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單粒精播高產配套技術示范推廣項目總體實施方案
為全面完成花生單粒精播高產配套技術示范推廣項目規定的各項任務指標,根據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年中央財政支持農業技術推廣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魯財農指〔20**〕97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單粒精播是培育花生壯苗,建立適宜基本苗最有效的栽培技術措施,是提高群體質量的基礎?;ㄉ鷨瘟>ジ弋a配套技術能夠顯著提高群體質量,提高生殖生長期群體的光合能力,延長光合時間,充分挖掘花生高產潛力?;ㄉ鷨瘟>ジ弋a配套技術示范推廣是花生高產高效栽培的有效途徑,對提高我省花生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主要技術內容
(一)精選種子。選用增產潛力大的中熟花生新品種,精選種子。種子大小均勻一致,發芽率≥95%。
(二)平衡施肥。配方施用化肥,確保養分全面供應。增施有機肥,精準施用緩控釋肥,確保養分平衡供應。
(三)深耕整地。適時深耕翻,及時旋耕整地,隨耕隨耙耢,徹底清除雜物,做到地平、土細、肥勻。
(四)適期晚播。魯東地區適宜播期為5月1-12日,魯中南區為4月25日至5月15日。
(五)單粒精播。單粒足墑播種,畝播13000~15000粒,播深2~3厘米,膜上筑土高3~4厘米,確保播種質量。
(六)肥水調控?;ㄉL關鍵時期,科學進行肥水調控,確保土壤墑情適宜和養分供應。
(七)適時化控。盛花末期,適量化控,防止無效生長。
(八)防治病蟲。采用綜合防治措施,嚴控病蟲害,確保不缺株、葉片不受危害。
三、實施地點、規模和任務
(一)實施地點
在濟南市長清區、鄒城市、沂水縣、莒南縣、高唐縣、棗莊市薛城區等6個縣(市、區)組織實施。實施地點要選擇地勢平坦、土層深厚、花生常年畝產300公斤以上的地塊。
(二)實施規模與任務指標
1.面積、產量指標。每縣(市、區)建設1處萬畝示范片,其中要建設十畝高產攻關田、百畝高產示范田各1處,完整實施“十、百、萬”花生高產示范工程。十畝高產攻關田畝產量指標600公斤(夏花生500公斤),百畝高產示范田畝產量指標500公斤(夏花生450公斤),萬畝示范片畝產量指標380公斤(夏花生350公斤)或比前三年平均畝增產40公斤以上。
2.技術創新指標。十畝高產攻關田:選擇土壤肥沃的水澆地,采用人工(或機械)作業方式,嚴格實施8項關鍵技術,技術到位率達到100%,切實做到提高播種質量和科學管理。百畝高產示范田:選擇土層深厚的生茬地,主要采用機械作業的方式,嚴格實施8項關鍵技術,技術到位率達到80%以上,達到花生高產、高效、輕簡栽培的技術要求。萬畝高產示范片:重點抓好種子精選、平衡施肥、精細整地、精量播種、適時化控等關鍵技術,技術到位率達到60%以上。
四、承擔單位與任務分工
(一)省農技推廣總站
1.制定省級項目總體實施方案。確定項目的任務目標、實施內容及實施進度。
2.組織技術培訓。邀請有關專家,編寫培訓教材,針對關鍵技術內容,對項目區縣、鄉技術人員進行集中培訓。
3.召開現場觀摩會議。選擇合適的示范區,根據農時季節,組織各項目區技術人員、種植大戶等參加現場觀摩會議。
4.做好檢查督導工作。省級項目領導小組不定期對各項目區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技術小組在關鍵農時季節,進行巡回指導,幫助解決生產上出現的問題。
5.做好信息宣傳。在省級以上媒體發表宣傳稿件5篇以上。
6.做好驗收總結?;ㄉ斋@前,在縣級花生產量初測的基礎上,邀請有關專家,對十、百、萬示范方進行復測。項目結束后,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匯總、總結。
7.開展績效評價。結合現場考察、檔案資料審查、項目執行等情況,按照《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分別對各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項目中期考核和總體績效評價。
(二)基層實施單位
1.制定本項目區項目實施方案。根據省級總體方案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技術小組,制定本項目區切實可行的項目實施方案。
2.落實具體實施區域。將高產攻關田、示范田具體落實到村、到戶、到田。
3.開展技術培訓。組織對縣、鄉農技人員和示范戶進行技術培訓,培訓2期,每期100人以上。
4.進行技術指導和物資服務。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等媒體,舉辦技術講座2期以上。印發技術資料和明白紙2000份以上。幫助鄉鎮農技站和示范戶落實高產攻關和示范品種等物資。
5.做好信息宣傳。在市縣級以上媒體發表宣傳稿件3篇以上。
6.建立健全項目實施檔案。根據生產進程,做好相關的生產和技術記載。建立項目資金使用臺賬,做到??顚S?。
7.做好項目測產驗收工作?;ㄉ斋@前,組織技術人員對十畝高產攻關田和百、萬示范方花生產量進行自測。項目結束后,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上報。
8.做好績效評價自評工作。按照《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中的“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部門評價”要求,做好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工作,自評報告與所有能夠證明工作業績的相關資料一起及時上報省農技推廣總站。
五、資金用途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農〔20**〕41號)進行管理,合理使用資金,做到??顚S?。
(一)省級項目資金用途
本項目省級資金10萬元,主要用于省級總體方案制定、技術培訓和指導、檢查督導、總結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具體如下:
1.省級總體方案制定和項目部署費1萬元。主要用于省級總體方案的制定、論證,召開項目部署會議等。
2.技術培訓和指導費6.5萬元。主要用于組織專家編寫培訓教材,印發技術資料和明白紙,舉辦技術培訓班等。
3.檢查督導費1.5萬元。主要用于組織專家對各項目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4.總結驗收和績效評價費1萬元。主要用于項目結束后,對各項目區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整個項目工作進行總結和驗收。
(二)基層實施單位項目資金用途
鄒城市農技站、濟南市長清區經作站、沂水縣高橋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的項目資金30萬元,山東高鑫種業有限公司(高唐)、莒南縣國立花生種植專業合作社、棗莊市薛城區農技站的項目資金20萬元,具體用途如下:
1.技術培訓費9~14萬元。主要用于組織專家編寫培訓教材,舉辦技術培訓班,召開現場觀摩會等。
2.技術指導費3~4萬元。主要用于印發技術資料和明白紙,開展技術咨詢,對種植戶進行田間指導等。
3.試驗、示范補助費4~6萬元。主要用于新品種引進、種子補貼、勞務費、試驗示范土地租賃等物化補助。
4.新型機具購置費2~3萬元。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所需新型農機具的購買補貼。
5.測產驗收和總結考評費2~3萬元。主要用于組織專家對項目區進行測產驗收、項目執行情況總結等。
六、進度安排
項目實施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備播。20**年11月-20**年4月,制定項目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區規劃。部署任務,落實地塊、農戶。開展技術培訓、冬耕整地,落實花生品種、肥料、機具,做好備播工作。
(二)播種。20**年4月下旬-5月上中旬,各項目縣指導項目區農戶按實施方案要求,適期播種。
(三)田間管理。20**年5月中下旬-8月下旬,進行苗情考察,制定花生田間管理技術意見。舉辦示范戶花生田間管理技術培訓班,指導農民因地制宜開展管理工作。
(四)驗收考評。20**年9月上旬-12月,組織花生“十、百、萬”示范工程測產驗收,進行項目總結考評,撰寫總結考評報告,提出進一步示范推廣的意見。
