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某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5968

  20**年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總結

  **鄉黨委把維護社會穩定,落實各項綜治措施當做大事來抓,緊密結合本鄉實際制定計劃,分解任務,完善制度,加強隊伍,加大依法治鄉、治村力度,圍繞“打防控”一體化建設,扎實開展治安防范有償承包。加大摸排調處矛盾糾紛力度,加強青少年教育管理,重視重點場所管理,狠抓禁毒和反*工作,使全鄉社會治安保持了穩定祥和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推動了兩個文明建設健康、協調的向前發展。截止目前,全鄉查處刑案*起,治安案件**起,調處各類民事糾紛**起,沒有重大災害事故發生。

  回顧一年來的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狠抓了綜治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一是領導重視,明確了工作任務。堅持每月領導班子成員研究分析社會治安會例會制度,明確每一階段的工作任務。二是層層簽訂了綜治工作責任書,將市上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到各村和執法單位。共簽定綜治責任書*份,禁毒責任書*份,內部單位責任書**份。

  二、加大了重大糾紛督辦查處力度

  我們堅持重大矛盾糾紛一月一排查一報告制度和重大矛盾糾紛掛牌督辦制度。上半年,共摸排各類矛盾糾紛**件,其中,重大疑難糾紛*件,均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在集鎮建設中,代家墩四組群眾因不明真相,起哄阻攔建筑隊施工,索要占地費,將已使用**年翻建的二三產業用地說成是本組的,并到市上*。為此,鄉上組成工作組,由紀委書記牽頭,查檔案,搞調查,做說服教育工作。在事實面前,群眾心服口服了。*月初,富強村三組王平、王海兄弟,因澆水淹圈造成**只羊死亡,鄉村兩級調委會及時到現場解決,分清責任,說明利害,兩兄弟握手言和了。富強小學因建門點,修建者大打出手,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仍隱伏著更深的糾紛,鄉綜治委向**中學下發了不穩定因素限期整改通知書。*月**日下發通知后,引起學區領導的高度重視,*月**日親自到現場解決問題,提出了四條有力措施,消除了隱患,并將整改意見做了上報。**月初,鄉安委會在檢查棉花企業時,發現莫高棉業公司門前電焊鋪存大火災隱患,當即決定將其關閉。

  三、扎實開展了治安防范有償承包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基層民調、治保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年初,調整充實民調、治保成員*名,完善制度*條,并對鄉、村兩級民調員進行了培訓。明確要求村級調委會要做調解記錄,建立調解檔案,向上級介紹案件要有書面意見。在落實“打防控”體系建設上,考核兌現了****年治安員工資,堅持每周包片民警到所包片指導檢查一次工作,每月召開一次治安員會議。根據不同季節確定工作重點,使可防性案件有明顯下降。八月初,全市綜治工作會議之后,鄉黨委、鄉政府認真研究,安排部署了在全鄉全面鋪開治安有償承包工作具體意見,*月*日治安員全部上崗,進行治安巡邏。治安員工作得到群眾的認可,群眾有事找治安員,治安員從保護現場、及時報案、消除隱患等方面逐步進入了角色。*月*日因強降溫需要緊急動員群眾防霜,鄉上決定緊急啟用治安員,協助村組干部組織群眾防霜,深夜*點治安員全部投入工作,表現出了治安員用得上,能負責的良好素質。棉花采收季節,治安員在白天人上地、夜間人入睡時,開展巡邏排查,解除了群眾鎖子看門、析花被偷采的后顧之憂。

