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家長獲獎感言
尊敬的老師:
您好!感謝學校授予的榮譽,我是懷著感激的心情來寫這個獲獎感言的。
首先,我感謝學校給孩子提供了良好的學習環境,較先進的學習設備,營造了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其次感謝五﹒(3)班的每一位老師,是你們對馮永苒在學習上孜孜不倦的教導、生活上無微不至的關懷,讓苒苒能夠健康成長、快樂學習;最后我要特別感謝班主任劉老師,您一直以來無論是在學習上對苒苒的鼓勵與引導,還是在生活上母親般的關愛,伴隨著她不斷的成長與進步。
老師是孩子在學校的“家長”,而我們做父母的則是孩子校外的家長。我們除了積極配合老師的工作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家庭教育。俗話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就像一面旗幟,往往孩子們都對家長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耳濡目染,因此作好榜樣是每個家長義不容辭的責任。“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我們每個家長的心愿,但是我們不能急于求成,否則會給孩子造成極大的壓力。我們既要關注孩子的學習,更要關注孩子的心靈。經常以朋友的身份與孩子交談,這樣孩子會對你敞開心扉,從而保持積極向上、樂觀自信的心態,輕松主動地去學習。其實孩子需要我們聽她說說,經常鼓勵、表揚為主,做錯事也要試著用委婉的方法去改變她的錯誤,讓她有所覺悟,主動改正。這樣會使孩子在學習、生活中更加快樂成長,也可以讓孩子從小就開始獨立自主。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想法,我們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快樂學習,希望我和老師們能夠共同攜手讓苒苒更上一層樓。
再次表達我的感激,老師您辛苦了!您長久以來的付出,讓我們做家長的很感動。在此,向您深深鞠躬。最后,祝愿我們的學校明天會更好。
XX家長
篇2:實小致全體學生、家長的垃圾分類倡議書
實小致全體學生、家長的垃圾分類倡議書
敬愛的各位家長、同學們:
我們現在面對日益增長的垃圾產量和環境狀況惡化的局面,特別是生活垃圾的劇增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如果我們把垃圾進行分類處理,將有用的部分重新回收利用,不僅可以節約大量資源,還能夠降低垃圾處理費用,減少占用土地資源,從而使我們的生活質量得到明顯改善。我們每一位都是責無旁貸的,擔負著不可推卸的職責。垃圾分類就是在源頭將垃圾分類投放,并通過分類的清運和回收使之重新變成資源。垃圾分類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向廣大師生、家長發出倡議:
積極加入垃圾分類行列。按照廣州市出臺的垃圾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將根據垃圾來源、成分構成和目前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粗略分為四類:
1.可回收物(“寶”):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紙張、塑料、玻璃、金屬等幾大類。
2.餐廚垃圾(“濕”):指家庭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過程中廢棄的剩余的食物。主要包括剩菜剩飯、骨骼內臟、果殼、菜梗菜葉、殘枝落葉果皮等食品類廢物。
3.有害垃圾(“害”):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
主要包括廢熒光燈管、廢水銀產品、廢膠片、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殺蟲劑瓶罐、廢油漆桶、廢殺蟲劑、過期藥品、過期化妝品及電子產品等。
4.其他垃圾(“干”):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
活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衛生紙、面巾紙、餐巾紙、煙蒂、紡織品、飲料盒(軟包裝)、陶瓷制品、玻璃纖維制品、大件垃圾及各種被污染的廢棄物等。大件垃圾,是指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物品,包括家具和家電等。
為了天更藍、水更清、地更綠,讓我們攜手努力行動起來,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們的家園一定會更美好!我們的社會一定會更文明、更進步!保護環境、受益你我,請您給環境多一些關愛!
為了這份義不容辭的責任,請您積極參與垃圾分類活動中來!
z鎮實驗小學
20**年5月11日
附:廣州生活垃圾分類手冊
篇3:案例: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
案例: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
孩子在小區泳池溺亡!家長狀告物業,到底如何擔責?
20**年5月的一個晚上,南寧一名7歲女孩獨自在小區泳池內溺亡,其家長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近50萬元。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開區法庭審結該案。
7歲孩子溺亡 父母起訴物業公司
20**年5月的一天晚上,南寧夫妻黃某與李某7歲的女兒黃某某,獨自乘坐電梯下了樓。當晚8時30分左右,夫妻倆發現孩子不見了,于是叫上同事并通知小區物業幫忙尋找。
當晚11時50分,大家在小區泳池里發現了已經溺亡的孩子。
據了解,事發時,泳池處于歇業期,大門是鎖住的。游泳池內水深約1.1米。
據悉,游泳池在歇業期內,通常只保留約30厘米的水,作為泳池底維護,但事發前幾天剛下了暴雨,游泳池內才會有積水。
物業公司稱:小孩的死亡系家長監管不力所致,與物業公司無關。
黃某夫妻倆則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將泳池與公共通道和兒童游樂園等公共場所進行有效隔離;在非營業時間,游泳池依然蓄水;未安排專業人員看管,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女兒溺亡的直接原因,應對受害人的死亡承擔八成責任。他們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9.34萬元。
監護人負主要責任 被判擔責八成
江南區法院審理該案件后認為:事發當晚,因監護人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獨自乘坐電梯下樓,作為監護人,存在過錯。
另外,該泳池雖有圍欄,但并沒能將泳池完全封閉。圍欄柱子之間有較大間隙,個頭較小的人可從間隙中進入泳池,個子較高的亦可翻過圍欄進入。
同時,作為泳池管理者,在歇業期內應隨時關注蓄水深度,并排至預定深度。因此,泳池管理者也存有過錯。
最終,法院判定受害人父母承擔七成責任,物業公司承擔三成責任,物業公司賠償家長經濟損失共計1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