七、保障措施
項目采取自上而下行政領導負責制和技術指導責任制。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擬采取如下組織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領導和技術組織。項目領導小組由省農業廳分管廳長任組長,廳財務處、科技處、山東省農技推廣總站及項目縣(市、區)農業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項目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和運作,保證按項目要求順利實施。
項目技術小組由承擔單位、參加單位技術骨干和特邀花生專家組成。負責制定和落實技術方案,開展技術培訓、現場指導和組織驗收、總結等工作。
(二)建立目標責任制。山東省農技推廣總站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在項目總的實施方案框架下,項目區各縣按照分解的任務,制定出針對當地實際、可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并由山東省農技推廣總站與項目縣農業局落實目標責任。
(三)建立項目實施檔案。為保證項目實施工作具體化和制度化,項目承擔和參加單位都要對項目的實施活動和環節進行全程記錄,收集保存好圖片、文字、影像等資料,歸檔整理,建立全程的工作、技術檔案。
(四)建立項目資金管理檔案。嚴格按照《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資金管理,按照項目預算使用資金,實行專賬支付,建立資金管理檔案。
(五)建立攻關田、示范方。在項目區內按照產量指標由高到低、面積由小到大建立高產攻關田、示范田,設立十畝方、百畝方、萬畝方,層層輻射,以點帶面。
(六)采取多種宣傳形式,提高農民素質。通過培訓班、現場會、技術講座、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推廣普及花生單粒精播高產配套技術,制定和印發技術規范(程),提高項目區農技人員和農民的科學種田水平。
(七)做好檢查督導和驗收考評工作。承擔項目的縣(市、區)農業局要及時上報項目進展情況,省農業廳在關鍵生產環節抽調人員做好檢查督導,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對措施?;ㄉ斋@前先由有關縣(市、區)農業局組織好產量自測,然后由省農技推廣總站統一組織安排產量驗收和考評工作。項目完成后,召開專題總結會,做好工作和技術總結。
篇2: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1998)
(1997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8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十號公布,1 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在重慶市轄區停止使用)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農業技術推廣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 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 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 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肥培土、病蟲草鼠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飼料加工技術,畜禽 疫病防治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 、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 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范、宣傳、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 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尊重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范;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有關院校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 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
和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 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 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水保、水 產、農機、氣象等行 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農 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農業科研單 位、有關院校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第十條 市、區、縣(市)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
(三)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范;
(四)開展農業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五)對當地推廣銷售的種子、化肥、農藥、獸藥、飼料等農用生產資料進行生產監測和市場監測以及農業環境監測管理;
(六)搜集、整理、傳遞農業科學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
(七)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
(八)對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在農村基層設立的事業
單位 ,由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雙重領導。
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人員、 資產管理及財務監督管理,在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按規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負責人。鄉 、鎮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配合區、縣( 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做好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業技術的宣傳培訓;
(三)提供農業技術、信息服務;
(四)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范;
(五)指導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或農民技術人員及其群眾性科技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
(六)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
第十三條 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和配備的農民技術員在上級農業技術 推廣機構的指導下, 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 。