  四、法制宣傳取得了實效

  年初以來,我們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次,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冬季宣傳教育工作中,組成法制宣傳組,巡回在全鄉講法制課。在春播科技培訓時,科技人員講技術、司法公安民警講案例。在四月綜治宣傳周,在鄉集鎮設立法律法規咨詢點,召集土地、計生、財稅、農林牧、司法等單位工作人員,解答群眾提問**個,發放宣傳材料****份。四月份,還請司法局、法院的同志對鄉、村兩級調解員進行了培訓。五月份,舉辦了《土地承包法》知識講座。六月份,結合慶祝建黨八十三周年,舉辦了一場黨的知識、法律法規知識競賽,全鄉**個代表隊參加,答題正確率在**%以上。由于貼近實際開展法制宣傳,形式多樣注重教育效果,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較大提高。

  五、重點整治場所治理取得了成效

  過去鄉集貿市場垃圾隨意傾倒,出租車亂停亂放,經營攤點占道經營現象比較突出,經過幾年的治理,臟亂差的狀況得到了改觀。近兩年,鄉上對鄉集鎮進行全面建設,提升了集鎮經營品位。為了使建設和管理并重。今年我們又把鄉集鎮做為重點整治場所。今年年初,討論制定了重點整治方案,細化了管理辦法,確定了一名干警管理車輛停放,確定專人定時拉運垃圾,聘任治安員兼市場管理員,安裝了報警電話,使市場經營者由原來**家,增加到**家,市場秩序井井有條,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社會治安良好穩定,人們一心一意搞經營,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

  六、加大了禁毒工作力度

  我們做到禁毒工作長抓不懈,警鐘長鳴,教育各級干部和群眾中克服存在的“無毒可鏟、無毒可禁”的麻痹大意思想。做了三個方面工作:一是簽定禁毒工作責任書,實行“一票否決制”;二是加大宣傳查處力度,結合法制宣傳和“*.**”國際禁毒日,宣傳國家禁毒政策和知識。同時,在*月底*月初,在全鄉范圍內,從村隊房前屋后園內到三荒地徹底進行一次清查,沒有毒品原植物種植情況;三是加強對重點人口、外來流動人口的監督管理。設立耳目,搜集一切涉毒信息,多方面禁絕涉毒案件的發生,保持“無毒鄉”稱號。同時加大投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我們在配齊配強兩所工作人員,提高思想業務素質的基礎上,加大綜治經費的投入,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司法所配備了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接通了“***”電話,配備了摩托四一輛,每年為司法所工作人員解決***元燃修費。

  雖然我們在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制宣傳深度廣度還不夠,一些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矛盾糾紛時有發生。*、法制副校長到校開展工作時間達不到要求。*、盜竊案件仍然發生,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群眾的防范意識、教育抓得不夠。

  在今后工作中,我們將嚴格按照年初工作計劃和簽定的責任書,一項一項抓落實。針對存在問題差缺補漏,制定措施。重視“打防控”體系建設,抓好社會治安防范有償承包措施落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工作中不斷創新;加強治安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認真及時抓好矛盾糾紛的摸排、調處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使我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績。

篇2: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994年4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準 20**年3月30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訂 20**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1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預防并舉,預防為主,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專門機關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結合,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主要是:

 ?。ㄒ唬┘訌姺ㄖ菩麄鹘逃?,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ǘ┓e極預防、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ㄈ┘訌娺吘车貐^反滲透工作,防范和懲治*活動;

 ?。ㄋ模﹦撔律鐣芾?,健全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ㄎ澹┡挪?、調處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

 ?。┘訌妼ι鐣伟仓攸c地區和出租房屋、出租土地的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ㄆ撸┘訌娞厥馊巳旱慕逃芾?,教育、改造和挽救違法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ò耍╅_展群防群治和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ň牛┙∪娋衤摲缆搫芋w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ㄊ┘訌妼ω湗?、販毒、賭博、賣淫嫖娼和拐賣人口等治安突出問題的查處,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秩序;

 ?。ㄊ唬┌l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年度考核并獎懲。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街道、農場)設立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組織。

  第九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ㄒ唬┬麄?、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ǘ┲贫ū拘姓^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ㄈ┞鋵嵣鐣伟簿C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ㄋ模┍碚?、獎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煴締挝坏闹伟脖Pl、聯防、調解等相關工作;

