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做了哪些不到位的事?
1. 延遲維修
物業未能及時響應和解決住戶的報修請求,導致設施和設備長時間處于損壞狀態,影響住戶的日常生活。
2. 決策不公開、不透明
物業在重大事務和政策制定中缺乏透明度,未向住戶提供充分信息或未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參與,導致住戶對物業決策產生質疑和不滿。
3. 收費不合理
物業提高或擅自增加收費標準,而沒有有效解釋和預算明細,讓住戶感到負擔沉重和不信任物業管理。
4. 服務態度差
物業人員對住戶的態度冷漠、不友好或者服務不周到,缺乏尊重和專業性,使住戶對物業失去信心。
5. 安全管理不到位
物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施維護不善,導致公共區域存在安全隱患,給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
6. 管理不規范
物業未能有效管理公共區域、設施設備和人員,導致公共區域臟亂差,破壞了社區環境和住戶生活質量。
7. 不公平分配資源
物業在公共資源(如停車位、儲藏間等)分配上存在偏袒或不公平待遇,引發住戶之間的糾紛和不滿情緒。
8. 不尊重規定和約定
物業未能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與住戶的約定,如違反居住政策、未執行合同約束等,使住戶感到被忽視或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9. 懶散或無效的溝通
物業未能及時回復住戶的咨詢和投訴,處理問題缺乏進展或以敷衍的方式處理,使住戶感到被忽略和不被重視。
10. 不負責任的委派
物業將工作委托給不稱職的承包商或人員,導致工作質量低下、延誤或者出現更多問題,讓住戶感到不滿和失望。
11. 隱瞞信息或敷衍塞責
物業在重要事項或緊急事件發生時未能及時向住戶提供準確的信息,或者采取敷衍態度,不盡職盡責,導致住戶感到被蒙騙和不安。
12. 無響應的投訴和糾紛處理
物業對居民的投訴、糾紛或舉報無法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缺乏及時回應和處理,讓住戶產生無助和不滿的感覺。
13. 違反承諾或欺詐行為
物業無法履行其承諾或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或者以欺騙手段獲取住戶的支持,使住戶對物業產生深深的不信任和厭惡。
14. 資金管理不善
物業未能合理管理社區的財務,導致資金流失或被濫用,給居民造成經濟上的困擾和不滿。
15. 不公正的申訴處理
物業在處理住戶的申訴或投訴時偏袒一方或不公正對待,忽視住戶的合理訴求,引發激烈的爭議和矛盾。
16. 缺乏緊急應對能力
物業在突發事件或緊急狀況下未能迅速采取行動,應對不及時或不恰當,給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風險。
17. 無效的安全措施
物業未能確保社區公共區域的安全,如未安裝有效的監控設備、未進行定期巡視,使住戶感到不安全和擔憂。
18. 不尊重個人隱私
物業未能妥善保護住戶的個人隱私,如未經授權進入單位、未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導致住戶對物業的不信任。
19. 惡劣的溝通方式
物業采取威脅、侮辱、敷衍等不當的溝通方式,傷害住戶的感情,使住戶對物業產生極大的不滿和厭惡。
20. 缺乏專業素養
物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無法有效應對住戶的問題和需求,給住戶帶來困擾和不便。
篇2:致**物業公司函(協助工作不到位)
致**物業有限公司的函(關于協助工作不到位)
尊敬的領導:
您好!
貴公司于20**年7月10日與我公司簽訂了合同,同意協助我公司舉辦20**年的暑期夏令營活動,且合同于當日即時生效。但是,我公司從20**年7月10日開營至今,發現貴公司對于我公司的協助工作存在以下三點問題:
一、宿舍的熱水供應不正常,7月10日、11日、12日連續三天沒有正常提供熱水,致使夏令營的許多小朋友洗冷水澡,影響到小朋友們的身體健康;
二、合同中明確規定貴公司理應為我方公司的夏令營活動提供200臺電腦和相應的機房使用,可是,從7月10日至今仍然未得到貴公司所承諾提供的機房和電腦等設施服務。
三、飯堂的開飯時間不按時,7月11日、12日連續兩天的早餐就餐時間比我們的預定的時間推遲了20分鐘,以致我公司的夏令營活動無法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嚴重影響了我方的教學安排;
希望貴公司能盡快解決以上問題,確保我方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此致
敬禮!
