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工作自我總結
創新,是企業可持續發展不竭的動力;創新,意味著超越與妥協、成功與失敗。
公司的成立就是體制創新的產物。而公司自身又進行著體制的創新、經營的創新、觀念的創新和管理的創新。
公司是在對原江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化產品交易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總體股份制改造基礎上設立的。
公司組建一年多來,取得了七個方面的初步成果:
1.按照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產權明晰的法人治理結構,構筑了權責明確的經營管理平臺,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經營管理層)的職權。
2.總結應用了公司核心理念,設計了公司標識,辦理了以公司標識作為注冊商標的查詢、申請和注冊手續;設計并逐步開始應用了公司手冊,為整體實施公司創造了初步的條件。
3.取得了油田地面工程防腐保溫設計(乙級)資質《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管道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施工資質證書》;獲得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4.初步完成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構建,頒布實施了基本管理制度項。
5.實施了員工守則和標準化工作禮儀、標準化作息安排、標準化工作程序,員工隊伍形成了“議事講規則、辦事講程序”的風氣。
6.全面啟動了貫標認證、文本管理、績效考核、企業文化建設等四項基礎性工作。
7.全面完成了年的經營指標。年預算實現利潤萬元。
一年來的主要工作
“主業管吃飯,公司管發展”,為公司謀求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明確定位。集團領導要求我們要開風氣之先,要做試驗田,要做先導隊。我們感到,謀求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求我們走規范之路、走創新之路,更是要求我們處理好規范和創新的辨證關系。
一年來,我們在以下四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就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公司制企業制度。其核心就是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我們做了以下三項工作:一是對公司進行制度性安排,明晰產權、明確權責。
經過反復磋商、細致論證,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經營管理層)的職權和議事規則。制訂了《公司治理準則》。闡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控股股東權利義務、關聯交易以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
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年,我們按照公司章程和準則的上述規定,認真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三個會議的議題確定、通知義務、討論方式、決議程序和決定內容都是嚴格按照《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至今,公司依法召開了股東會六次、董事會和監事會七次。先后審議通過了公司年度經營管理方案、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項目投資、業務變更等重大問題。
二、是構筑企業管理平臺,合理確定管理幅度和管理層次。
為有效支撐和控制公司的運籌體系,實現公司制度安排,結合公司運營狀況,公司依法設置了四個管理機構、四個事業部,辦理了個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經過一年的運行,對管理機構職能又適時做出部分調整,重新任命了名管理人員。
篇2:房地產集團企業董事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公司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工作效率和決策科學,保證董事會議程和決議的合法化,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常設的執行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和股東會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材料,組織安排會議召開,以及會議決議、紀要的起草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 程參照執行。
第二章 會議召開事項第五條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六條 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至2次,每次會議應于10天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和總經理。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在開會前3天通知召開。
第七條 會議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等。
第八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電話會議形式、傳真形式或借助能使所有董事進行交流的其他通信形式進行,并作出決議,由與會董事簽字。
第九條 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監事和總經理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 會議行使職權范圍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議,研究決定召集股東會的方案、工作報告及有關文件,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貫徹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研究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訂公司章 程修改方案或確定提交股東會審議的公司章 程修改方案(十二)研究決定公司對外擔保項目、對外捐贈事項;(十三)研究決定對董事長、總經理等的授權;(十四)根據董事長提名,委派和更換直屬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候選人;(十五)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六)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十七)法律、法規或公司《章 程》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會議表決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就前款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參加會議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多投一票的權利。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召開會議,以書面形式召開會議時,事會秘書應將議案派發給全體董事,簽字同意的董事達到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規定的作出決定所需人數的,相關議案即構成董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 議案的提出(一)有關公司經營管理議案,原則上由分管董事提出,非分管董事亦可就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提出議案;(二)人事任免議案由董事長、總經理按照權限分別提出;(三)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及分支機構設置由總經理提出;(四)各項議案于會議召開前5天送交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秘書制作成文件,提前3天送交與會董事審閱;(五)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議案可在會前3天內提出。
第十六條 議案的表決(一)出席會議的董事對各項議案須有明確的表決意見,并在決議和董事會記錄上簽字;(二)董事若與議案有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則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亦不計入法定人數。
第十七條 表決資格(一)公司《章 程》規定不能履行職責的董事在被股東會撤換之前,不具有對各項議案的表決資格;(二)依法自動失去資格的董事,不具有表決資格。
第五章 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會議應就會議議案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記載議事過程和表決結果。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會議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會議議程;(四)董事發言要點;(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十九條 每次會議的記錄應盡快提供全體董事審閱,要求對記錄作出修訂補充或要求在記錄上對其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的董事,應在收到會議記錄3天內將修改意見書面呈報董事長。會議記錄(在會議當天或定稿期內)定稿后,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董事會秘書(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相應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決議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章 會議決議的落實
第二十條 董事會決議一經形成即由分管董事和總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有權就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一條 每次召開董事會,可由董事長或分管董事就其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董事長匯報決議執行情況,并將董事長的意見如實傳達給有關董事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公司董事會職責(2)
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會職責(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批準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批準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經營工作報告,并做出決議。
6、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
8、選舉產生董事長。
9、聘任或解聘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三總師、辦公室主任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