 ?。ǘ┩晟苾炔恐伟脖Pl組織,開展群防群治,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和獎懲制度;

 ?。ㄈ┙逃毠ぜ捌浼覍?、子女遵紀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ㄋ模┘皶r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全隱患;

 ?。ㄎ澹┡浜瞎矙C關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賓館飯店、建筑工地、娛樂場所的管理;協助查處私彩等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詐騙等行為。

 ?。﹨f助司法機關監督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社會服刑)的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

 ?。ㄆ撸┡浜嫌嘘P部門查處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禁吸、禁販、禁制、禁種毒品工作;協助社區做好戒毒鞏固和康復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州鼓勵設立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對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督促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予以治理和調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處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辦理刑事和其他案件,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嚴厲打擊販槍販毒、拐賣人口、非法出入境等活動;加強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治安點等基層基礎建設;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行業、重點物品、重點場所、重點時段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加強單位內部保衛機構、治安保衛委員會等基層治保組織工作的檢查,建立群防群治治安防控體系;做好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防范和查處吸毒、賣淫嫖娼、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預防和妥善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及突發性事件。

  森林公安應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和生態安全,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工作;指導、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以及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十七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專門機關協同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ㄒ唬┝謽I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植物等森林資源的保護,調處林權糾紛;

 ?。ǘ┕ど绦姓芾聿块T應當加強市場管理,打擊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行為;

 ?。ㄈ┤肆Y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處勞動糾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ㄋ模┙逃鞴懿块T應當指導和規范學校開展創建“平安校園”活動,督促和指導學校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機構,配備人員和防范設施,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ㄎ澹┪幕w育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傳輸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防控體系,依法查處制作、出版、銷售、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暴力、淫穢等內容的讀物及音像制品;

 ?。┟裾鞴懿块T應當做好社會救助、優撫安置、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及時調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ㄆ撸┬旁L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群體性*事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ò耍﹪临Y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征收、城市改擴建、房屋拆遷等工作的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

 ?。ň牛┞糜沃鞴懿块T應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督促指導賓館、飯店、旅行社和景點景區等旅游服務行業加強管理,建立治安保衛組織并及時調處糾紛;

 ?。ㄊ┕?、共青團、婦聯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賭博、吸毒、賣淫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要任務:

 ?。ㄒ唬┳龊梅煞ㄒ幍男麄鞴ぷ?,加強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教育;

 ?。ǘ┲贫ù逡幟窦s、居民公約,并監督執行;

 ?。ㄈ┙⒔∪伟脖Pl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矛盾調解和基層平安創建工作;

 ?。ㄋ模┱莆蛰爡^村(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和人口流動、重點人群和房屋出租、土地出租等社情動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和整治工作;

 ?。ㄎ澹┙M織村(居)民參加群防群治活動,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各類案件;

 ?。┡浜嫌嘘P部門做好社區戒毒康復、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完善防控網絡建設。住宅小區物業、保安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參加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活動,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做好本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顚S?,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鼓勵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捐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組成。收支情況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犧牲,經有關部門批準授予烈士稱號的,對其家屬進行撫恤。

  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致殘、犧牲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喪葬費等,由違法犯罪人員承擔;違法犯罪人員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每三年進行一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ㄒ唬┥鐣芾砭C合治理機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落實,無刑事案件的;

 ?。ǘ┙逃?、幫助、挽救違法人員措施落實,成效顯著的;

 ?。ㄈz舉揭發違法犯罪人員、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對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ㄋ模┰谏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ㄎ澹┍Wo、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樯鐣伟簿C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 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應當及時表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或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機關,對公民、單位、組織的報案或者舉報不及時受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評選為先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遼寧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gg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穩定。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種防范措施,疏導調解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強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四)嚴密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堵塞犯罪空隙;

