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科技大廈議事規則(草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E科技大廈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是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大會宗旨、組織方式、機構設置、議事程序等內容進行約定的文件,是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需遵守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物業區域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區域全體業主(以下簡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大業主合理、安全使用物業,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共同創造和諧、安寧、整潔、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業主應參與物業管理,行使自己的表決權和監督權,維護廣大業主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損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
第二章業主大會會議
第五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主協商;
(三)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其中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于每年4月份召開。
遇到下列情況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突發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情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逾期不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
第九條業主可以親自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業主身份,按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確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登記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買受人認定業主身份。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公司等非自然人業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應出具公司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房屋所有權人超過一人的,可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額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總業主人數為一人。
(二)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業區域內不超過2名業主的委托。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計入以表決的多數票。
(三)如果業主人數較多,可以按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們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表決內容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送達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按照有利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原則,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召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1業主委員會組織其工作人員就需表決的議題向本區域全體業主送達書面征求意見函(票),并書面告知業主書面征求意見函(票)投放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2業主委員會收集業主書面征求意見函(票),并以公開的方式統計有效書面征求意見函(票);
3業主委員會書面公告書面征求意見函(表決票)的統計結果,說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確決議的事項是否通過或有效
(二)業主委員會應就決議事項的執行和處理做出說明。
4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應按照書面征求意見函(票)中要求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填寫。
5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制作、送達、回收
6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決的議題、填寫方式與交回方式的說明、投票權信息、業主簽名欄、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編號等。
7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傳真送達、郵寄送達和電郵送達等四種方式,并應保留送達記錄。
7.1直接送達:應由兩名工作人員同時送達;
7.2傳真送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保證告知全體業主,
故可采用傳真送達的方式,但應保存傳真原件,并在送達記錄中注明“傳真送達”; 7.3郵寄送達(掛號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保證告知全體業主,故可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應保存郵寄送達(掛號信)憑證;
7.4電郵送達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保證告知全體業主,故可采用電郵送達的方式,但應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電郵發送記錄。
7.5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傳真回收、郵寄回收和電郵回收等四種方式,并應保留回收記錄。
7.6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達時當場回收,也可投放在指定票箱內或直接送交業主委員會;
7.7采用電郵方式回收的影印件,應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電郵回收記錄;
7.8根據實際情況,業主委員會可調整書面征求意見函(票)的回收方式,但應在書面征求意見函(票)上注明。
(二)截止時間內,業主委員會收集指定投放地點的業主反饋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計收反饋意見書;(四)業主委員會公布書面征求意見收集的結果,說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確表決事項是否通過;(五)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業主投票時應當出示物業產權證明文件和業主身份證件,相關人員應有效管理選票和業主信息,嚴禁對外泄露。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業主本人應當按照征求意見書中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反饋意見。不符合要求內容或形式的,不計為有效反饋意見。
業主委員會公布業主大會會議有關情況,可以邀請海淀區街道辦事處、房地產開發商以及派出所民警現場監督。
第十一條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7日前,應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并告街道辦事處,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及時公告。業主表決權數按其擁有物業登記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計算,地下面積.車庫.人防等不計算表決權數。
第十四條依照本規則通過的業主大會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應當自覺遵守和執行。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時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權指導社區居委會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每季度向業主或業主大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本物業區域內的社區建設工作;
(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檔案,指定專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材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材料;
(六)業主意見及建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在業主大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遵守本議事規則;
(二)違反管理規約;
(三)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五)擅自改變大廈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六)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第十九條本物業區域業主委員會人數為5人,任期為三年。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由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委員資格終止:
(一)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連續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三)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私自侵占全體業主利益的;
(七)在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其他
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由修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修補委員名額用完,且缺額人數達到委員總數1/2的,應在15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選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補足后,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以下規定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二)業主委員會會議每9月召開1次;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在當天召開;主任委員不組織也不委托他人組織召開會議的,1/3的委員可以組織召開。
(三)業委會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以上委員參加,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說明情況。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派代表參加;
(五)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全體參會委員和記錄人簽字后存檔;
(六)業主委員會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決議需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由參會委員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
(八)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印章應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內使用;
(二)從事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并經業主委員會過半數簽字同意方可使用,如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
(三)每次使用印章需要經辦人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注明使用事項和經辦人;
(四)按規定及時退還印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印章,造成損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擔責任;
(六)印章由主任委員保管,造成損失由主任委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展日?;顒拥慕涃M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承擔,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三)有關人員津貼:
1、業主委員會委員根據工作情況實行獎勵的費用;
2、聘請律師、審計師、及測量鑒定等大廈公益費用。
(三)經費來源主要為所有業主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本物業服務區域內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的可供經營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經營權由業主委員會代為行使,該項經營的全部收入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從物業管理費中提取不超過2%作為業主大會經費,收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不足時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業主大會費用;補充專項維修基金。經費收支帳目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每季度在物業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逾期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換屆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參照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程序,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
第二十六條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5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的修訂、補充,應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協商確定,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作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由業主大會會議解釋。本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條本規則經首屆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立即生效。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