報請主管院長批準,院后勤辦核準,并據此審核,審批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化規劃和綠化建設計劃,并依法監督學院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第九條、學院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按學院綠化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核準單位審批。
第十條、學院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教學樓、住宅樓、學生宿舍等)竣工驗收、必須有院綠化委員會參加,有關綠化工程的基礎施工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重新施工或由綠化專業單位代為施工,代施工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敷設通訊,電力,給排水管線和架設標牌等公用設施,需占用學院綠地的,應事先到院綠化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避讓辦法妥善解決,無法避讓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院綠化委員會的要求采取措施。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本院內所屬單位、駐院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校園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參加學院綠化美化活動,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壞學院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人行道和道路的行為。
第十三條、下列校園綠地、樹木、人行道、道路和園林設施的管理責任分別是:
?。ㄒ唬?、院屬各單位內的綠地、花壇和設施,由所在單位保護、管理。
?。ǘ?、院內各主要綠地、樹木、道路、廣場由綠化委員會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內所種樹木、綠地、花壇、道路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壞、侵占。確需砍伐、移植、臨時占用、改建的必須向院綠化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綠化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方可砍伐、移植、占用、改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花草,恢復場地,或按樹木、花草的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合價值進行補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學院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校園綠化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擅自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并補交占用綠地費,改變用地性質或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責令其恢復原狀;確實無法恢復原狀的,按所占面積綠化建設實際造價和生態效益等綜合價值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院綠化委員會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綠化施工單位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綠化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十七條、禁止將學院綠地出租或用于抵押;禁止侵占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因建設需要和特殊原因占用校園綠地,應向院綠化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單位辦理手續。
需臨時占用學院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院綠化委員會的管理,與院綠化委員會簽訂《恢復綠地保證書》,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繳費標準按占用綠地面積1:1執行。
第十九條、院綠化委員會要及時進行樹木花草、校園綠地的養護管理工作,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校園綠地、花壇、樹木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責任,要加強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工作。
第二十條、嚴禁在學院綠地內存放自行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焚燒雜物。
第二十一條、在學院綠地及其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攀樹折枝,采摘花朵,傷害樹木、綠籬,踐踏草坪綠地;
?。ǘ?依樹搭棚蓋房,或在行道樹樹冠范圍內和距離綠地、綠籬、花壇1.5m范圍內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ㄈ┰跇渖厢斸?、拴繩掛物、倚靠車輛;
?。ㄋ模┓贌葜β淙~,生火取暖或野炊;
?。ㄎ澹﹥A倒垃圾、污水;
?。┰O置影響園林景觀的標牌等:
?。ㄆ撸┒逊盼锪?,硬化樹坑;
?。ò耍{駛車輛等作業撞傷、撞倒樹木,損毀園林設施;
?。ň牛┢渌麚p壞校園園林設施、校園綠地、樹木花草的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院綠化委員會予以處罰:?。ㄒ唬?、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學院綠化建設設計方案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ǘ?、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臨時占用學院綠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ㄈ?、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補栽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實際損失三至五倍的罰款;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死亡的,從重處罰;
?。ㄋ模?、違反本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情節較重的,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www.zonexcapitaltr.com的罰款;
?。ㄎ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九)項規定的,除責令其采取救護措施外,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院綠化委員會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妨礙學院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綠化管護任務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院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及時受理師生員工的舉報,制止和查處有損學院綠地和園林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邯鄲學院綠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2004)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陽市城市庭院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美化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沈陽市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庭院綠化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等庭院的綠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庭院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綠化工作。
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庭院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房產、教育、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綠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及相關產權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庭院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庭院的綠化由建設投資人負責;其他庭院的綠化由產權人負責,其具體組織實施由庭院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 庭院綠化應以植物造園為主,優先發展喬木,做到樹、花、草綜合利用,喬、灌、青相結合,實現多品種、多形式、多層次的綠化,提高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
第七條 庭院綠化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區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部隊等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5%;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二舊區改造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30%;居民住宅區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其他單位的附屬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其總用地面積的25%,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部隊的庭院要實現全面綠化,達到無違章建筑、無空地,臨街實體圍墻進行通透。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確定綠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確因規劃條件限制,庭院綠化用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缺建綠地補償費。綠地補償費包括當年基準地價、綠地建設經費和5年養護費用,其補償費專戶儲存,按照規劃易地綠化。
地下建設項目不收取綠地補償費。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將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一級道路兩側臨街單位、居民住宅區庭院綠化建設方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報所在地區、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臨街單位、經營性門點,應對門前區域的綠化負責管護,具體區域從各自單位周邊范圍到慢車道路邊石(或綠化帶邊界),保證門前綠化植物及園林設施完好無損。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庭院綠化,加強對庭院綠地的養護管理,建立和落實管護責任制度,保證綠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長茂盛,草坪修剪整齊,園林設施整潔、完好無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綠地或砍伐樹木、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庭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及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每年五月、九月兩次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檢查。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沒有按庭院綠化標準進行綠化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對庭院進行綠化建設的或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應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庭院綠化方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綠化方案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庭院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恢復原狀,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責任單位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補植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對門前區域綠化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植物死亡、設施損壞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栽或修復,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實際損失價值的3至5倍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2008)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20**)
?。?0**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全省城鄉綠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相應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六條 城市新建工程必須按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陆ň幼^綠地所占居住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ǘ┏鞘械缆分鞲傻谰G帶面積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ㄈ┏鞘袃鹊人w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30米;
?。ㄋ模﹩挝痪G地面積所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其綠地率不低于30%。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活動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ㄎ澹┕簿G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舊城改造地區的綠化面積,按照前款(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七條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環境限制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給予補償。
綠化補償的資金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劃用于綠化規劃和建設。
城市綠化補償的標準和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生產綠地面積所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2%。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從事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質認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第十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城市防護林帶、風景林帶、干道綠化帶及干道兩側單位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按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其主體工程與配套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設計,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得建設項目綠化意見書。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該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開發區建設、舊城改造區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的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二條 城市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城市綠化規劃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的綠化規劃和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建設單位應將規劃文件和工程竣工資料副本向所在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機構存檔。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尚有余地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年內進行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ㄒ唬┕簿G地、風景林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ǘ┙值谰G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沿街單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ㄈ┟缙?、草圃、花圃、果園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ㄋ模﹩挝还芙鐑鹊木G地,由本單位管理;
?。ㄎ澹┕簿幼^綠地,由街道辦事處管理;
?。┏鞘幸巹潊^內的鐵路兩側、公路兩側以及河道、水工程渠兩岸的綠地和部分郊區林帶,分別由其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ㄒ唬┰诰G地內損壞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ǘ┰跇淠旧蠣抗鹄K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放牧;
?。ㄈ┰诰G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ㄋ模┰诰G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
?。ㄎ澹┥米钥撤淠?,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釘釘、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
?。┚鄻淠疽幻滓詢榷逊盼锪?,二米以內挖沙取土;
?。ㄆ撸┢渌麚p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一次占用城市綠地1公頃以上的,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次占用城市綠地0.1公頃以上的,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每砍伐一株樹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補栽胸徑不小于5厘米的樹木十株以上,移植、修剪城市樹木須按規定補償??撤?、移植、修剪城市樹木,須由建設行政主督部門指定的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
第十七條 城市樹木應當與各類工程管線、交通設施保持適當距離。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或者交通設施使用需要修剪時,由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統一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修剪。
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統一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和養護復壯措施。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單位依據《條例》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對個體經營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取消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居民區、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