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規范證件制作、發放,保證園區出入有序。
2、范圍
安保部辦理的各項證件。
3、職責
安保部經理負責證件的管理、建檔、發放
4、操作規程
4.1《社區裝修施工許可證》辦理程序;
1)首先要求施工單位簽訂《治安、消防安全保衛協議書》后,方可為其辦理《社區裝修施工許可證》
2)辦理《施工出入證》需攜帶制證人員的照片“身份證”、外地人員需提供“暫住證”、“就業證”復印件;核實后方可為其辦理《施工出入證》,填寫《施工單位人員登記表》歸檔。
4.2《動火證》辦理程序:
1)接到施工單位在園區內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具體操作人的申請后,辦證人員需詳細詢問具體作業內容、時間、地點及看火人,檢查操作人具有北京市勞動局頒發的有效的特種行業操作證。
2)巡邏人員現場核實有無消防器材、防火措施及火災隱患。
3)保安部填寫《動火證》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現場張貼。
4)保安部通知該作業區域巡邏隊員,加強作業區域的巡視、抽檢。
篇2:置業有限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程序
置業有限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程序
1.0 目的
為進一步理順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程序,規范員工違規違紀處理工作,根據公司層級管理模式和以人為本管理理念,制訂本規定。
2.0 范圍
公司各職能部門對所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應以本規定為依據。
3.0 術語 ----
4.0 職責
4.1 董事長
董事長或其授權人領導督察部依本程序處理公司員工違規違紀行為。
4.2 督察部
根據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的領導,督察部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并直接對董事長或其授權人負責。
4.3 公司各中心或部門
4.3.1 公司各中心或部門應根據本程序處理職權范圍內的違規違紀行為;
4.3.2 對于督察部職權范圍內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應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協助。
5.0 程序
5.1 公司部門副經理和中層管理人員及以下員工的違規違紀,按隸屬關系由當事人所在的部門自行組織
查處。在查處時,如當事人因工作需要已調任其它崗位,仍由其原所在公司部門負責處理。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事項,由督察部直接處理:
5.1.1 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及以上高層管理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
5.1.2 公司董事長指定的督察事項;
5.1.3 公司各部門對違規違紀事項應處理而未處理,包括久拖未決的(有督察部調查報告的限七天內,自行查處的限十五天內),需追究主要領導人責任的;
5.1.4 由督察部查處的違規違紀事項,涉及到高層管理人員,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需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的。
5.2 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公司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生效。
5.3 舉報或申訴事項以及通過財務審計、工程審核發現的問題,由公司督察部進行調查、分析認定,形成書面報告送達相關部門簽收,由相關部門在七天內做出處理決定。
5.4 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力求客觀公正,處理過程中應聽取當事人意見,如確有理由,應予重新查證。
5.5 公司各部門的處理通報或內部處理函件應及時報公司督察部備案。
5.6 公司督察部對公司各部門所報備案的處理決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進行審核,受理員工的申訴意見,如發現有處理與事實不符或處理失當等問題,將根據《中高層管理人員行為準則》對處理決定審批人予以處罰,同時對錯誤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
5.7 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后,有關部門應切實做好后續跟蹤檢查、督促及改進工作。
5.8 各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勞動紀律、員工禮儀、衛生管理、空調使用等相關行政、人事的基礎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公司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各職能部門進行檢查),每月不得少于兩次,檢查必須兩人以上,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的一般違規違紀問題,即可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篇3:星級酒店前廳部經理每日工作程序
星級酒店前廳制度與程序
FRONT OFFICE POLICY & PROCEDURES
程序
PROCEDURE 前廳部經理每日工作程序 編號
REF.NO.
執行職位
POSITION RESPONSIBLE 前廳部經理 涉及部門
DEPT.
CONCERNED
1.1 前廳部經理每日工作內容
Front Office Manager Check List
1、 參加總經理主持的每日例會。
2、 主持前廳部每天工作例會。
3、 參加有關計劃外會議。
4、 檢、查當日的營業日報表和前一日的房租報告
5、 查閱部門工作日志,及時了解情況。
6、 查閱并了解當日進店、住店、離店客人報表。
7、 了解每日宴會/會議預訂和落實情況
8、 了解崗位交接班情況。
9、 檢查各崗位當班員工在崗時的儀表儀容和服務姿態。
10、檢查當日進店團隊/會議、重點客人的安排情況。
11、重點時間內深入現場督導,并檢查人手安排情況。
12、隨時聽取客人意見,處理客人投訴。
13、抽查前廳部發出的信息是否準確,保證正常運轉。
14、隨時協調與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15、按崗位責任開展工作。
政策制定人 審批人 執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