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學生環境衛生的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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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衛生的建議書

  各位親愛的同學:

  我是沈家門四小五年級的一個學生。

  我想大家都聽過:“保護環境,人人有責。”這句話吧!在草地上,路上,隨處可見這種標志。雖然你們看到了,可都是一屑不顧,甚至明知顧犯,從小商店出來時,你們都把剩下的包裝袋隨手一扔,在大橋下大批的垃圾、廢品都堆在一起,沒有人來打掃,日積月累那些垃圾在地上發臭,蒼蠅、蚊子都在上面飛來飛去,過路的行人捂著鼻子,快步走過。雖然垃圾扔在地上,比扔在垃圾桶簡單多了,但是垃圾也有屬于自己的家,你們把它們扔在地上,既不美觀,又不干凈,時不時環衛工人還要累死累活地把垃圾們送回家,如果你們不隨地扔垃圾,這個世界還需要環衛工人嗎?你們只要每人把垃圾送回家,地球難道不會變的更美好嗎?在此我向你們提出幾點建議:

  1.上下學時不要亂扔垃圾,養成隨地撿垃圾的習慣。

  2.成立“環保少年組”,看到經過學校,隨手扔垃圾的人,阻止并監督。

  3.聯系社區領導,加強各社區的環衛工作。

  4.設立“環保警示牌”,時時提醒周圍的居民。

  住在地球上的每一個居民,讓我們共同努力,以使我們的地球更美好,我們要記住“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上述環境衛生的建議書,是一篇表述清楚,語言簡練,值得大家參考的建議書。

篇2: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大常委會

  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年10月16日巴彥淖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美麗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于本市建成區,包括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對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堅持教育引導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增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和雨污管網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從業者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公安、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有權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對應當并能及時處理的,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至投訴、舉報人。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積極開展市民文明教育宣傳活動,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關單位,新聞媒體以及廣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經營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周邊的區域,合理劃定責任區范圍,具體明確責任人義務,并簽訂責任書。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區域,鐵路、公路、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管理范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園、旅游景區、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賓館、集貿市場、會展場所、便民市場、店鋪、個體攤點等經營場所,由從業者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居住區,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治理,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代表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河道、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不明確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有序,無亂設攤行為;

  (二)實行包門前衛生、包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積雪等;

  (三)按照規定擺放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加工作業、設攤經營、散發經營性宣傳單。臨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筑物、公共綠地等場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道路、廣場、建筑物、構筑物、公用設施以及桿線、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標語、宣傳品及廣告。

  第十二條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允許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樓道等保持整潔,無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準設置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外墻立面上安裝設施,放置、懸掛、搭建物品;

  (四)安裝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墻體;

  (五)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臺、開放式陽臺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候車點、崗亭、報刊亭以及供電、通信、廣播電視、道路名牌等專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優化設置,便利通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保持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容管理要求和機動車停放狀況,可以在道沿石兩側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標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兩側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臨街單位向社會開放使用內部停車場。

  第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明確各類施工圍擋的樣式、標準,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設置施工圍擋,并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積用于發布公益廣告。施工場地內堆放的物料不得超過圍擋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項目外,施工圍擋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

  第十九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選用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柵欄、綠籬、花壇、草坪等方式處理,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適當季節適當區域設置適當數量、規模的便民市場。設置的早市、夜市和季節性農副產品市場應當明確經營起止時間及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

  設置便民市場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前發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從建筑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設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

  第二十三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并實行圈養,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雞棚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 攜帶寵物出戶時,應當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并及時清理排泄的糞便。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但是動物醫療機構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七條 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經營者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運送、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相關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管理,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廁管理標準進行維護、保潔,保證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和攝像頭等監控設備,進出口的路面實行硬化處理,防止車輛帶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由市、旗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業,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不涉及承重結構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的專用設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規定,吊掛的物品或者亂張貼、涂寫、刻畫留有聯系電話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協助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在室外升掛的旗幟和公益性條幅污損、褪色影響市容沒有及時更換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道沿石兩側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或者未按照標線要求停車的,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道沿石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占用道路和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超過圍擋高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處50元以下罰款;

  (二)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它物品,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從建筑物或者車窗向外拋棄物品,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傾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殯儀館和墓園外焚燒冥紙、冥幣等喪葬物品,處50元以下罰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飼養家畜家禽,處50元以下罰款;

  (七)攜帶寵物出戶時未將寵物放入寵物籠或者未束牽引帶,未及時清理寵物排泄的糞便,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攜帶寵物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體育館、餐飲店等封閉的公共場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的;

  (二)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搭建鴿舍、寵物禽類棚籠等設施的;

