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國際建設公司技術管理手冊 文件編號
科技推廣示范工程管理規定
編制 技術中心 審核 ** 批準 **
1 總則
1.1 為貫徹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新技術,落實總公司及公司科技發展規劃,以ZJ國際建設公司科技推廣示范工程(以下稱“示范工程”)為載體,將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及項目管理融為一個有機整體,全面提高公司工程項目的技術管理水平,進而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根據建設部和ZJ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 本規定所指的建 筑新技術是指建設部當前重點推廣的“建筑業 10 項新技術(20** 版)”,即:地基基礎和地下空間工程技術、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與預應力技術、新型模板及腳手架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安裝工程應用技術、建筑節能和環保應用技術、建筑防水新技術、施工過程監測和控制技術、建筑企業管理信息化技術。
1.3 科技推廣示范工程可分為三個層次,建設部示范工程(國家級)、總公司或地方示范工程(省、市級)、總公司下屬二級企業示范工程(局級)。
1.4 公司示范工程及推廣工作由技術中心歸口管理,協同各事業部、總部直營項目經理部、各分公司及駐外機構等共同負責并運作示范工程的立項申報、實施監督、驗收評審以及推廣等工作。
2 適用范圍
2.1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ZJ國際集團內示范工程的申報、審查立項、實施、驗收和管理工作。
2.2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向ZJ總公司示范工程、地方(省市)示范工程、建設部示范工程的申報和推薦工作。
3 示范工程申報
3.1 示范工程的申報條件為:新開工程、建設規模大、技術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的國內外建設項目,且申報書中計劃推廣的全部新技術內容可在三年內完成。
3.2 示范工程的申報首先由各事業部(分公司及駐外機構)、子公司推薦,并自行組織評審并上報公司;技術中心負責示范工程的評審組織工作,并參與示范工程評審工作。
3.3 示范工程申報時要填寫《科技推廣示范工程申報書》(附件 1),一式5 份,并制定推廣工作計劃(一式 5 份),經主管事業部審核后,于每年 3 月底前報公司技術中心。
3.4 ZJ總公司、地方(省市)、建設部示范工程申報時,填寫的《科技推廣示范工程申報書》按各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4 示范工程審查、立項
4.1 公司技術中心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工程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后,批準列入示范工程計劃并發文公布。
4.2 已經被批準列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公司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5 示范工程過程管理
5.1 示范工程計劃下達后,各實施單位要加強領導與協調,嚴格管理,按照推廣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每半年總結檢查一次。
5.2 技術中心牽頭負責協調與溝通工作,實施項目領導層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問題,認真組織推廣技術的實施,并及時進行技術總結和效益測算;
5.3 示范工程實施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施工進度符合要求、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5.4 示范工程要與公司的技術發展要求相適應,積極參與公司的技術研發課題,通過示范工程促進公司技術的積累與提高。
5.5 示范工程因故停、緩建,應由實施單位向技術中心做出書面報告,技術中心核實后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說明停、緩建原因及可能復工時間。
6 示范工程驗收
6.1 示范工程驗收申請
示范工程的實施單位在完成示范工程申報書的內容后,在滿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上報技術中心,由技術中心向總公司提出驗收申請。應滿足的要求為:
(1) 采用 6 項以上建筑新技術;
(2) 工程質量滿足合同要求;
(3) 工期合理,滿足業主要求;
(4) 科技進步效益率達到 1.5%以上;
(5) 嚴格現場管理,做到文明施工,無重大安全事故。
6.2 示范工程的驗收總結資料
示范工程實施單位應提交以下驗收評審資料,并在申請驗收時間的 1 個月前報送技術中心,資料應包括:
(1)《科技推廣示范工程驗收證書》(見附件 2); (2)《科技推廣示范工程申報書》及批準文件(復印件);
(3)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4)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5)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7)工期證明;
(8)效益證明(可計算部分應提供相應數據,不可量化的應采用文字說明,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9)文明安全施工情況證明;
(10)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
(11)其它有關文件、證明材料。
其中第 2~11 項內容應裝訂成冊,一式 3 份。
6.3 示范工程驗收主要內容
6.3.1 提供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6.3.2 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6.3.3 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6.3.4 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6.4 示范工程驗收由技術中心負責組織示范工程驗收組,示范工程驗收組由5~7 名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
6.5 示范工程驗收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驗收組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范工程實施單位報送的評審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地提出審查意見。
6.6 驗收組聘請專家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項目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10 年以上,在某一新技術領域有較深造詣,年齡原則上不超過 65 周歲。被評審的示范工程實施單位人員,不得聘為驗收組專家。
6.7 驗收專家組組長應提出初步評審意見,評審意見須有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評審專家表示同意時,評審意見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6.8 通過評審驗收的示范工程,公司將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并頒發獎牌、證書。
6.9 對未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項目,驗收專家組要指出主要問題和改進意見,限期整改。通過整改達到要求的可視同通過驗收。
6.10 對已通過驗收評審的示范工程,如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驗收材料弄虛作假,將撤消其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通報批評。
6.11 驗收組評審專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6.12 評審驗收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7 示范工程推廣
7.1 示范工程推廣應遵循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公司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原則。
7.2 示范工程應采用至少 6 項以上的建筑新技術,科技進步效益率達到 1.5%以上。(科技進步效益率=科技進步效益/合同額 *100%)
7.3 總部各部門、分公司、分支機構要加大示范工程宣傳力度,組織各項目經理部人員相互學習和交流,使在示范工程中效益明顯的新技術逐步推廣和應用。
8 示范工程的獎勵
8.1 示范工程中推廣的技術成果或科研開發成果,均可參加ZJ國際建設公司科學技術獎的評選,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
8.2 對在示范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9 附則
本管理規定由公司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科技推廣示范工程申報書;
附件 2:科技推廣示范工程驗收證書;
附件 3:ZJ國際建設公司示范工程管理流程。
附件 4:總公司地方(省、市)級示范工程管理流程。
附件 5:建設部示范工程管理流程。
篇2: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13修正)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2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2月25日
三、將《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九條修改為:“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p>
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p>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p>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私財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術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 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
?。ㄒ唬?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
?。ǘ?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重要部位;
?。ㄈ?武器庫、彈藥庫;
?。ㄋ模?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
?。ㄎ澹?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
?。ㄆ撸?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ò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ň牛?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
?。ㄊ?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
?。ㄊ唬?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ㄊ?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ㄊ┦∫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 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
?。ㄒ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ǘ?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ㄈ┚惩鈫挝?,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ㄒ唬┒壱陨巷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ǘ┤夛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 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
?。ǘ?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
?。ㄈ?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ǘ┊a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ㄈ┊a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
?。ㄋ模?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吹焦矙C關辦理備案和審查手續即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ǘ┘挤涝O施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即交付施工單位施工的;
?。ㄈ┎话凑展矙C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ㄋ模┬孤都挤涝O施機密的。
泄露技防設施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防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挤涝O施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ǘ┘挤涝O施檢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