第十四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按照國家和市編制管理 規定核定,專編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
第十五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專業技術人員的比重應不低于百分 之八十。其專業技術 人員,應當具有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或者經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培訓考核, 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招聘人員,應選聘具有農民助理技師以上職稱的人員。
村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具有農民技術員以上的職稱。
第十六條 在鄉、鎮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規定 給予評定技術職稱。 在評定職稱時,應當將他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和接受專業教育的情況作為考核的 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建立試驗、示范基地,具備必備 的儀器設備、服務設施和培訓場所等。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個人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必須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 資金。
第三章 農業技術的推廣與應用
第十八條 推廣農業技術應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農 業技術推廣項目。重 點項目應列入有關科技發展計劃,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 職責,相互配合,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勞動者推廣的農業新技術、新品種, 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示范,證明具有先進性、實用性和經濟合理性。
第二十條 市、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組織設立農業新技 術審定委員會,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新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審定。農業新技術審定的具體辦法,由市農業技術 推廣行政部門制定。
審定通過的農業新技術,由市、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公布。未經審定通過和 公布的農業技術,不得推廣。
第二十一條 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推廣的肥料、農膜、農 藥、獸藥、飼料等 農業生產資料新產品,必須經國家或市的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組織嚴格的試驗示范和質量 檢測準予登記后,方能在生產上推廣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農業勞動者推廣農業技術,除本 條第二款規定外,實行無償服務。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以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 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實行 有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推廣農業先進技術,農業生產經 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應積極學習和采用農業先進技術。
向農業勞動者推廣農業新技術的,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愿。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財政 預算內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應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從下列資金中確定適當的比例,籌集建立 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
(一)國家和地方的財政撥款;
(二)國家和地方農業發展基金;
(三)國家扶持的區域性開發和基地建設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四)糧食、棉花、油料、經濟作物及牲畜等農產品的技術改進費、新品種開發基金;
(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自營收益;
(六)集體經濟組織的積累、以工補農和以工建農資金;
(七)國內外有關組織與個人提供的貸款和捐贈資金;
(八)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它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對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 況實行定期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必要的儀器設備購 置、農技推廣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改善,要給予資金上的保證。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市的規定 ,做好鄉、鎮農業技術 推廣機構的定員工作。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核定編制內的人員工資和事業經費納入區、 縣(市)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同聘用農民技術員的報酬,從 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和有償服務收入中列支,并按國家規定辦理醫療、養老保險。
村農民技術員的報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定額補助和區、縣(市)、鄉、鎮財政給予補 助。
第三十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經營化肥、農膜、農藥 及其他農業生產資料 ,有權從生產企業直接購貨,或在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進貨,并按國家規定的價格銷售。
第三十一條 鼓勵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根據農村經濟發展需要,興辦優質 糧油等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及其他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并享受有關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經營服務和興辦為農業服務的企業所取得的利潤,主要用于農業 技術推廣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攤派,財政不得因此減少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
第三十二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基地、推廣服務設施、生 產資料及其他資產, 由國家投資購置的屬國家所有;由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購置的,屬鄉、鎮農業技術推廣 機構所有。