  (四)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行為,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設置臨時攤點或者舉辦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時清除廢棄物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工業、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送、無害化處理,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拆除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屬于經營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經營行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工地進出口道路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清洗設施、安裝監控設備、硬化路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出示自治區有關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和罰沒專用票據的;

  (三)野蠻、粗暴執法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時、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廢棄物收集容器、環境衛生專用標志、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及其停車場、廢棄物轉運站、廢棄物處理廠、投訴舉報提示牌和環衛工作間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2006)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7-29

  執行日期:20**-8-1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管理的其它地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下轄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要重點做好診所、美容美發、餐飲業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從源頭上杜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現象的發生。

  環境保護部門要重點加強對商業噪聲、油煙和污水排放的管理,取締室外煤炭爐、燒烤。

  公安部門要重點加強打擊制售假證、違法違規廢品收購和破壞城市公用設施等違法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無證攤販、馬路市場、加工業制作業的管理。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臨街面的摩托車、汽車修理業的管理。

  房產部門要加強樓頂屋面的管理,重點整治中心城區重點地區樓頂屋面亂堆放等有礙觀瞻的行為。

  信息產業部門要加強對辦“假證”的違規通訊設施的監控。

  鐵路、水利部門要加強鐵路、堤防沿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文化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文化設施和報紙、書刊、雜志等經營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民政部門要重點加強市區的殯葬管理工作,倡導文明送葬;負責管理社區內殯葬奏哀樂、鳴鞭、扔紙錢冥幣、打喪鼓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 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堅持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風景名勝區及其它文化紀念區的容貌標準有特別要求的,按照其規定。

  第九條 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違反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城市主要道路:黃石大道(大橋-一門)、延安路、華新路、蕪湖路、天津路、武漢路、公園路、紡織二路、交通路、廣場路、南京路、消防路、磁湖路(碼頭-湖濱中路)、湖濱中路、磁湖東路、頤陽路、京華路、大智路、沿湖路(沿湖路小學-胡家灣)、青和路、湖濱東路、杭州東路、杭州西路、桂林南北路、新下陸大道(冶煉廠-銅花南路)、老下陸大道、快速路下陸段、106國道下陸段、銅花南路、鐵山大道、鹿獐山大道、勝利路、友愛路、建設路、廣友路、向陽路。

  重點地區:北起大橋輔路,南到頤陽路,東起江堤,西到湖濱中路的區域范圍內;醫院路周邊范圍內;北起青龍山路,南至發展大道,東起廣電路、迎賓路,西至磁湖路的區域范圍內;新下陸大道(冶煉廠-銅花南路)、老下陸大道全線范圍內;北起張之洞路北段,南到鐵賀路,東起勝利路,西至張之洞路西段的區域范圍。

  新建道路和地區,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為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區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公共場地、公用設施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牌、燈箱、門店招牌、路牌、霓虹燈、布幅等戶外廣告,需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及從建筑物內、車內向外拋棄廢棄物等;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錢、冥票等喪葬用品及其它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臨街門店、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投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違反本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產生前到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按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按批準的時間、線路和地點傾倒建筑垃圾。

  單位、商業門面、店堂經營性裝修和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要采取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對寵物、牲畜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理或清除,可以并處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和當街沖洗、清洗石料和其他物品。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清運、處理等環衛設施建設和維護。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社會化,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允許社會組建作業公司,通過公開競爭承接作業服務。

  全市環境衛生服務項目推行招投標市場化運作模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為業主組織實施。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關稅費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相應的作業工具、資金、技術和人員等條件。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作業單位進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應當遵守市容環衛專業作業規范和有關合同的約定,達到相應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公廁的產權單位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公廁的糞便應經三級化糞池或其他環保設施處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驗收。項目設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降低檔次和技術標準。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補建或補充配置。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違反本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人,并簽訂責任狀。

  第四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主體及周邊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無車輪帶泥,無運輸拋灑;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 檢查、監督、獎勵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按照要求對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城區(開發區)要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和城管執法的經費投入力度,城管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實行全額撥款,保證市容環境衛生和城管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市有關部門、城區(開發區)將城管執法辦公基地、辦案設施裝備、訓練基地建設納入發展規劃,支持城管執法基地建設,不斷提高城管執法裝備水平。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按標準配備執法人員,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或市容環境衛生執法行為的投訴,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投資、公益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長期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和城管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科研和宣傳方面成績突出的;

  (四)制止、勸阻和舉報市容環境衛生重大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積極支持城管執法開展執法活動,嚴厲打擊阻礙執法、暴力抗法行為,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城管執法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與市政府原頒布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大冶市、陽新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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