  (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推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切實加強領導。要采取措施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群防群治組織所需經費,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后,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按照自愿、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適當籌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市、縣(市、區)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出部署,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

  (四)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依照規定建議或者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懲事項;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省、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街道、鄉、鎮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檢查、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

  (三)建立群眾治安防范組織,開展治安防范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

  (四)建立健全群眾性幫教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五)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本地區其他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街道、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相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向本單位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內部安全;

  (三)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調解本單位內部或者與本單位有關的民間糾紛;

  (五)教育、管理本單位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動員、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

  (三)組織治安防范,調解民間糾紛,教育和管理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和輕微違法犯罪人員;

  (四)反映居民、村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要求;

  (五)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各部門都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明確本部門、本系統的職責,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承擔起共同維護治安的社會責任。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提高偵查破案能力,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斗爭和專項治理,打擊和查禁、取締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巡邏制度,強化城市管理;加強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檢查指導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保衛

  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對管制、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和保外就醫人員,依法進行監督考察;對院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加強管理教育;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罪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及時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做好免訴人員的幫教和考察工作;加強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等監外執行罪犯執行情況的檢察監督;加強勞改勞教檢察,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向有關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協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建立健全少年法庭和少年審判合議庭,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對判處管制、緩刑和免予刑事處分人員進行考察,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罪犯減刑、假釋工作;加強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和告訴申訴工作,及時處理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促進有關單位消除治安隱患。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推動各部門、各單位普及法律常識;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調解各種民間糾紛;貫徹國家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加強勞改勞教場所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組織鄉鎮、街道和所在單位落實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接續幫教工作。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婚姻的發生;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做好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及調處邊界爭議的工作。

  第十九條 人事部門應當參與研究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干部的編制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納入領導干部考核的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考核、任免、獎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基層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宣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依法查禁*、淫穢的書刊和音像制品;為社會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抓好學生的品德和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積極開展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教育,做好后進生、常曠生、劣跡生的教育轉化工作;加強校園秩序管理,會同公安部門辦好工讀學校。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違法活動;加強對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經營;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查禁、取締在公共娛樂場所發生的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市場的管理,做好城鎮失業待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多種方式積極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檢查,做好勞動爭議的仲裁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建筑安全防范設計的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清理整頓公共場所和市容市貌,搞好公共交通和風景名勝區、公園的治安秩序,加強對外來施工隊伍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路、鐵路、水路、民航的運輸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和整頓車站、碼頭、機場的治安秩序,打擊車匪路霸犯罪活動,嚴格做好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查堵工作。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電信的保衛工作,維護好正常的郵政、電信秩序;與地方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防范和打擊盜竊郵電票款和郵件、盜竊破壞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設施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衛生醫藥部門應當加強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取締非法行醫;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做好性病、艾滋病的監測、檢查和治療工作。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保險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堵塞漏洞,預防盜竊等犯罪案件的發生;把開展保險業務與安全防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支持安全防范設施建設,鼓勵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設施和場所的管理,防止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防范和查禁賣淫嫖娼等社會丑惡現象,及時發現通緝在案的犯罪分子。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對其成員和聯系的群眾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幫助正確處理好工作、學習、婚戀、家庭等方面的問題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和表彰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人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駐省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武裝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部隊和民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社會治安;加強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嚴防盜槍、搶槍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獎懲制度。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和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及治安責任人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

  第三十四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地區、單位及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由人民政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做到有領導負責、有工作人員、有具體措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在打擊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治安管理和安置幫教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治安秩序、社會風氣良好,群眾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本地區社會治安持續穩定,刑事案件發案率下降,沒有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社會丑惡現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單位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內部治安秩序良好,沒有發生刑事案件,干部職工沒有違法犯罪的;

  (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 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區和單位,經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當年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當年不得評選先進、晉職晉級,并視情節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內部矛盾糾紛不及時消除和化解或者處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治安的;

  (四)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有意隱瞞不報、作虛假報告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其他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社會保障,按照《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