第三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 留、挪用。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擠占。
第三十四條 長期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工作成績顯著、經考 試考核合格的,按國家規定
可以轉為非農業人口,可以招聘、可以正式錄用為鄉、鎮農業技 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具體辦法由市人事部門會同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制定。
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人員,區、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 際情況對其實行崗位補貼。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在區、縣(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崗位累計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 作三十年(女性二十五年),其中在鄉、鎮不少于二十年(女性十五年),并在該崗位退休 的,可在退休標準金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以上的退休生活補貼。其具體數額比例,由區、縣 (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業新技 術和引進技術的,由 市、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二至五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法推廣未經登記的農業生 產資料新產品的,由 市、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追繳和沒收產品及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二至五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強制農業生產者使用農業技 術,給農業生產者造 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 )農業技術推廣行政 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并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和侵占、平調的資產;逾期不歸還 的,依法強制歸還,并提請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截留或挪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
(二)侵占、平調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資產的;
(三)限制、阻撓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依法經營農業生產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訴。逾期不申請 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縣(市)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是指市、區、縣(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所屬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 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通遼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技術通知
通遼市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技術的通知
通建發〔20**〕94號
關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廣應用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技術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建設局,各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有關建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自治區有關加快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代替傳統能源,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更好地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決定從20**年7月1日開始,在我市轄區內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集熱板與建筑一體化技術,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開發、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必須預設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設備的空間位置和管道等構件,盡可能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在進行民用建筑設計時,必須將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布置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且要結合工程具體特點,將太陽能系統布置、電氣管線敷設、避雷裝置、管道豎井、節點做法等一并列入施工圖設計內容,并確保建筑立面效果美觀要求。太陽能熱水器應與建筑物避雷網進行有效連接。
三、在選用太陽能熱水裝置時,每一棟建筑應選用同一標準、同一結構形式的熱水系統。
四、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及安裝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內蒙古自治區《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與安裝》標準圖集(圖集號為05J14)執行。
五、實際施工中使用的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集熱板等產品,應有“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產品)登記證”,未取得“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產品)登記證”的產品不準應用于工程。
六、施工圖審查機構自20**年7月1日起,增加太陽能熱水系統布置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審查內容,凡沒有此項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七、各施工、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要按照設計文件要求,認真組織施工,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推廣太陽能通知
抄送:市質量監督造價管理站、施工圖審查機構
通遼市建設局20**年5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