****公司
20**年7月13日
簽收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
**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年暑期夏令營
訓練流程時間表:
07:00----07:15……起床、疊被子、洗漱、集合
07:15-----07:45……讀《弟子規》
07:50-----08:15……早餐(不挑食、按時、不浪費)
08:15……領袖素質編隊練習
10:10-----12:00 ……暑假作業
12:00------12:30……午餐
12:45-----14:00……午休(催眠,潛能開發)
13:50-----14:30……起床、疊被子、讀《弟子規》
14:30-----14:40……午點
14:40------15:30……暑假作業
15:30------17:00……國學禮儀
17:00-----18:00……自由活動
18:30------19:00……晚餐(不挑食、按時、不浪費)
19:00-----21:30……洗澡、娛樂、總結、補作業
21:30-----07:30……休息
簽收人簽名:
年月日
篇3: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只交七成物業費
“物業服務不到位,我要不要繼續交物業費?”如今不少業主都有這樣的疑問。日前,因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而被告上法庭的林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指出,由于原告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林女士可以按原物業管理費標準的70%交納物業費。此判決讓不少對物業公司不滿的業主有了維權依據。
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
作為業主聘請的“管家”,物業公司為什么把身為“主人”的業主告上法庭呢?原告福州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同昌物業”)相關人士說,20**年8月1日,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其對晉安區文錦小區實行物業管理,負責向業主及物業使用者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停車費、代收代交水電費;委托管理期限自20**年8月1日至20**年8月1日。20**年10月16日,文錦小區的業主林女士在收房后,和其他業主一樣,與永同昌物業簽訂了《業主公約》。公約規定林女士每月向該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0.5元/平方米。但是,從20**年3月1日起,林女士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所以,該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交納自20**年3月至20**年10月30日止的物業管理費1120元,并按日萬分之二點一支付滯納金73.7元。
業主:物業服務多處不到位
而業主林女士表示,自己從20**年3月1日起未交物業管理費是事實。但這是有原因的,而且也得到了其他業主的支持。首先,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永同昌物業簽訂的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年8月1日到期,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自己交納20**年8月至10月的物業管理費。同時,原告未按合同約定為其提供服務,也無權向自己收取物業管理費。她說,物業服務不到位的主要表現有:未按合同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狀況;小區內老人活動室及公共停車場均被物業擅自出租,并私吞租金;小區內下水道堵塞,公共場地用于養雞,綠化地用于種菜,地下車庫用于堆放廢品,景觀池沒有開放,消防存在安全隱患,垃圾未清理。此外,其已按規定向物業交納水費,但是卻被自來水公司告知該小區已欠水費60余萬元。因此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記者在該小區采訪發現,林女士的觀點在該小區得到了多數業主的支持。不少業主說,原告作為樓盤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服務長期不到位,物業主管走馬燈似的更換,許多承諾都無法兌現,所以業主都很不滿。林女士不交物業費的抗爭方式,隨后也被許多業主效仿。
法院:業主只須交70%物業費
據悉,晉安區人民法院在2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該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故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原告與福州永同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雖于20**年8月1日到期,但之后原告仍然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故原、被告之間的物業管理關系依然存在,被告仍然負有支付相應管理費的義務。但因原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存在垃圾未做到日產日清;小區內的綠化服務未到位;消防系統設施設備不齊全;從未公布小區物業管理費收支項目等服務瑕疵,依照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故應對原告的物業管理費進行酌減,即按原物業管理費的70%交納。同時鑒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有一定的違約行為,故對其主張的物業費滯納金部分不予支持。為此,晉安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州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自20**年3月1日起至20**年10月31日止的物業管理費784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